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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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Designstandardforemergencyshelter
DG/TJ08-XX-XXXX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编单位: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前言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场地选择3.3设防要求3.4应急保障要求4平灾公用设计5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1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5.2应急管理区5.3灾民安置区5.4专业救灾队伍场地5.5应急医疗卫生区5.6应急直升机使用区5.7应急垃圾储运区5.8应急物资储备区6应急交通设计6.1应急出入口6.2应急道路7应急消防设计7.1应急消防设施7.2应急消防通道8应急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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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建筑设计8.2结构设计8.3建筑设备与环境9避难设施设计9.1电气设计9.2给水、排水设计9.3应急标志标牌设计10竖向设计、种植设计10.1竖向设计10.2种植设计附录A引用标准名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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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Introduction1GeneralNotes2Terminology3BasicProvisions
3.1GeneralProvisions3.2SiteSelection3.3ProtectionRequirement3.4Emergency
4FunctionConversionDesign5EmergencyShelterZoningPlan5.1EmergencyZoningPlan5.2EmergencyAdministrativeArea5.3RefugeePlacement
5.4ProfessionalRescueTeamArea5.5EmergencyMedicalTreatmentArea5.6EmergencyHelicopterLandingArea
5.7EmergencyWasteStorageandTransportationArea5.8EmergencyReserveArea6EmergencyTransportation
6.1EmergencyEntranceandExit6.2EmergencyRoad7EmergencyFireControl
7.1EmergencyFireControlFacility7.2EmergencyEvacuationRoute8EmergencyArchitectureDesign8.1Architecture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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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StructuralDesign
8.3BuildingFacilityandEnvironment9RefugeeFacilityDesign9.1ElectricalDesign
9.2WaterSupplyandDrainageDesign9.3EmergencySignDesign10GradingandPlantingDesign10.1GradingDesign10.2PlantingDesignAppendixAReferenceListTermInstructionProvision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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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06]183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共十章和一个附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应急交通设计;6.应急消防设计;7.应急建筑设计;8.避难设施设计;9竖向设计、种植设计;10平灾设计;附录A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请将意见反馈给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新乐路45号,邮政编码200031,邮箱:zxb@shlandscape.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善华、鞠晓丹、张希波、李云辉、陆宇德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沈晓苏、周鸣放、汪军、施建明、叶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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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受到突发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规范、推动上海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使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美观,确保上海市防灾避难场所的功能与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新建、改建、扩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
1.0.3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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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应急emergencyresponse
为地震、战争等破坏性灾害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emergencyshelter
利用城市绿地、开放型体育场、学校操场、广场等室外场地空间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同时具有一定规模的室外场地。
2.0.3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emergency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并配置了应急配套设施,同时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室内场所。2.0.4应急避难出入口entranceof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出入口通道。2.0.5应急避难通道emergencyevacuationpassage
指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道路。
2.0.9场地(所)有效避难面积groundvenueeffectiveareaofevacuation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源的场地(场所)面积中可供人员避难的、配套保障设施设置的以及应急通道和出入口区域等可用于避难场所建设的场地(所)面积。2.0.10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capitaeffectivearea
在应急避难场所中,避难人员人均所占有的场地有效避难面积。2.0.11次生灾害secondarydisaster
由于灾害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等其他灾害。2.0.12城市绿地urbangreenspace
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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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以批准的上海市总体规划、上海市综合防灾减灾的专项规划为依据。
3.1.2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贯彻因地制宜、平灾结合为主的原则,合理配置应急避难设施,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完善、布局合理、保证安全、便于管理、与环境协调等要求。
3.1.3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应急功能配置、避难规模、开放时间可分为Ⅰ类应急避难场所、Ⅱ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三种等级。
3.1.4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分为: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且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1.4-1、表3.1.4-2的规定。
3.1.4-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场所级别Ⅰ类应急避难场地Ⅱ类应急避难场地Ⅲ类应急避难场地
保障性能固定避难紧急避难
建筑面积(m2000040002000020004000
2
2
人均避难面积(m
3.02.01.5
疏散距离(km
0.52.50.51.50.5

3.1.4-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场所级别Ⅰ类应急避难场所Ⅱ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
保障性能固定避难
建筑面积(m4000m以上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或大型体育馆、展览馆、学校等。
2
2
人均避难面积(m
2.03.51.52.01.01.5
2
疏散距离(km0.52.50.51.50.5
紧急避难

