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4 12:48: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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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

第一章 总 则

1 目的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 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 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和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和三查模板开办业务。

4 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1 贷款对象和条件

1.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1.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1.1.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1.1.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1.1.4 对于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2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对于非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指除抵质押类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下同),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贷款用途所对应行业3年以上(含)持续经营经验。

1.1.5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应在三级(含)以上,无征信记录视同征信记录二级。

1.1.6 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前三大股东之一且持股10%以上(含),或借款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但按照当前政策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如农户、渔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私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在其能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1.1.7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贷款提供全程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1.8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已资不抵债(即家庭净资产<0)的,不得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1.1.9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制裁类或监管类名单人员。

1.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2.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有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稳定的现金流。

1.2.2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无不良经营行为或从业记录。

1.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与贷款经办机构处于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且处于贷款经办机构有效管理半径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受此限:

1.2.3.1 足额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相同城市行政管辖区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1.2.3.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在地须位于经办机构同一省份或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对于符合我行行业导向,且品牌企业属于各行业内优质企业的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经过总行对项目进行核准后,可突破借款人经营实体所在地的限制。

1.2.4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2.4.1 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贷款卡并已经过年审。

1.2.4.2 借款企业信誉良好,贷款申请时贷款卡显示企业当前无不良贷款,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物价行政处罚等)。因银行数据报送错误,数据更新延迟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或

欠息,如能提供书面证明的,可不计入不良贷款记录。

2 统一授信管理

2.1 准入要求:

2.1.1企业已在我行对公条线办理企业贷款(不含承兑或贴现业务)的,不得再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业务,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前三大股东也不得再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在我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2.1.2同一企业不得既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又办理以该企业作为借款人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反之亦然。

2.2 单户管理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2.私钻客户指持有我行私人银行卡或钻石卡的客户,下同;

3.非抵押类指除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外的小微企业贷款。

3 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

3.1 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应严格加强行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3.1.1 合法经营原则,企业应具备经营资质,且不得有涉黄、涉赌、涉毒及涉黑行为。

3.1.2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优先支持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企业,对于“两高一剩”、“五小企业”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应予以限制。

3.1.3 关注行业风险,对于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应谨慎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2 具体行业准入及行业信贷政策的规定须按照我行小微企业贷款行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4 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4.1 币种:人民币

4.2 金额: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上述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金额须同时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仅限于以自然人名义办理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2.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2.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

4.3 期限

4.3.1 个人经营贷款及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2 贷款用途为其他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授信额度期限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

4.3.3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还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4.4 利率

4.4.1 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4.4.2 具体利率要求按照总行利率管理及定价相关制度执行。

4.4.3 利率调整方式

4.4.3.1 个人经营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利率调整方式为“不变”;贷款期限超过1年且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利率调整方式为“立即”,其他情况下利率调整方式可为“固定日”或“次期”,其中通过周转易功能发放的贷款期限1年(不含)以上的,利率调整方式只能为“固定日”。

4.4.3.2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不重新定价;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首次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次年同一天。

4.5 还款方式:

4.5.1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4.5.2.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足额房产抵押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和本金归还计划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采用本金归还计划的,每年归还本金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贷款期限2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自主月供方式归还贷款,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3 除足额房产抵押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之外的小微企业贷款,仅能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自主月供还款方式,采用自主月供还款方式的,月供计算期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且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或征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5.2.4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4.5.2.5 上述个人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均同时适用于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

5 贷款担保

小微企业贷款可接受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及厂房)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自然人连带保证、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

5.1 以房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品牌企业连带保证、质押担保的,须符合我行现有制度对担保管理的规定要求,且须符合各产品具体规定。

5.2 以房产抵押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 商品住房指由政府或开发商开发的直接向市场销售的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可视同商品住房办理:

5.2.1.1 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更为出让性质,且已办妥土地使用权证。

5.2.1.2 抵押房产所有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缴齐相关税费,房产在交易、抵押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与普通商品住房

不存在任何差异。

5.2.2 不得接受公益性用途的房产(包括公益性组织(含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下同)自有的房产以及租赁给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性用途的房产)抵押。公益性组织包括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医院或诊所、提供幼教和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以及民营医院、民营学校、民营牙科诊所等组织。体检中心,美容院,成人、早教、课外培训班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培训组织不属于公益性组织。

