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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在本省境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实缴的货币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在法定的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word版本.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办法; (二)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政策指导,对其风险状况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初评工; (三)负责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评审会; (四)负责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业务围等相关业务; (五)指导市州政府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复审、经营管理、风险防和处置工作; (六)指导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能共同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报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检查、数据统计;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监管,每半年向市州级政府金融办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开户情况。
word版本.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50a67e2ca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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