3.1.5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包括:应急功能分区设计、应急交通设计、应急消防设计、应急建筑设计、应急设施设计、平灾转换设计,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还应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内的竖向设计和种植设计。
3.1.6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开放时间内的需求,宜符合表3.1.6的规定。
3.1.6避难场所最长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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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所保障性能避难阶段开放时间(天)
Ⅰ类应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长期30
Ⅱ类应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中期1530
短期415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临时3
紧急1

3.1.7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3.1.8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古树名木、大树及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其应急避难功能的设置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为前提,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规定。
3.2场地选择
3.2.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学校操场、大型露天停车场、城市广场等室外公共场地进行设计。
3.2.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学校教学楼、学校食堂、体育馆、人防工程、室内地铁车站等公用建筑,或可选择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进行设计。
3.2.3应急避难功能区的选址及应急避难设施的分布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等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空气流通,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适宜地段。
2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危险用地。
3应急功能区不应布置在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之内,且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4应急功能区不应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
5应急功能区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要求。
6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应小于1000m3.2.4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选择存在发生地震断裂影响地段的建筑作为应急避难建筑,应急避难建筑避开主断裂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2应急避难建筑所在的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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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处理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7度(0.10g)、7(0.15g8(0.20g8(0.30g地区应分别按照7(0.15g8(0.20g8(0.30g
2)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陷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
3应急避难建筑周边场地应符合第6章应急消防设计的要求,并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出口,在出入口处应设有与避难规模相应的集散空间。
4应急避难建筑不应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
3.2.5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1m。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不小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
3.3设防要求
3.3.1地震避难场所预定设防标准不应低于7度地震影响。
3.3.2防台风避难场所应考虑临灾和灾时的避难使用,台风避难场所的相应安全保护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
3.3.3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重要应急避难功能区域的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3.3.4防台风避难场所范围内的江、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综合考虑上下游排水能力和保证措施,保证重要的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
3.3.5避难场所排水系统应满足下述要求:
1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3年。
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相应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3台风避难场所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场所型避难场所的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不低于历史或预估的最大暴雨强度复核。
3.3.6应急避难设施宜进行隐蔽型设计,对于露出地面的应急避难设施应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宜进行美化处理。
3.3.7应急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确需设置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3.3.8大型器材设施应具有良好功能性,宜满足选择防火、防尘、抗污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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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应急避难场所的大型器材配置应以钢材或混凝土等稳定性高的材料为主,配以相应的可移动或变动结构,便于在避难使用期间拆卸或移除。
3.3.10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金山、奉贤、崇明遭受到6度地震影响,以及其它地区遭受到7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主要构件保持弹性,其他构件不屈服。
2当遭受高于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损坏部位对应急功能应无影响或影响较小,在紧急反应处置期通过紧急处置仍能继续使用。
3.3.11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风设计应满足相应的抗风要求,基本风压采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的100年一遇的风压。
3.4应急保障要求
3.4.1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可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涉及国家安全,影响市级应急指挥、医疗、供水、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
2二级:灾时功能基本不中断或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人员的基本生存或生命安全,影响大规模受灾或避难人群中长期应急医疗、供水、物资分发、消防等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大量人口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
3三级:灾时需尽快设置或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重大灾害后果。
3.4.2避难场所中各应急保障对象应安排设计应急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分别采用冗余设置和增强抗灾能力的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来保证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性能目标的可靠性要求;当无法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需增设一种冗余设置方式。
2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及辅助设施应对所承担的应急保障功能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对影响应急保障功能的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进行抗灾设计及验算,采取有效的抗灾措施。3.4.3位于抗震设防区的避难场所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1一级应急保障工程及其配套能源、电力、供水、通信等工程应按高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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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三级应急保障工程及配套能源、电力、供水、通信等工程应按不低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3当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时,允许通过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来进行应急保障。采取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要求进行建设,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抗震烈度为7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4应明确应急出入口、连接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要求和建设要求,重要应急功能区应由应急道路连接。
3.4.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急交通保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款的规定。
1应急交通保障要求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3.4.4应急交通保障要求
应急交通保障级别一级
应急通道可选择形式
救灾主干道两个方向上的疏散主通道
救灾主干道
二级
疏散主通道两个方向上的疏散次通道
救灾主干道
三级
疏散主通道疏散次通道
不少于2不少于2应急出入口
不少于4