5.2.3 不接受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人士)或外商投资企业名下房产抵押,不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抵押。

5.3 以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5.3.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5.3.2 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5.3.3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3.4 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不符合条件不得准入。

5.3.5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5.3.5.1 保证人家庭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借款企业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含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有产权证明的自建房或经济适用房,下同)。

5.3.5.2保证人在经办机构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借款企业所在地有稳定工作且属于我行优质行职业类客户。

5.3.6 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有合理关系(如互为亲属或为同一企业股东),但保证人不得为借款人或借款企业

实际控制人配偶。

5.3.7 保证人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得互保。

5.3.8 保证人征信记录中对外担保金额与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300万元(保证人为非足额抵押贷款提供连带保证的,保证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本条计算担保金额时以超出足额抵押部分计算)。

5.3.9 具体产品另有规定的,按照产品规定执行。

5.3.10 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连带保证或在符合现有产品制度基础上额外增加的担保,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5.4 自然人联保是指由3~5名自然人组成联保体,联保体内成员自愿为联保体中除自己以外的其他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保证的担保模式。以自然人联保方式提供担保,须符合以下条件:

5.4.1 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仅能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同一借款人只能在我行办理一笔自然人联保方式的个人经营贷款,同一联保体授信额度之和扣减保证金金额后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5.4.2 联保体内任意两名成员不得为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及子女)或互为关系人,关系人是指相互间具有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控股关系以及其他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关系的自然人。

5.4.3 贷款发放后,若联保体内任一成员的贷款出现逾期,联保体全体成员的贷款授信额度应立即暂停,逾期款项全部归还之后,方可重新启用贷款授信额度。

5.4.4 联保体要解散的,联保体所有成员须结清我行贷款本息以

及其他相关债务后方可向我行提出联保体解散申请,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联保协议。

6 保证金管理

6.1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来降低贷款风险。除以定期存款或存单为质押担保方式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收取保证金属于风险控制手段,管理上不视为单独的担保方式。但业务实际操作中,仍应与客户签署相关质押协议,明确约定定期存款或存单作为质物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6.2 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联保体成员须在我行存入不低于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10%的自有资金作为联保体保证金,为所有联保体成员的授信或单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联保体成员数不足5人的,分行应考虑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6.3 具体缴纳规定及收取和释放流程总行将另行下发制度。

7 贷款用途

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或固定资产投入。

7.1 固定资产投入贷款仅能由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臵等固定资产投入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小微企业贷款应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行内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

7.2 贷款不得用于企业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进入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市场;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领域;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

8 放款模式

8.1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可采用标准放款或特殊放款两种模式。

8.1.1 标准放款模式是指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的模式。

8.1.2 特殊放款模式是指凭抵押登记回执放款的模式。应审慎采用特殊放款模式,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单笔贷款以及开通周转易功能均可采用特殊放款模式。

8.1.3采用房产抵押与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组合担保的,贷款发放前须落实其他非房产抵押担保的担保手续。

8.2 非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不得采用特殊放款模式,须在办妥相关担保手续后放款。

9 最终收款账户的规定

9.1 柜面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最终收款账户原则上为交易对手账户。因借款人事先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的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且贷款发放应注意符合以下要求:

9.1.1 对于客户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能够确定具体交易对手的,应采用受托支付。

9.1.2 不得通过短时间内集中多次提款变相规避受托支付要求。

9.1.3 各分行每年新发放贷款中,受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9.2 周转易功能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相关规定执行。授信金额50万元(含)以内的,定向收款账户可为借款人经营实体对公结算账户。

10 还款账户

个人经营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一卡通”账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还款账户须为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

户。

11 业务流程

11.1 面谈面签

小微企业贷款必须严格遵循面谈面签原则,对于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小微企业POS流量贷款,要求在经办网点由面签专员专人面签或由客户经理面签。确有特殊需要无法在网点面签的,可上门面签。须对面签场景拍照,且面签人员及借款人(小微企业对公贷款中为借款企业的有权签字人)须同时入镜。

11.2 贷前调查

申请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时,除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外,经办人员均须对借款人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抵押物为商业用房或厂房的,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中,也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具体调查标准及其他贷前调查规定按照三查模板相关要求执行。

