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微贷服务合同(借呗)-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发布时间:2020-04-29 02:25: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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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特别提醒:在借款人确认同意本合同之前,借款人应已清楚知悉并充分理解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所有信息,同意向(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或“贷款”)。一旦借款人在贷款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客户端(以下简称“贷款网络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

为充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小贷公司特提醒借款人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黑体及加下划线部分。本合同若干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含有限制或免除小贷公司责任的内容,请借款人务必仔细阅读。

第一条贷款基本信息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本合同在贷款网络平台展示时部分隐藏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收款账户信息。借款人承诺,其系在线确认本合同的支付宝账户的持有人。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在线确认本合同的支付宝账户的持有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且本合同对借款人个人信息的部分隐藏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以下“借款人收款账户”是指借款人在贷款网络平台自行填写或选择的收款账户(系统默认以借款人前述支付宝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借款人: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身份证

贷款金额:元(大写:)

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      

贷款初始日利率:     

借款人收款账户:

还款方式:

还款日: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不顺延)

合同日期: 

合同签订地:

第二条借款人确认

借款人在签约前须确认并保证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借款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借款人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借款人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借款人作为签约一方的任何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3、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交易;

4、使用以借款人本人名义注册的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并设置了密码的个人支付宝账户在贷款网络平台所从事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本合同、申请支用贷款和归还贷款等,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本人承担;

5、借款人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6、借款人提供给小贷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7、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借款人的收款账户为借款人所有并使用;

8、借款人已阅读并同意附件一《网络公示和终止服务函》的所有条款;

9、借款人已阅读并同意附件二《授权书-支付宝》的所有条款。

第三条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借款人在贷款网络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的所有信息、贷款网站各项规则和贷款网络平台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页面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四条合同形式

借款人与小贷公司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

借款人在贷款网络平台输入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确认本合同后并不导致本合同立即生效,仅在经过小贷公司审核通过并将贷款资金划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人收款账户时,本合同始在借款人和小贷公司之间生效。

第六条贷款发放

借款人同意,小贷公司将贷款资金通过其在支付宝网站()开立的支付宝账户(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支付宝账户”)全额划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人收款账户。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收款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一条,借款人可登录支付宝网站查询。

若因贷款网络平台或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其他网站网络系统原因导致小贷公司实际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以下简称“实际发放金额”)与按本合同应发放的贷款金额(以下简称“应发金额”)不一致,则借款人和小贷公司同意按以下规则调整:

若实际发放金额<应发金额,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若应发金额<实际发放金额,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以应发金额为准,小贷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相当于实际发放金额与应发金额之差额的资金,借款人在接到小贷公司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将前述差额资金返还给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对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返还的该等差额资金不计利息,否则超过上述时限后借款人应就该等差额资金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向小贷公司加付违约金,且借款人同意小贷公司通过支付宝公司持续从借款人的任何一个或几个支付宝账户中扣划前述差额资金和违约金至小贷公司支付宝账户。

第八条贷款期限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一条,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不可展期。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小贷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1、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本金和/或利息的;

2、小贷公司发现借款人的交易订单存在虚假交易;

3、小贷公司认为借款人存在本合同第十三条项下任一违约情形或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的;

4、借款人对小贷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其他任何债务(如有)已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仍未偿还,或者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借款人与小贷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其他任何合同(如有)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5、借款人的任何支付宝账户、淘宝账户、天猫账户、淘宝店铺、天猫店铺或阿里巴巴会员账户等发生异常现象;

6、借款人受到天猫网站、淘宝网站、阿里巴巴网站或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其他任何公司处罚且小贷公司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清偿能力的;

7、借款人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用于借款人日常消费之用。

第十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付息

一、贷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一)贷款利率

借款人的贷款利率将按日计算,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一条。

若借款人有权获得小贷公司的利息或利率折扣优惠,本合同第一条的贷款实际日利率即为相应的折后利率;本合同第一条贷款初始日利率为折扣前贷款原日利率。若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如有),小贷公司有权取消优惠,以贷款初始日利率计息。

借款人使用优惠前必须认可小贷公司在贷款相关页面关于折扣优惠的所有页面文案及规则(以下简称“优惠规则”)。若借款人不予认可优惠规则的,小贷公司有权取消优惠,以贷款初始日利率计息。若根据优惠规则,本合同项下的折扣优惠需缴纳相关费用才可享受的,借款人应根据优惠规则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小贷公司有权取消优惠,以贷款初始日利率计息。