2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主干道不应低于12m,疏散主通道不应低于7m,疏散次通道不应低于5m,一般疏散通道不应低于3m
3计算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按本规范第3.2.5条确定;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宜按特大灾害考虑,疏散主通道和次通道宜按重大灾害考虑。
4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上的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的抗灾能力应满足消防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要求,场地内部不应设置私家车停车场。
3.4.5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按照灾时灾民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安排应急保障供水来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设施,并符合下述规定:
1应急供水来源应采用应急市政供水保障和设置应急储水装置两种方式。2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应保障不少于紧急救灾期的饮用水和医疗用水的水量。3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应考虑灾后管线的可能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4应急消防供水可综合考虑市政应急供水保障系统、应急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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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
3.4.6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根据应急保障对象的供电保障要求设置应急供电系统,采取应急保障措施,并符合下述规定:
1一、二级应急供电保障应采用两路独立电力系统电源引入,两路电源同时工作,任何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灾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2一、二级应急供电保障应配置应急发电机组,灾时供电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
3一级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4一级应急供电系统至少应有一路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应急供电系统电源引入。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配置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5三级应急供电系统宜符合第1款规定。无法采用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应配置备用应急发电机组。
6当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或应急发电机组为备用状态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6小时。
3.4.7避难场所周边区域交通和供水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述规定:
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不低于应急保障对象的级别。2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为一级。3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不低于二级。
4采用多个专项功能应急避难区整合形成一个综合性避难场所时,其相互之间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应不低于二级。
5其他避难场所不应低于三级。
3.4.8应急避难场所各避难单元交通和供水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述规定:
1承担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应急供水的避难单元应为一级。2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区、应急供水区应不低于二级。3应急停机坪、应急发电设施、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的应急交通应不低于二级。4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及城市应急道路之间的应急交通保障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独立设置的应急垃圾储运区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应不低于三级。
6应急宿住单元应根据避难人口规模设置不低于表3.4.8-1规定的应急保障级别的应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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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宿住单元交通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
类别
避难场所预定启用时间
宿住人数(万人)
>1.0
临灾时启用
场所型应急避
难场所
灾后启用
0.21.00.2>1.00.21.00.23.2
临灾时启用
场地型应急避
难场所
灾后启用
1.63.21.63.21.63.21.6
应急保障级别
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二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三级

7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管线的应急保障级别不应低于表3.4.8-2的规定。
3.4.8-2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管线应急保障分级
供水对象
用途
饮用水,医疗救护用水,消防用水
应急医疗救护
生活用水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其它用水饮用水,完成抢险救援护任务必须的用水,
应急指挥及抢险救援专业队
消防用水
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须用水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其它用水
应急宿住办公服务
饮用水,消防用水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须用水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其它用水
应急保障级别
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三级