11.3 贷款审批

按照三查模板的相关规定开展贷款审批工作。若客户当前申请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但客户在我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超过500万的,在经过分行零售分管行长审批后,可按照三查模板要求开办业务。

11.4 贷后管理

11.4.1 按照总行预警策略开展各项贷后管理工作,预警策略未触发动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11.4.2 为加强贷后风险监控,我行将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结算量进行监控,对于账户结算量低于预警线的,应采取贷后检查、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具体预警策略

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我行零售贷款贷后风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1.5 尽职免责

各岗位业务人员已按照三查模板、贷后预警策略及相关要求履行了相应岗位职责,且未出现道德风险、发生内外部案件及重大违规等行为,即认定为已尽职,若贷款出现各类风险,对上述相关人员免于处罚。

11.6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含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超过500万元的个人经营贷款不适用以上模版化作业流程。各分行须参照我行对公条线小企业贷款相关规定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并制定三查模板,其中由总行集中审批的业务按照集中审批相关规定执行。在贷后管理上,分行须按季度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开展贷后现场检查。

12 相关功能产品

个人经营贷款可开通周转易功能,周转易功能的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周转易”功能相关规定执行。

12.1周转易功能的审批流程如下:

12.1.1 周转易功能与循环授信同时申请的,由循环授信额度审批人员(机构)一并审批。

12.1.2 存量循环授信额度申请开通周转易功能的,采用双人审批,终审人须具有终审权限。

第三章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1 定义

1.1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发放的,以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作为抵押物的小微企业贷款。

1.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分为足额抵押贷款和非足额抵押贷款。

1.2.1 足额抵押贷款是指商品住房抵押率不超过70%,商业用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1.2.2 非足额抵押贷款是指抵押成数高于足额抵押贷款最高成数上限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金额超出足额抵押最高抵押率对应金额的部分称为超出足额抵押部分。

1.2.3 足额抵押贷款可以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或厂房抵押;非足额抵押贷款只能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

2 基本规定

2.1 须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 贷款对象和条件

3.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其中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1 只能以自然人名义办理。

4.1.1.2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

4.1.1.3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1.1.3.1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

4.1.1.3.2 贷款经办机构为深圳、北京、上海、杭州、南京或广州分行辖内机构。

4.2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抵押物产权有效期,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

4.3 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5 抵押率

5.1 足额抵押贷款

商品住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70%,商业用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60%或评估现值的50%,厂房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50%。

5.2 非足额抵押贷款

5.2.1 在抵押基础上增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且抵押率须符合以下要求:

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12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110%或评估现值的100%。

5.2.2 在抵押基础上增加自然人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的,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仅以房产抵押的非足额抵押贷款,超出足额抵押部分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同时,上述两种情况下抵押率须符合以下要求:

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现值的10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房产评估净值的90%或评估现值的80%。

6 贷款担保

6.1 抵押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6.1.1 原则上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须位于同一行政管辖区域。异地房产抵押的,我行在抵押物所在城市须设有网点,抵押房产须由当地分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1.2 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6.1.3 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6.1.4 原则上不接受闲臵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我行“金葵花”及以上客户,且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强的可酌情接受。

6.1.5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1.6 抵押物为厂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6.1.6.1 厂房附属的土地应办妥产权证明,且厂房所有人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6.1.6.2 不接受闲臵的厂房作为抵押物。

6.1.6.3 用以抵押的厂房应位于成熟工业区内,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良好,用途明确。

6.2 非足额抵押贷款增加的担保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6.2.1 追加的担保是针对整个授信额度或单笔贷款的担保。

6.2.2 追加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6.2.3 追加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6.2.4追加自然人联保的,联保体成员必须同时在我行办理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小微企业抵押贷款,且均须追加自然人联保方式,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

7 贷款流程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是指向已在我行办理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的房产抵押类贷款(以下称为“主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购房贷款和足额抵押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

2 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在系统中须关联一笔主贷款额度,一笔主贷款只能关联一笔配套贷款。

2.3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2.4 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借款人须与主贷款借款人一致。

2.5 主贷款须已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小微企业配套贷款。

2.6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

3.2 借款人应已在我行办理或同时在我行申请办理以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抵押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房产抵押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购房贷款或足额抵押个人经营贷款。

3.3 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

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信用方式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1.2主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与小微企业配套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须符合以下条件:

4.1.2.1 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

主贷款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现值的100%;主贷款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90%或评估现值的80%。