小贷公司拥有调整贷款利率之权利,小贷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自前述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新发放的贷款适用调整后的利率;但对于之前已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不受小贷公司同档次贷款利率调整的影响。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上述(一)项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5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上述(一)项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二、计息、结息和付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日起(含发放日)计算,按日计息,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进行结息、付息。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包括被小贷公司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小贷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小贷公司有权自贷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第十一条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为下述2种方式其中之一,具体详见本合同第一条: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即按小贷公司的要求,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

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每月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二、每月还款日

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贷款每月还款日参见本合同第一条。

三、对于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和/或相应利息,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还款方式约定还款。小贷公司将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方式、贷款本金、还款日期、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为借款人计算借款人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包括应还本金和/或应还利息)。借款人可在贷款网络平台页面查询借款人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

四、借款人应保证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付款功能未受限制,并在每个还款日中午12:00(北京时间,下同)之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且借款人同意小贷公司通过支付宝公司在每个还款日自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收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如有)。一旦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付款功能受到限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小贷公司变更还款账户,以免逾期。

每个还款日当天,若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开通的支付宝公司其他代扣服务的扣款时间优先于小贷公司指示支付宝公司发起的贷款还款扣款时间,借款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按时还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贷款网络平台主动还款),以免逾期。

借款人的还款时间以小贷公司支付宝账户实际收到借款人还款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小贷公司支付宝账户实际收到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为准。小贷公司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小贷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小贷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下统称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用等,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且小贷公司有权对借款人还款的清偿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五、借款人同意,若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任何其在小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已到期(含提前到期)之债务的,小贷公司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立即停止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在支付宝网站所注册的所有支付宝账户提现和支付功能等服务;借款人并同意(1)小贷公司通过支付宝公司持续从借款人的任何一个或几个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借记卡账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已冻结的各类保证金)中优先扣划应还贷款费用(如有)和本息至小贷公司支付宝账户,直至欠款全部还清;(2)若借款人在小贷公司关联公司处有任何应收或留存款项,小贷公司有权直接通过其关联公司自前述款项中扣收相应金额用以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欠款;以及(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小贷公司代借款人持续向支付宝“余额宝”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发送理财产品交易委托指令,直接将借款人通过支付宝“余额宝”服务购买的理财产品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赎回,并以转让或赎回交易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在小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的债务,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借款人承诺前述交易委托指令如同借款人本人作出。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及授权支付宝公司和银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小贷公司的指示从借款人一个或几个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欠款。

六、提前还款

贷款期限届满前,在征得小贷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小贷公司有权按照借款人届时所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合同第一条提前还款手续费费率。

所还款项将按照先偿还截至提前还款日的费用(如有),再偿还全部贷款截至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利息,余额偿还本金的顺序予以操作,且小贷公司有权对前述还款清偿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小贷公司有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以除本条所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十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要求小贷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3、借款人保证借款人在贷款网络平台信息系统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

4、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其支付宝账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支付盾(如有)、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与支付宝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借款人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其支付宝账户的密码。对于因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小贷公司,要求其暂停相关行为。同时,借款人理解小贷公司对借款人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小贷公司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借款人同意在借款人未清偿所有应还款项前,若申请变更、注销借款人的任何一个支付宝账户的,均应事先征得小贷公司的同意。

6、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7、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未经小贷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8、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9、借款人不得利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方面政策法规的要求),否则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与小贷公司无涉。

10、接受小贷公司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借款人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小贷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为小贷公司的前述监督和检查提供工作方便。

11、借款人变更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支付宝账户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小贷公司。

12、如借款人发生对借款人正常财务情况构成威胁或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或可能涉及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小贷公司。

13、借款人声明在订立本合同时借款人不存在任何违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以及劳动者薪金保护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或情形,并且承诺本合同订立后亦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以及劳动者薪金保护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若借款人上述声明虚假或者上述承诺未被履行,或者借款人可能发生违法违规风险,小贷公司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本息提前到期,或者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小贷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小贷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2、小贷公司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个人状况、家庭情况、财务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如小贷公司发现a)借款人在小贷公司系统中的行为数据或其他信息发生异常变化;b)借款人在小贷公司关联公司网站上注册的账户出现异常现象;c)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d)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与小贷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其他任何合同(如有)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小贷公司有权基于合理怀疑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通知支付宝公司对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权限限制或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欠款。

4、在小贷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小贷公司有权参与借款人的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

