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3-02-26 12:00: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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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形式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按照宜宾市实际情况,失业保险金应不少于最低工资的70%,以翠屏区的最低工资计算,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550×70%=385元。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保险+门诊费 (失业保险金385×10%)=385+39=424元。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5ffbcf27c1cfad6195fa7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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