4.1.2.2 自然人联保、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信用方式

主贷款抵押物为商品住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现值的80%;主贷款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主贷款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评估现值的60%。

4.1.3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授信额度到期日原则上不得晚于主贷款额度到期日;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

4.3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5 贷款担保

5.1 采用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保证人的准入要求。

5.3 采用自然人联保的,联保体成员必须为同时在我行办理小微企业配套贷款的自然人,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

6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6.1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6.2 主贷款和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同时出现逾期的,原则上要求借款人优先归还小微企业配套贷款。

第五章 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是指向我行金卡及以上客户以信用方式发放的用于借款人经营企业经营资金需求的个人经营贷款。

2 基本规定

2.1 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2.2 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2.1 借款人须为经办机构本地户籍。

3.2.2 借款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

3.3 借款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

3.4 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应在我行有至少12个月的AUM记录。

3.5 借款人须为我行金卡及以上客户,且客户在我行近12个月平均月日均AUM不得低于30万元。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最高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申请人在我行近12个月和近3个月平均月日均AUM(不含第三方存管)孰低金额-当前AUM中已质押资产)×80%-借款人名下信用方式办理的配套贷款额度。

4.1.2 借款人为我行私钻客户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

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借款人为我行非私钻客户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1.3 授信或贷款金额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

4.2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5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5.1 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

5.2 私钻客户申请的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须为管户私钻客户经理,且贷款在上报分行个贷业务部门前,须由分行私钻客户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审核重点为客户身份、持卡情况及AUM资产情况。

5.3 非私钻客户申请的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须为个贷客户经理。

第六章 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以信用方式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

2 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额信用小微企业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2.3 小额信用小微企业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

3.3 借款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征信记录须在二级(含)以上。

3.5 借款人必须为本地户籍或借款人已婚且夫妻双方在本地居住和工作。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采用信用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中

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5 贷款担保

可采用信用方式或自然人连带保证的担保方式,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

6 贷款流程

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POS收单特约商户以及采取POS集中收银收款方式的商场/市场内经营商户(以下合称“商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

POS集中收银是指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内,由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者为场内经营商户提供集中的POS刷卡或现金方式代收购买者的消费资金,经过一定周期后,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者再将代收的资金划拨给商场或市场内商户的方式。

2 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3.2.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

3.2.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

3.2.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

市场内经营商户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还须在所在商场或专业市场内连续经营2年以上(含)。

3.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3.3.1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可受理银行卡刷卡业务的POS收单特约商户或为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经营商户。

3.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最近3个月月均POS收款金额(不限于我行账户)不低于10万元。

3.3.3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提供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至少近3个月的POS收款交易流水记录(不限于我行账户),且交易流水连续,每月没有间断。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经营商户的,可提供商场或专业市场出具且盖章确认的商户至少近3个月的收款交易流水记录。

3.4 行业选择

应选择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的消费行业经营商户,商户企业所属行业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行业准入要求,具体行业准入名单以《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模版》规定为准。

3.5 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准入

3.5.1 准入要求

3.5.1.1 分行应充分调研当地市场情况,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区域风险程度,选择经营存续期长、辐射范围广、客流旺盛的商场或专业市场作为开发目标。

3.5.1.2 商场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治安良好、交易活跃,并已稳定经营3年以上(含),商场或专业市场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者无不良记录。

3.5.1.3 商场或专业市场须具备POS集中收银系统并具备完善

的财务管理制度。

3.5.1.4 商场或专业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出租率高,原则上要求出租率不低于80%。

3.5.1.5 分行应定期对已准入的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重新评估,原则上要求每年至少1次。

3.5.2 准入审批

分行须对POS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项目的审批由分行零售信贷业务分管行长终审。对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进行准入时,分行应对商场或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经营情况、股权及管理方背景、财务管理、商户资金清算情况等内容,并明确目标贷款客户、授信条件、贷后管控等要素。

3.5.3 贷后管理

已准入的集中收银商场或专业市场应配合我行开展贷款商户贷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商户收款交易数据、提供商户经营及签约情况等,原则要求须与我行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评审通过后签订。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采用信用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借款人商户近3个月月均POS收单交易金额×A。(3≥A≥0.5,A的大小由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所属行业决定,具体以《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三查模版》为准)。

