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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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试行〕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开展的需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的住房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赣州市中心城区内〔指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本市辖区内各县〔市〕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其所在县〔市〕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没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要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在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开户时间满1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1年以上〔公积金缴存拖欠三个月以上单位的职工,

可申请贷款,但必须在三个月之内补交到位方可放贷,个人中途终断缴存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按补缴时间为新开户日期〕;
三、在本市辖区内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四、同意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方式;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能力;六、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有个人良好信誉,夫妻双方均没有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拖欠6次以上或拖欠3个月以上或逾期1个月以上的不良还款记录。
三、贷款申请时效
第七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置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达30%以上,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交款票据时间为准,时效为一周年;
二、购置二手住房的,应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以办证时间或契税发票时间为准,时效为三个月;
三、自建住房的,以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时间或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两周年;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时效为一周年。
四、贷款申请资料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

一、根本资料:贷款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银行代发工资存折;女方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未婚的须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用房屋产权证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的正本及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二、专项资料:
1、购置商品房的,须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帐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并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其中在市中心城区购房的收据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
2、购置二手房的,须提供买卖双方签订转入贷款资金的中介机构银行帐号或卖房人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已过户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和交易契税票据,未办好过户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批贷款金额;
3、自建住房的,自建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承建方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其中在市中心城区自建房须提供4证,在县〔市〕自建房须提供2证以上〔含2证〕;
4、大修、翻建住房的,须提供大修、翻建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批文、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借款人与施工方的修房协议、施工方银行帐号或借款人银行帐号;

5、购置拆迁安置房的,以产权调换的差价确定贷款额,须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原件、房产局出具的拆迁函及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帐号。
第九条申请贷款要求是购、建房本人或配偶或同住一处的父母、子女。同住一处的父母、子女需出具同住证明,才可分别申请贷款,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款的70%,分别作抵押。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一、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含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置、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在县〔市〕城镇范围购置、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12万元。
随着我市住房价格的变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借款人可贷公积金金额标准:
1每户可贷款金额=家庭月收入×还款比例×12×贷款期限〔年〕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还款比例:家庭月收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还款比例为30%,家庭月收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元,承当还款比例在30%的根底上增加一个百分点,以此累加,还款比例最高为50%

2、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由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存证明,计为双方缴存。
三、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置商品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置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证登记过户总价的80%或所购住房评估价的60%;自建住房、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修房本钱总价的70%
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清原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大修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住房总价的60%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期限。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在县〔市〕城镇范围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止。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那么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用国债、定期存单、个人住房公积金等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局部产权房产不予设定抵押;建筑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乡镇的抵押房产必须坐落在本乡镇国有土地上,并取得有效

的房地产权证;自建住房作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设定抵押。
第十五条以期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作抵押担保,售建房单位〔法人〕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定合作协议,在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未办好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并存入不少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第十六条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抵押,其已使用年限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35年,房产抵押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建筑年限在5年内的房屋,按房屋产权证登记价认可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80%作抵押;
二、建筑年限620年的房屋,按房屋产权证上的金额每年折2%后计算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按80%作抵押;
三、建筑年限20年以内的房改本钱价房屋,可按房屋产权证登记价认可抵押值,不够的评估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价80%作抵押。
第十七条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在同一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允许一房多抵。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认可抵押值的80%?他项权证?上须载明多抵情况。
第十八条本市范围内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由抵押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书应在申请贷款地填写、签字、按手印,再到抵押房产所在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产权

人在异地的可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字、按手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贷款期间换证的,可以换证时贷款余额为抵押金额,在抵押合同书上要注明原贷款金额。
第二十条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券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须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不得挂失。有价证券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管,在还贷期间,可以根据贷款本息的减少而解除减少的质押金额,可以按规定更换质押物。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作贷款担保的,房公积金担保总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担保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意以本人公积金和工资作担保的,已婚的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按手印;
二、担保人须是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未向其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
三、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之前,担保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以他人住房公积金担保的,借款人的还款额已到达其中1人质押担保额时,可以解除该人的住房公积金担保,解除担保前要征得共同担保人的同意。
七、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个人申请。申请人带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借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市中心城区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对借款人的条件、资料、还贷能力、贷款额度及期限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后,上报审批。
贷款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须重新申请、重新审批。第二十五条抵押担保。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签定合同。由信贷人员开据“委托贷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与财务作为划款依据、一份存入个人贷款档案、一份交于受托银行。借款人持“委托贷款通知书〞和“贷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代还款协议〞。还款实行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在还款存折〔工资存折〕中代扣还款。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贷款资金不得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一、购置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二、购置二手房的,按买卖双方的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房人或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三、自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承建方或借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
八、贷款归还

第二十九条款形式实行借款人办理还款存折,委托银行每月按期扣还贷款。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每月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到委托代扣存折内,存款时间推迟或存入资金缺乏,造成逾期未还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款利息计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也可提前局部〔每次不少于1万元〕还贷款。提前还款,受托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借款人需到承办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还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款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或代管人应继续依法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三、借款人在借款期内累计6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当归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归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贷款人资金平安的。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三、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等;五、支付有关诉讼费用;六、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七、剩余局部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缺乏以归还欠款,借款人应继续清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继续追偿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九、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需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双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解释权归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d11bdf935f804d2b160b4e767f5acfa0c783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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