3.4.9避难场所的应急电力系统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按一级保障。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应急供水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不应低于二级保障。
3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区域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不应低于二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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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和区域级应急物资储备区不应低于三级保障。5避难人员规模大于1.6万人的避难单元不应低于三级。
6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功能需要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
3.4.10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宜考虑下述各类应急保障对象和工程设施为永久建设:
1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和取水工程设施。
2承担市、区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直升机使用区的交通、供水、供电工程设施。
3应急医疗区的应急垃圾收集。
4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库。
5用于避难的地下工程和避难建筑的应急通风工程设施。6消防工程设施。7化粪池。8应急广播设施。
3.3.11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场地、避难建筑及其他工程设施,应根据避难人员聚集规模,综合采取防火措施,配置消防设施。
3.3.12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配电装置的位置和构造,应安全可靠,具备防止意外触及的措施;场所内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3.13应急避难场所内的承担应急功能的供电、供水和排污管线宜埋地敷设并采取有效抗灾措施,在遭遇预定设防水准灾害时不被损坏。
3.3.14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3.3.15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述要求:
1有危险时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2应急控制中心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随时以及在可能预计到的危险条件下持续工作,危险情况发生后系统至少能广播一次危险信号和至少30s的有关语言信息,系统应有保护措施以防止发布错误的危险信号,根据避难过程需要,系统应能够分区域进行寻呼或广播。
3.3.16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固定厕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停水、停电及无法排污时仍可使用。3.3.17应急避难场所内不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工程设施和设备,应通过安全评估划定安全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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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地下工程和避难建筑应进行应急通风设计,并配置机械通风所需要的紧急备用电源和电力设备。
4平灾共用设计
4.0.1平灾共用的应急交通,应满足下列规定:
1宜改善城市绿地出入口的道路和硬质铺地,以便灾时救灾车辆通行和避难人员进出。2宜利用原有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其他配套类工程,作为灾时的车辆停放场所。也可利用场所外的集散广场,作为灾时应急停机坪或车辆停放场地。4.0.2平灾共用的应急指挥中心,应满足下列规定:
1宜将城市绿地内的管理用房改建成灾时应急指挥中心和场所管理中心。
2灾时应急指挥中心宜利用原有完备的无线通讯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以及管理人员办公室的地下车库、仓库等。
4.0.3平灾共用的灾民安置区内应急宿住区,宜利用原有建筑大厅、办公室、学校教室、体育馆比赛场地等面积相对集中、靠近出入口且便于管理的场所。4.0.4宜将地下车库、仓库改建为灾时可用的物资储备库。4.0.5平灾共用的供水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宜利用场地内原有的供水设施,应预留接水龙头的备用接口,供灾时使用。
2宜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和取水点,且应配置水泵控制系统、储水设备、移动供水车辆及一体化净水设备等取水设施。
3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作灾时贮水池(箱),但应具备在1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
4供应急避难使用的贮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当平时不使用时,除水泵和增压罐平时可不安装外,构筑物及管线均应构筑和安装到位;还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能在1日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5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可暂不安装,但应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的预埋件。6应根据地质的情况,且在经过论证后打造地下的深水井。7应与周围供水站等建立联系,便于随取随用。4.0.6平灾共用的供电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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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在4000m以上管理区、科教区、地下工程或民防工程内,宜预留应急供电设备配置区间,安放应急移动发电设备,作为灾时供电使用。或根据场地实际条件,采取设置太阳能供电或与市政供电系统相连的供电方式。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并与应急深水井建立应急供电专用电缆。
2应急宿住区应连通应急电力网络,设置应急照明灯和供电电源。
3供应急避难使用的广播及监控系统宜与学校、城市绿地等原有广播及监控系统相结合。4.0.7宜结合原有垃圾房及原有污物通道进行设计,原有垃圾收集点若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4.0.8宜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现有的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可在其附近敷设预留灾时可用的暗坑式厕所和临时化粪池。
4.0.9应急标志标牌宜与应急避难场所内原有的标志标牌系统相结合,增设导航板、告示牌等,以增强避难疏散标志功能。
2
5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
5.1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
5.1.1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分区宜符合表5.1.1及以下条款的规定。
5.1.1应急功能分区
应急功能分区I类应急避难场所II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指挥区
应急管理区
场所管理区应急休息区
灾民安置区专业队伍救灾场地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急垃圾储运区
固定垃圾收集站临时垃圾收集点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物资发放点应急医疗区应急医疗卫生点应急宿住区



应急物资区
注:1“●”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1应急指挥区的面积不宜小于50m,场所管理区的面积不宜小于40m
2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场所管理区,宜结合周边的居委会,可按40100m用地面积预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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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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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且宜配置应急医疗卫生和应急物资发放等服务。
3有条件的I类应急避难场所还可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4应急医疗卫生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5.1.2应急功能分区内应急设施的配置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5.1.2应急设施配置
应急
应急管理区
灾民安置区
应急医疗卫生

直升机使用区
应急功能分区应急设施
应急指挥
场所管理中心
应急休息
应急宿住
应急医疗
应急医疗卫生

固定垃圾

应急供水
应急供水点市政给水管线应急水泵

应急广播
应急通讯
应急电话应急监控化粪池
应急排污
应急厕所污水管网、污
水井应急消防
应急垃圾储运设备应急通风




























应急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发放
应急垃圾储运区
应急物资区
应急供电
注:1“●”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5.2灾民安置区
5.2.1应考虑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特点等综合因素进行灾民安置区的布置。
5.2.2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休息区。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休息区和应急宿