4.2 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

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5 贷款担保

可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或信用方式,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

6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6.1 贷前调查、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流程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及三查模版的规定执行。

6.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POS收款回款账户,对于集中收银模式,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商场或市场管理方代收款返还账户。我行将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情况进行监控,具体监控策略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总行预警系统和三查模板的要求为准。

第八章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是指向有稳定进销货流量记录的品牌供应商或经销商发放的用于其企业经营的小微企业贷款。

其中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品牌特许经营户、代理销售商、分销商等品牌下游经销商的称为经销商模式;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为向品牌企业提供原材料或专业服务的供应商的称为供应商模式。

2 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三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二级(含)以上。

3.3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原则上与品牌企业须合作2年以上(含),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与品牌企业签订了明确合作协议或供货或采购协议或品牌企业能够出具对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的供应商或经销权资格认定的,可适当放宽上述合作年限要求的限制。

3.4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未在其他银行叙做以品牌企业为卖家的应付账款融资业务,也未在其他银行叙做以品牌企业为买家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或者保理业务且未在其他银行办理存货质押业务。

3.5 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与品牌企业、品牌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无关联关系。

3.6 品牌企业的准入及限额管理

品牌企业原则上应为经办机构属地企业,分行在开办业务前,须对品牌企业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品牌企业准入及限额审批由分行零售信贷业务分管行长终审。对品牌企业进行准入及限额审批时,分行应对品牌企业经营模式、品牌企业供应商或经销商的分布情况等进行调查,包括行业前景、品牌企业经营模式,经营周期、存货周转率、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并明确目标贷款客户、授信条件、贷后管控等要素。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或品牌企业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自然人联保或自然人连带保证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采用信用方式的,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4.1.1 供应商模式下,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对品牌企业近12个月销售金额的30%。

4.1.2 经销商模式下,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品牌企业对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与近12个月销售金额的20%。

4.1.3 同时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5 贷款担保

5.1 以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的,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以品牌企业连带保证的,按以下方式审批和管理:

5.2.1 品牌企业担保额度的审批由分行个贷部门初审后,报分行授信审批部按授权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5.2.2 品牌企业担保额度由分行个贷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发放担保额度项下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具体业务时,必须在系统中关联担保方,具体担保方的管理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执行。

5.3 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人须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保证人的要求。

5.4 采用自然人联保的,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的要求。

6 贷款用途及支付管理

6.1 供应商模式下,贷款用途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经销商模式下,贷款只能用于向品牌企业购货或购买商业服务。

6.2 贷款支付管理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7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7.1 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相关要求按照三查模板的规定执行。

7.2 供应商模式下,借款人或借款企业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与品牌企业的回款账户。经销商模式下,借款人或借款企业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与品牌企业往来的主要账户。我行将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情况进行监控,具体监控策略及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总行预警系统和三查模板的要求为准。

7.3 采用品牌企业连带保证的,分行应参照对公贷款相关规定,对品牌企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九章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 定义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发放的,以我行认可的质物作质押担保,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需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2 基本规定

2.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

2.2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 贷款对象及条件

须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的要求。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

4.1.1 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各子产品关于金额的规定。

4.1.2同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多个自然人以同一企业作为用款企业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同一借款企业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金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4.2 期限: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到期日。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各子产品规定。

4.3 利率: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4.4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各子产品规定。

5 质物

我行可接受质押的质物包括借款人、借款企业名下或借款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名下的人民币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银行承兑汇票等可明确辨认并有效控制的动产或权利。且符合以下条件:

5.1 质物所在账户的开户行必须为经办机构所在地的我行同城网点,暂不接受异地开户的质物质押,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物的除外。

5.2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质物必须在借款人本人名下;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质物可在借款企业名下或借款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名下。

5.3 质物所在账户不存在冻结、睡眠、止付等任何非正常状态。 6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均在我行个人资产系统中办理及发放。具体贷款操作要求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第二节 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在我行的人民币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2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要求。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4.2 期限: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4.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5 质物

我行只接受客户在经办机构所在地的我行同城网点开户的人民币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质物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质物的各项要求。

6 质押率

最高不超过定期存款或存单本金的90%。

7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7.1 储蓄定期存款或存单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业务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7.2 质物冻结:零售贷款经办人员受理贷款申请,并审查完毕后,通知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相关人员持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

