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01 15:51: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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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租赁制度

一、 租赁条件

(一)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二、办法和程序

(一)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二)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三)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四)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五)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一步,准备基本材料,包括:出租资产的明细、数量、规格、账面价值、是否有抵押查封、是否有安全环保证明等。

第二步,对承租单位进行分析,包括法人执照,资信证明,是否有能力支付租金的证明,以及是否有资质使用出资资产等。

第三步,对出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价值,起草租赁协议,确定出租承租双方权利义务。注意:年租金按照规定一般不能低于评估值的5%,租期不超过5年(到期可续期)

第四步,将上述材料报送出租方上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由上级单位根据资产额度及权限决定是否直接批复或继续上报上级单位核准。

得到批复后,可履行租赁协议约定的义务,交付资产,收取租金。 此外,国有资产一般没有无偿借用的情况,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4aabc9a4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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