19

住区。
5.2.3应急休息区可结合应急管理区布置;应急宿住区应包括应急棚宿区和应急公共活动区,应设在场地内受外部干扰较少的区域。
5.2.4应根据不同等级的应急避难场所选择布置应急休息区或应急宿住区。且应配置相应的应急设施,并满足消防的要求。
5.2.5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布置应急休息区,每个避难单元的人口不宜超过2000人,避难单元可选择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割,缓冲区设置宽度不宜小于4m
5.2.6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休息区可选择设置应急储水或供水装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紧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喇叭等应急设施和设备。宜设置固定垃圾收集站或临时垃圾收集点。5.2.7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宜布置应急宿住区,且应配置避难帐篷或避难活动房等应急宿住用房。宜按人口和宿住面积规模可分为组、组团、片区、单元四级,住宿区分级控制规模宜符合表5.2.7和以下条款的规定:
5.2.7宿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分级人口(人)宿住面积(㎡)
宿住组300300
宿住组团17501800
宿住片区66007200
宿住单元12500160001500018000

1每个应急宿住组内应配置相应数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每个应急宿住单元应配备消火栓、消防水泵等消防取水设施。
3公用卫生间、诊疗所、垃圾收集点与应急宿住房应留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宜设置在下风位。
4宜设置母婴区,且一对母子的安置面积不应小于1.5m5.2.8应急宿住区采用帐篷进行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间距和占地面积的控制规模,宜符合表5.2.8-1的规定。
5.2.8-1宿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分级间距要求(m占地面积(㎡)
宿住(帐篷)组1.52.0400
宿住(帐篷)组团
3.54.03600
宿住(帐篷)片区
8.012.012000
宿住(帐篷)单元16.020.025000
2

2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应根据帐篷等材料的耐火性能确定,但不应大于1200㎡。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000㎡,边长不应大于60m
3当应急宿住区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可按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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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到其1.2倍。
4当应急宿住人员主要为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及行动困难、需要卧床伤者和病人等特定人员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900㎡。
5帐篷之间的最小距离宜满足表5.2.8-2规定的数值。

5.2.8-2帐篷之间最小距离
帐篷间关系间距(m
门对门2.0
门对墙1.5
墙对墙不做要求

6帐篷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0.8倍,帐篷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0.8倍之和。
7帐篷片区之间尽可能利用道路等形式进行分割,其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低于8m8帐篷单元之间宜利用道路等形式进行分割,其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9帐篷宜分排或分列排列,紧密排列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60m
5.2.9应急宿住单元应根据避难人口规模及应急功能要求配置应急设施,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1每个宿住组团应设置集中供水点、公用卫生间、垃圾收集点各1个,并宜设饮水点。2每个宿住片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供水车停车区、配水点、医疗所、物资分发点、避难人员公共活动场所及管理服务点;其中医疗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物资分发点,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避难人员公共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管理服务点,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5.2.10应急宿住区的应急设施应符合下述规定:
1平时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宜设前室,并宜考虑无障碍设施。
2公共卫生间蹲位应按不低于避难人数的1%设置,当开放时间大于30天时,应按不低于避难人数的2%设置,并满足下列规定:
1)男女比例按11确定。厕所蹲位,女厕按男厕2倍设置,且男厕蹲位不应少于2个,女厕
蹲位不应少于4个。
2)水冲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一个小便器计算。3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的宿住区内应采用移动式应急厕所,有条件的场地也可设暗坑式厕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厕所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距离棚宿区3050m2)应急厕所宜集中设置,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m
3暗坑式厕所按应急避难人数的1-1.5%设置,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容量按1.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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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日)设计。
4应急垃圾收集点与应急棚宿区的距离宜大于10m。且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急垃圾收集点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按200g/(人·日)标准建设。2应采用移动式应急垃圾储运设备。
5.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5.3.1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5.3.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应急住宿区附近,且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应有道路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的出入口。
5.3.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5.3.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3000㎡;
5.3.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面积标准
类别
小型车轻型车
车辆
中型车大型车
人员
3/
5080/80120/
面积标准
3040/4050/