第十三条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一、收集借款人的信息

1、借款人了解并同意当借款人访问贷款网站及其相关网站、贷款移动设备客户端或借款人使用小贷公司的服务时,借款人须向小贷公司主动提供一些信息,且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小贷公司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之目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借款人的信息:

1)收集借款人留存在小贷公司的关联公司处的信息;

2)收集借款人留存在小贷公司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证券机构、银行等,下同)处的信息;

3)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征信机构”)查询、核实、打印、留存借款人的信息和信用报告;

4)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打印、留存借款人信息;

5)向合法留存借款人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借款人的信息。

2、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小贷公司收集的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住所地、电话号码、支付宝账户认证信息以及其他身份信息;

2)借款人在申请、使用小贷公司提供的服务时所提供以及形成的任何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信息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其关联方的信息;

3)借款人及其关联方在小贷公司关联公司和合作伙伴处中留存以及形成的任何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和/或证券账户和/或银行账户信息、借款人在淘宝网、天猫网站、阿里巴巴网站、支付宝网站或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其他任一网站上形成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借款人与小贷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以及借款人与合作方之间存在的任何合同及借款人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履约情况、借款人在小贷公司的关联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行为数据;

4)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征信记录和信用报告;

5)借款人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个人状况、财税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基金、保险、股票、信托、债券等投资理财信息和负债信息等;

6)借款人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留存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工商信息、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等;

7)与借款人申请或使用的小贷公司服务相关的、借款人留存在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使用借款人的信息

为了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服务,也为了小贷公司自身的信贷风险防控,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小贷公司将借款人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借款人提供适合于借款人的融资、担保、保理、保险、理财、网络平台、技术等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

3)合理评估借款人和/或其关联方的经营状况,防控风险;

4)为使借款人知晓小贷公司的服务情况或了解小贷公司的服务,通过电子邮件、淘宝/天猫/支付宝/阿里巴巴站内信、支付宝钱包消息、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5)因借款人和/或其关联方与小贷公司的纠纷未能够协商解决而需要通过借助催收及法律途径解决的,小贷公司会将借款人的信息提供给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权机关;

6)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7)经借款人许可的其他用途。

三、分享借款人的信息

小贷公司对借款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借款人的任何信息,小贷公司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才将借款人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获得借款人的同意或授权;

2)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或推荐小贷公司的关联公司的服务和/或产品的需要,将借款人的信息提供给小贷公司的关联公司使用,且借款人同意小贷公司的关联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淘宝/天猫/支付宝/阿里巴巴站内信、支付宝钱包消息、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3)某些服务和/或产品和/或推广活动由小贷公司的合作伙伴提供或由小贷公司与合作伙伴共同提供,小贷公司会与其共享并使用;

4)为建立信用体系,向征信机构发送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小贷公司将借款人的不良信息发送征信机构且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6)若借款人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逾期,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小贷公司有权在小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旗下任一网站、其他媒体和小贷公司认为必要的区域范围内的任意位置公示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肖像、证件号码、住址、具体违约状况等信息;借款人同意小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停止向借款人提供任何服务,因此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前述主体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借款人的信息保护

小贷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借款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2)本合同另有约定。

第十四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违约情形: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人向小贷公司提供虚假的信息。

4、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安全的情况。

5、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6、借款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7、借款人未履行对小贷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小贷公司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8、借款人在支付宝、淘宝、天猫、阿里巴巴等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发生不利变化或受到前述平台的处罚。

9、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承担重大负债等)。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违约救济措施

如借款人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之任何违约情形,或违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小贷公司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或借款人与小贷公司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任何贷款。

3、自主决定本合同和借款人与小贷公司之间其他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清偿。

4、处分抵押/质押财产或要求保证人代偿(如有),实现小贷公司的债权。

5、按本合同约定代表借款人转让或赎回借款人通过支付宝“余额宝”服务购买的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并将转让或赎回交易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在小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的欠款。

6、通知支付宝公司对借款人任何一个或几个支付宝账户权限进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借款人支付宝账户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停止向借款人提供所有支付宝账户支付、提现等服务。

7、通知支付宝公司从借款人在支付宝网站的所有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已冻结的各类保证金)中扣收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小贷公司有权按扣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贷款币种清偿贷款。

8、若借款人在小贷公司关联公司处有任何应收或留存款项,小贷公司有权直接通过其关联公司自前述款项中扣划相应金额用以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欠款。

9、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务催讨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讨,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10、小贷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并通知关联公司依据其相关规则对借款人注册的淘宝、天猫、阿里巴巴平台的所有店铺采取关闭店铺、冻结账户、限制营销等处理措施。