明或企业经营证明)、质物权利凭证(如有),质物所在“一卡通”或企业公章到受理行储蓄柜台或会计柜台办理质物冻结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7.2.1 若质物为有权利凭证的定期存单,须将质物权利凭证原件移交我行,自然人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须入储蓄保险柜专夹保管,企业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按照一级资料管理要求保管。

7.2.2 若质物为电子账户下的定期存款,须由储蓄柜台或会计柜台对质物进行冻结。以企业名下定期存款质押的,须将质物存入企业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质押;以自然人名下定期存款质押的,须对定期存款及存款所在“一卡通”账户进行冻结。

7.3 储蓄定期存款质押签署相关质押合同时,应在标准合同的补充条款处做出补充约定:如《个人贷款质押合同》第4条应约定:将本合同第8.3款(如签署其他版本的质押合同的,此处所指向条款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修改为“本合同项下质物为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款、人民币或外币活期存款的,有关存款资金所在账户被质权人冻结之日起视为被特定化和移交质权人占有,构成保证金质押担保,质押生效”。

第三节 国债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国债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或记账式国债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2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要求。

3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3.1 金额: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

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3.2 期限:

3.2.1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前2个月,且经办网点须在储蓄国债到期日前15天完成贷款结清处理的全部工作。

3.2.2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3.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 质物

我行只接受财政部发行,由我行填制收款凭证方式或以托管在我行系统的方式对个人销售的国债作为质物。

6 质押率

国债质押率最高不超过票面金额的90%。

7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7.1 国债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业务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7.2 质物冻结:

7.2.1 以储蓄国债或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冻结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7.2.2 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须将质物权利凭证原件移交我行,

自然人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须入储蓄保险柜专夹保管,企业名下的质物或权利凭证按照一级资料管理要求保管。

第四节 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是指以客户在我行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2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要求。

3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3.1 金额: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金额的要求。

3.2 期限: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若贷款申请时,理财产品到期日不足1个月的,授信或单笔贷款不得超过1个月,但可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同时须符合小微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3.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4 质物

我行仅接受我行发行的风险等级为PR1和由总行确定的可质押的风险等级为PR2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以风险等级为PR2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的,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为我行“金葵花”卡持卡及以上客户。

5 质押率

5.1贷款限额=人民币理财产品面值×质押率。

5.2 对于风险等级为PR1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最高不超过保本比率的90%。

5.3对于风险等级为PR2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的确定规则如下:

5.3.1 投资标的为行内信贷资产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70%。

5.3.2 投资标的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80%。

5.3.3 投资标的为低风险信托贷款的理财产品

如投资标的为行外信贷资产,或新发放的信托贷款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为《授信审批授权手册》授权金融市场部投资的大型企业或机构信托贷款的(如现有的铁道部信托贷款及国电集团公司信托贷款),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80%。

5.3.4 投资标的为新股的理财产品

对于投资标的为新股的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能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产品止损线设计等实现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有力保障,质押率最高为理财产品面值的70%。

5.3.5 其他风险等级PR2级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总行将结合理财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结构等因素在理财产品发行时另行制定。

6 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

6.1 人民币受托理财产品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及质物冻结流程按照《招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规范》中第十章第八节“个人资产系统贷款操作”的流程要求执行。

6.2 贷款全部清偿前,不得对理财产品资金返还账户解冻(理财产品返还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进行解冻以扣收归还贷款款项的除外)。

第五节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经营实体(出质人,以下视情况也称持票人)持有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作为质物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

2 基本规定

2.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2.3 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但不得开通周转易功能。

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须为持票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3.3 借款人经营实体须位于经办机构所在省内,且位于经办机构2小时汽车车程范围以内。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4.1 金额:同一自然人在我行办理的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银票票面金额减整个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内利息再减1个月贷款利息的所得金额。

4.2 期限

4.2.1 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须符合小微

企业质押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4.2.2 授信或单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得早于银票到期后第5个工作日,且最早不得早于银票到期日。以多张银票质押的,以最晚到期的银票计算到期日。

4.3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5 贷款担保

该业务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质押担保分为两个阶段,即银票质押和保证金质押。银票到期前以持票人持有的银票为质押;银票到期后我行将其进行托收,款项到账划入出质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款项自转入保证金账户起所产生的利息归出质人所有,但亦作为质物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继续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用于质押的银票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5.1 由经营正常、有承兑资格、且在我行具备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的银行签发。