5.3.4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按二级应急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5.4应急医疗卫生区
5.4.1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医疗卫生区应设在场地内或场地周边,宜结合应急宿住区设置;也可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医院及医疗卫生设施进行设置,其与避难场所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5.4.2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内宜设置应急医疗卫生区,其要求除应符合4.4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述规定:
1应急医疗卫生区内应满足救护车辆出入和停放要求。
2每处应急医疗卫生区内应单独配设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和垃圾收集点。3应急医疗区应设饮水点。
5.4.3应急医疗卫生区的配套设施技术指标及要求应符合下述规定:
1应单设医护人员卫生间和淋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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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伤员卫生间内设男女厕所和淋浴间。厕所蹲位应按不低于伤员人数的4%设置,并满足男厕蹲位不应少于1个,女厕蹲位不应少于2个。
5.4.4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应按二级应急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5.4.5应急医疗卫生区应结合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根据当地传染病历史,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安排专用应急医疗区。
5.5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5.5.1直升机使用区应根据需要起降的直升机型号、数量等要求按照《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设计。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将起降坪和停机坪一起设置。
5.5.2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应急直升机起降坪(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起降坪应设在空旷、平坦、无妨碍直升机降落物的地带,并符合下列规定:
1起降坪的大小不小于60mx60m,当采用矩形起降坪时,长度不应小于直升机机长的1.5倍,宽度不应小于旋翼直径的1.5倍。
2起降坪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可为黄色或白色;标志应标出额定起降直升机荷载,主要起落方向,起落区、安全区等。
3直升机起降坪荷载应根据直升机总重按局部荷载考虑,同时其等效均布荷载不低于5.0kN/㎡。局部荷载应按直升机实际最大起飞重量确定,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一般可依据轻、中、重三种类型的不同要求,按表5.5.2规定选用局部荷载标准值及作用面积:
5.5.2直升机起降坪荷载
直升机机型最大起飞重量(kN局部荷载标准值(kN
作用面积
传至楼板和梁的动力系数
轻型20200.20m×0.20m
中型40400.25m×0.25m
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可取1.4
重型60600.30m×0.30m
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7,频遇值系数应取0.6,准永久值系数应取0
4设计中尚应考虑由人员、雪、货物、加油与消防设备等产生的附加荷载。
5起降坪中接地和离地区不小于60mx60m,接地和离地区应有不小于0.5%的坡度,以防止表面积水,但任何方向的坡度不得超过2%
6起降坪任何方向上的总坡度不得超过3%。任何部分的局部坡度供1级直升机使用时不得超过

23

5%,供23级直升机使用时不得超过7%
71级直升机使用时,起降坪应具有承受1级直升机中断起飞的承载强度。5.5.3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周围应设安全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区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四周至少延伸3m0.25x直升机全长度的距离(两者中取较大值
2除因功能要求必须设置在该区内的易折物体外,在安全区内不得有固定的物体。在直升机运行期间,安全区内不得有移动的物体。
3因功能要求而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内的易折物体.当位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缘时,其高度不得超过25cm:处于其他位置时,不得超过以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缘25cm高度为底线、向外升坡为5的平面。
4安全区的表面不得超过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缘向外4%的升坡。
5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相接的安全区的表面.应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表面齐平,并能承受预计使用该机场的直升机而不致造成直升机结构损坏。
6当安全区设置不能满足本条上述款项时,应设置导流屏、半埋式指挥塔台和独立泄油槽与泡沫消防喷洒系统和融雪管道等措施。
5.5.4直升机使用区周围宜设置安全护栏,安全护栏的高度应满足本规范限高的要求。
5.5.5直升机使用区宜设置夜间使用的照明装置,并设置着陆区界限灯、障碍灯,灯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m。圆形起降坪周边灯不应少于8个,矩形起降坪每边不得少于5个。导航灯应设置在起降坪的两个方向上,每个方向不应少于5个,间距为0.40.6m。泛光灯设在起降坪与导航灯相反的方向上,对于进出上空域中的障碍物,应设置指示灯。5.5.6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消防栓及消防灭火设备。
5.5.7起降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1.5m5.5.8停机坪应满足起降坪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直升机机位任何方向上的坡度不超过2%
2直升机机位的尺寸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D的圆。
3任一机位上的直升机与物体或另一机位上的任何飞机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得小于直升机全宽度的0.5倍。在提供可同时悬停操作的地方,直升机机位之间的间距(机位中心线到中心线,机位中心线到物体或边)不应小于直升机全机宽度的4倍。
5.5.9直升机使用区周边的障碍物和建筑工程限高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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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应急物资储备区
5.6.1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区应设置在应急避难场所的周边且交通便利处,应考虑设置应急物资储运车辆的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可设市级、区级永久性应急物资库。5.6.2可利用周边设施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医疗卫生,其周边设施与避难场所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
5.6.3宜优先利用应急避难场地内原有管理区、科教区、地下工程的仓库,设立或新建必要的储存粮食库、消防器具库房、医疗卫生设备间等。
5.8.4粮食储存标准为500900g/(人·日),且粮食的保质期不应超过五年。医疗药品、器材按2%受伤者率的需求量储备。
6应急交通设计
6.1应急出入口
6.1.1避难场所应急交通设计应符合本规范6.2.26.2.3的区域连接要求,并依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配置分级道路,确定应急通道及其应急保障要求。
6.1.2应急避难场所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2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专门的应急医疗垃圾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3应急避难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应与城镇应急通道相衔接,衔接的道路和桥梁应满足相应城镇应急通道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
4应急避难场所主要出入口位置,应与灾害条件下城镇应急交通与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根据避难人口规模、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5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总宽度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6.1.2避难场地出入口总宽度下限(m/万人)
避难阶段宽度
紧急10.0
临时10.0
短期10.0
中期8.3
长期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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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应急道路
6.2.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可按主干道、次干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道路宽度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1避难场所内道路宽度分为三级
道路类别
避难规模8000<80008000<8000-----
道路宽度(m9.012.07.09.06.07.05.06.04.05.02.02.5
主干道
次干道支道人行道

