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

发布时间:2014-11-13 15:26: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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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

明确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

垣曲县政协委员 党校副校长 省政协特约信息委员 谭抗战

近日,浙江一县官拟任台州中院院长的消息受到社会热议和质疑传统观念认为法院院长不一定要懂业务,只要能把握政策,有全局意识就行,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这种观念越来越不被学界和业界接受。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院长任职资格的规定存在不足。

一是规定笼统。《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并未对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要求,以致于地方党政领导转任法院院长较常见

二是与《法官法》的规定不一致。《法官法》规定,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即法院院长也是法官,应符合法官的基本条件《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担任法官“需要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是有碍司法公平。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院院长不仅是行政职务,还是审判职务,同时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必然要履行审判责,参与专业性极强的审判事务而且很可能是最后“拍板”的人一个没有法官资格、不具备法律背景、缺乏司法实践的人来充当公平正义的最后裁判者,司法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也极有可能突破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术有专攻,让一个“外行人”来当法院院长,公众有理由有权利表达不安和担忧。这无异于厨子修大桥,木匠建水库。人常说,农家活,不用学,人家咋做我咋做。但法院办案,往往是人命关天的事啊!不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外行管内行难保不闹出笑话,难保不再上演“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闹剧。

尽管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外行领导内行”现象,但在司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在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的今天,行家当法院院长应该成为司法新常态。在任命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时,有多年审判工作经验会更有说服力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绝对不能成为法官。

为此,建议:

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对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明确的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富有司法实践经验。彻底杜绝司法领域“外行领导内行”现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73e14abcd126fff6050b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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