5.2 对应的贸易背景真实,持票人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并能提供证明资料。

5.3 真实、合法、有效、背书连续。

5.4 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不得作为质物。

5.5 符合票据的其他合法合规性要求。

6 贷款流程

6.1 业务申请

6.1.1 持票人须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户。

6.1.2 借款人和出质人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6.1.2.1 银票原件。

6.1.2.2 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的交易背景资料,包括不限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货运单据等。

6.1.2.3 出质人应出具同意提供银票质押的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的企业或公司决议文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公司的情况下应出具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文件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银票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同意将质押的银票到期托收后的款项进入其保证金账户,继续以该保证金为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在相应的质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质人授权银行将在贷款到期日之前有权直接扣划该保证金用于归还借款人贷款本息。

6.1.2.4 申请资料:借款人须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用途证明等资料。

6.1.2.5 经营实体经营资格资料:借款人须提供经营实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资料。

6.1.2.6 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资料:借款人须提供本人或经营实体近3个月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证明等其他证明资料。

6.1.2.7 贷款经办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6.2 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重点调查银票对应的交易背景,主要调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6.2.1 借款人应提供交易背景对应的证明资料,资料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且逻辑关系一致。

6.2.2 通过查询企业信用网、公司网页或互联网等方式,调查出

票人与持票人或其前手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2.3 对存在关联方交易、回头背书交易等嫌疑的业务,还要跟踪了解该银票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的货物转移(即了解货物的出、入库情况,并查看有关货运单据),且货物的流向与资金和银票的流向一致,以此验证其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6.2.4 交易背景相关证明资料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3 银票查询及审查

银票查询集中到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办理, 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是指分行会计部、营业部或指定支行,分行根据自身管理情况确定。票据查询及真伪审核规定同我行办理银票的贴现业务的相关要求,具体参见《招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操作规程》、《招商银行票据业务集中管理会计操作规程》。

6.4 贷款审查审批

分行个贷部门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票据业务交易背景、资料完整性、质押票据的承兑行是否在我行具备同业综合授信额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最终出具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批意见。

6.5 签署法律文本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出质人须签署授信或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本。

6.6 质押背书

银票质押,出质人须在银票上签章且在银票上做出以贷款人为被背书人的质押背书。

6.7 系统录入

本业务在系统中录入“个人经营贷款”。

6.8 在查询留存期间,未质押入库的银票应由相关业务人员办妥交接签收手续,会计人员登记“代保管物品登记簿”并及时入双人管理的保险柜保管。会计人员每日应核对未质押入库的票据实物相符并在“代保管物品登记簿”上注明核对结果并签章,会计主管每周核对未质押入库票据的出入库及保管情况并在“代保管物品登记簿”上注明检查情况并签章。

放款完成后质押银票的保管参照各分行现行的质押银票保管规定执行。

6.9 扣减同业额度

贷款发放前,应扣减承兑行在我行同业授信额度。

6.10 银票登记

银票完成质押入库手续后,分行个贷部门要根据《招商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计操作规程》的要求在我行品牌系统“纸票登记处理?4198?”中对票据进行录入,后自动传送给CMB-ECDS,再由CMB-ECDS在夜间批量发送ECDS-NPC。原则上须应由放款审查或放款操作人员负责银票的登记工作。

6.11 放款

分行个贷部门要对贷款审批意见、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出具的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及审核意见表进行审核,完成放款审查、并核实银票已完成质押入库手续后方可放款。

6.12 贷后管理

分行个贷管理部门贷后人员应根据总分行个贷风险预警任务要求定期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具体要求为:每月根据系统集中反馈的借款人还款付息情况对逾期欠息贷款进行催收;每月根据系统集中反馈

的借款人贷款用途支付及使用异常情况进行排查。此外,分行个贷管理部门贷后人员认为有必要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贷后管理措施。

7 银票托收

分行个贷部门要建立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台账,在每张银票到期前10个自然日办理出库,出库单须由分行个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且出库单须注明用于银票托收。分行个贷部门向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出具银票到期托收通知书、保证金收取通知书(注明保证金账户冻结要求),及时委托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对银票进行托收。