6.2.2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主干道宜与城镇救灾主干道或疏散主通道连通。6.2.3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单元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内部道路应连通各避难单元、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
2避难场所内的道路设计应确定路线和分类等级,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道路应适于中型车辆的通行。
3避难场所内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6.2.3的规定。
6.2.3道路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m
设施与道路关系
有出入口无出入口
距离主、次干道
53
距离支道
32

7应急消防设计
7.1应急消防设施
7.1.1应根据避难人员聚集规模,综合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防火措施,并配置消防设施。
7.1.2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防火要求设置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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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类、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不少于2次火灾配置,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
2当各避难单元避难规模大于3.2万人时,应按照不少于2次火灾配置,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其他情况可按照不少于1次火灾配置,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
7.1.3应急避难场所最大防火疏散距离不宜大于40m当有消防设施时,不宜大于50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和行动困难、需要卧床伤者和病人等特定人员的避难区域,宜分别不大于20m25m7.1.4应急避难场所宿住单元内的防火疏散通道宽度,不应低于表7.1.4的规定。
7.1.4宿住单元防火疏散通道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宽度(m
宿住单元人员规模平坡地面和走道楼梯及阶梯地面和走道
30005000
0.430.50
500110000
0.370.43
1000120000
0.320.37
7.2应急消防通道
7.2.1应急避难场所内宜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功能区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出入口间距不宜大于160m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3应急避难场所内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5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8应急建筑设计
8.1建筑设计
8.1.1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建筑应根据避难人数设置医务室、集中供水处、食品供应处、更衣间、垃圾收集点、管理服务站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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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除防洪避难建筑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多层避难建筑中应急宿住功能区应设在地上一~三层。
8.1.3应急避难建筑的应急医疗、应急物资储备等设施配置在建筑外时,相互之间连接通道的应急保障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8.1.4应急避难建筑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当与其他非避难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时,应满足避难建筑的应急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8.1.5应急避难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8.1.6应急避难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有障碍人数按避难总人数的0.5%计算。
8.1.7应急避难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数量和总宽度应根据避难人员负荷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出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40m,且不应小于1.10m;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2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应设置紧急逃生口。3出入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8.1.8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台阶高度超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有防护设施。室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踏步应防滑。(查公共建筑规范)
8.1.9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8.1.10室内地面应具备防水、防潮、防虫等功能。
8.1.11房间避难人数超过50人时,宜采取分区、分户宿住。区内每人睡眠宽度不宜小于0.6m,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2m,区间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8m
8.1.13应急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1避难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按每100人的净宽度不应低于:地上一、二层为0.65m,地上三层为0.75m,地上四层及以上为1.0m,地下一层为0.75m
2多层避难建筑疏散楼梯应不少于两部。8.1.15应急避难建筑的配套用房应满足下述要求:
1应设置应急医疗服务设施,应急医疗所建筑面积不宜小于人均0.1㎡,且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医务所分为两间,隔墙设门连通,每间设1个洗手盆,其中一间设消毒池。
2宜分层设置应急管理和应急物资分发用房,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人均0.1㎡,且用房面积不宜小于40㎡。
3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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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100人(含100人)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为0.20㎡;100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为0.10㎡。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5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6宜在底层设置集中垃圾收集间。
7宜在每层设置厕所、盥洗室和卫生清洁间。
8宜设集中洗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0人。
8.1.16应急避难建筑内按避难人数的0.5%设公共卫生间,当开放时间大于30天以上时,应按不低于本款规定的2倍设置,并满足下列规定:
1男女比例按11确定。厕所蹲位女厕按男厕2倍设置,且男厕蹲位不应少于2个,女厕蹲位不应少于4个。
2水冲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一个小便器计。
8.2结构设计
8.2.1地震避难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表8.2.1-1的采用;
8.2.1-1不同抗震设防烈度需采取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地震影响
6
多遇地震设防地震罕遇地震
*
7(0.10g
0.160.500.90
7(0.15g
0.240.721.20
8(0.20g
0.320.901.40
0.080.280.56
注:*当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时,相当于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此行选取。