11、小贷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中断或故障

本贷款网络平台信息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借款人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或使小贷公司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小贷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贷款网络平台或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其他平台公告之系统维护期间。

(二)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三)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小贷公司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四)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十六条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小贷公司有权不定期修改本合同,但相关修改不得加重借款人在贷款金额、利(费)率和期限方面的责任。一旦条款产生变动,小贷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

2、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合同一经通知,立即自动生效。一旦借款人继续使用本贷款服务即被视为借款人已接受了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如借款人不同意相关变更,应自小贷公司的前述通知发出之日起5天内停止使用贷款并在小贷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不得要求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小贷公司有权基于自身经营考虑,随时宣布中断、终止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费用。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小贷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小贷公司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小贷公司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但小贷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通知该等转让行为。

第十八条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小贷公司传递给借款人的书面通知,按照借款人在贷款网络平台信息系统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小贷公司采用在贷款网络平台公告、淘宝网站公告、天猫网站公告、阿里巴巴网站公告、支付宝网站公告、向借款人发送电子邮件、淘宝(天猫)/支付宝/阿里巴巴站内信、支付宝钱包消息、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特定担保的追加

借款人同意,若小贷公司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小贷公司有权追加商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其他担保公司(以下统称“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且借款人承诺在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立即向借款人追偿,若借款人未及时向担保公司偿还前述债务,自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其有权每日按借款人未偿款项的0.075%向借款人加收滞纳金。借款人亦授权担保公司自借款人的任何一个或几个支付宝和银行账户中扣收届时借款人对其的欠款。

第二十条其他

本合同取代借款人与小贷公司就有关本合同项下之贷款于先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共识。

附件一:网络公示和终止服务同意函

本人同意  (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在线订立《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1、一旦本人违反与小贷公司的合同约定,小贷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并直接通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小贷公司的关联公司(以下与小贷公司统称“阿里巴巴”)在阿里巴巴旗下网站、其他媒体和小贷公司认为必要的区域范围内的任意位置公示本人违反合同等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名称、肖像、证件号码、住所地、个人信息、具体违约状况等信息。

2、除公示上述信息外,阿里巴巴亦有权中止或提前终止与本人之间的已签订未履行,或仍在履行期内的服务协议,且无须退还任何服务费用(如有);本人同意并确认,阿里巴巴有权拒绝向本人提供任何服务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同意并确认,一旦本人违反与小贷公司的合同约定,小贷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并通知关联公司依据其相关规则对本人或本人的关联人士注册的、以及由本人实际经营的所有淘宝网和天猫网、阿里巴巴网站店铺采取关闭店铺、冻结账户、限制营销等处理措施。

4、如本人已归还逾期的贷款或以其它方式消除违约情形的,则本人同意自行督促小贷公司及时通知其关联公司删除相关信息或恢复相关服务协议的履行,小贷公司的关联公司不接受来自本人的任何通知。

5、如小贷公司因合同第十五条所述原因导致其向本人所提供的信息有误,则本人了解并同意小贷公司没有过错,无须向本人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声明,且本声明一经确认,不可撤回或撤销。

附件二:授权书-支付宝

鉴于本人将向   (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为便于小贷公司同意本人贷款申请,本人现授权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以下事项:

1、将本人向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号信息,信用信息等提供给小贷公司;

2、将本人所有支付宝账户使用状况和账户信息随时通知小贷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申请退款、交易纠纷、交易信息、账户余额等;

3、按照小贷公司指示,将贷款划入本人支付宝账户;

4、按照小贷公司指示,自本人任何一个或几个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已冻结的各类保证金)中优先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5、按照小贷公司指示,对本人任何一个或几个支付宝账户权限进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本人支付宝账户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停止向本人提供所有支付宝账户支付、提现等服务;

6、按照小贷公司的指示,代扣本人“余额宝”资金用于偿还本人在小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的债务直至清偿止,且该等授权不受本人是否与支付宝公司签署相关代扣协议的影响;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7、本人同意,本人在未清偿小贷公司全部贷款本息前若申请变更、注销本人任何一个支付宝账户,均应事先征得小贷公司同意;

8、按照小贷公司指示,在支付宝网站()任意位置公示本人违反《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等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肖像、证件号码、住所地、个人信息、具体违约状况等信息。

支付宝公司无须接受来自本人的任何通知。

本授权书一经确认,不得撤回或撤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c30bea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f0.html

《蚂蚁微贷服务合同(借呗)-个人消费贷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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