收到托收款项后,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要根据通知书要求将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托收款项转入出质人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开立流程按我行现有规定执行),并对此保证金账户作冻结处理。

8 贷款归还

贷款的归还采用到期日手工扣款方式,即由分行个贷部门在贷款到期日(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为前一工作日)向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出具划款通知书,由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扣收保证金账户中相应金额的资金生成挂账单并交分行个贷部门用于归还贷款。

9 其他管理要求

9.1 银票到期,如果承兑行拒付我行已接受质押的银票,分行指定行(部)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分行个贷部门,分行个贷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及时提供其他我行接受的足额担保或提前归还贷款。

若贷款已到期,且借款人、出质人都无法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即按逾期贷款处理,同时,我行应立即向借款人、出质人、汇票的债务人追索,直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9.2 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及保证金对账

9.2.1 分行个贷部门应建立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每笔贷款金额、到期日、借款人,以及对应的质押银票金额、票号、到期日、承兑行、出质人等信息。

9.2.2 分行个贷部门应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与票据保管人员核对银票质押贷款登记台账、登记的银票明细及银票实物。

9.3 质押期间,借款人或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提前释放质押的银票:

9.3.1 借款人已清偿全部质押贷款本息。

9.3.2 以我行认可的足额货币存款质押、国债质押、金融债券质押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我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替换银票质押担保,并办妥相关担保手续。

9.4 叙做本办法所规定的小微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分行须在相关法律文本中补充约定以下内容,并经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后使用:

9.4.1 贷款人有权于银票到期行使票据权利,直接将收回的款项全额存入出质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具体账号为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已实际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具体账号为___________,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并以所收回的款项在贷款到期日当日(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为前一工作日)清偿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已特定化并移交贷款人占有,具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金质押担保性质,继续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出质人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需)。

9.4.2 质押的银票到期时,若由于票据付款人拒付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银票项下款项到期未能由贷款人足额收回的,即视为借款人及或或出质人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约定的多种或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所质押的银票行使相关票据权利,贷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收回的相关款项可以优先用于清偿自身债权。

9.4.3 借款人及出质人一致确认并同意:

9.4.3.1 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当日(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为前一工作日)前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贷款偿还。

9.4.3.2 质押票据托收后收回的款项转入保证金账户后,借款人、出质人对该资金继续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并无异议。

第十章 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

1 定义

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是指除本《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贷款业务品种外,采取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或自然人联保担保方式发放的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或借款企业经营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2 基本规定

2.1 须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2.2 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或以企业名义申请小微企业对公贷款。

2.3 小微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可采用单笔贷款或循环授信方式办理。

3 贷款对象及条件

3.1 符合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

3.2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家庭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产权房产。

4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4.1 金额:同一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的70%。其中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2 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同时还应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期限的要求。

4.3 利率及还款方式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执行。

5 贷款担保

5.1 专业担保公司连带保证

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

市场管理方是指我行认定的专业市场或贸易商圈的经营管理方。采用市场管理方连带保证的,担保方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 专业市场或贸易商圈的准入须进行认定,认定时,分行应对专业市场或贸易商圈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专业市场或贸易商圈的经营历史、股权及管理方背景、商铺的流转率、换手率以及摊位价值的变动程度等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全面了解专业市场或贸易商圈的整体经营稳定性和经营效益,并明确目标客户、授信额度、贷后管控等要素。

5.2.2 市场管理方的准入及担保额度审批由分行个贷部门初审后,报分行授信审批部按授权相关规定审批。

5.2.3 市场管理方的贷后管理参照信用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5.3 自然人联保

5.3.1 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规定对自然人联保方式要求。

5.3.2 联保体成员应为同一专业市场、同一商会、同一行业协会、同一工业园区或同一商圈内经营户。

5.3.3 联保体成员所在专业市场、商会、行业协会、工业园区、商圈须进行准入及限额管理。具体准入及限额审批由分行零售分管行长终审。分行应对联保体所在专业市场、商会、行业协会、工业园区、商圈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管理模式,管理方背景、行业集中度等内容,并明确目标贷款客户、授信条件、贷后管控等要素。

第十一章 附 则

1 本办法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2日起施行,2012年8月22日印发的《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招银发?2012?403号)一文同时废止。2013年3月22日前已受理的业务可按照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制度执行,但必须在2013年5月1日前完成系统终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5efffe4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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