2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计算时,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应按表8.2.1-2采用。

8.2.1-2不同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同地震影响和地震加速度(cm/s2值的对应关系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地震影响
6
截面验算变形验算
770(110400(510
8140(180620(620
35250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0.30g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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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计算应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4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5结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不宜出现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列举的不规则类型。6用于维持疏散避难基本生活的附属设施、设备应进行抗震验算。7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8.2.2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类型的避难场所,其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可根据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建筑淹没水深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近水面安全层楼屋盖板底面设计高度可根据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建筑淹没水深、安全超高等因素按式(7.2.2)计算:

式中
——安全楼设计水位(m);

7.2.2
——风增水高度(m),当其值小于零时,取其值等于零;
——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m);
——安全超高(m)。2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3安全楼设计水位、风增减水高度、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可按《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确定。
4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
8.2.3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计应符合《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的规定,其荷载组合确定尚应考虑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组合,其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
1对实际有可能作用在安全楼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组合。
2对安全楼不同结构构件的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情况分别进行组合。3应急避难建筑位于地面以下部分应按照室外水位位于避难建筑工程出入口标高平面处考虑水浮力和压力荷载验算。
8.2.4应急避难场所的抗风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1应急避难建筑工程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得小于0.35kN/㎡。2防风避难场所除符合1款要求外,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一类考虑,并应按照最大洞口为敞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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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避难场所的所有洞口均应考虑一旦破坏不损伤整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洞口维护构件应考虑室内正压力效应验算。
3应对除风灾以外的其他突发灾害的避难场所建筑工程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5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得小于0.35kN/㎡。
8.3建筑设备与环境
8.3.1应急避难建筑宜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和防寒等适合宿住的条件。8.3.2应急避难建筑通风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25m/(p·h)。
2避难建筑应设置通风口,通风口面积最小标准,应按照表8.3.2规定的数值。
8.3.2通风口最小面积标准
设计避难人数
5050
通风口面积(㎡/设计避难人数)
0.00520.0077
3

3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应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8.3.3应急避难建筑应设给排水系统。8.3.4避难建筑应配置消防水池。
8.3.5应急避难建筑用电负荷标准应按使用需要和应急保障要求确定,并不宜小于1.5kW。应急避难建筑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9避难设施设计
9.1电气设计
9.1.1本节适合于供电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避难场所电气设计。9.1.2电气设计除应满足灾时用电的需求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求。9.1.3电力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9.1.4应急避难场所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气设备,应采用无油设备。9.1.5应急避难场所的电源电力负荷应分别按灾时和平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电

31

源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并符合下列规定:
1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灾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9.1.5灾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

设备名称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讯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设备和照明
重要的风机、水泵
应急医疗卫生
辅助医疗救护房间内的设备和照明医疗必须用的空调、电热设备
正常照明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它负荷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
应急照明
应急指挥及抢险救援
专业队
重要的风机、水泵
完成抢险救援护任务必须的用电设备
正常照明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它负荷
基本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受设备、应急通信设备
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
避难宿住办公服务
应急照明重要的风机、水泵
正常照明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它负荷
二级三级一级三级二级一级三级二级一级负荷等级

9.1.6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灾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2当条件许可时,灾时避难场所宜利用下列电源:1)设置在场所附近建筑的自备电源。2)设置在场所内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3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电源配电柜(箱)。
4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32

5各电力系统电源和应急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6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7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9.1.7应急避难场所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避难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
2每个避难单元的电源配电柜(箱)宜设在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3一级、二级和大容量的三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4避难场所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5避难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9.1.8应急避难场所的灾时照明宜采用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光源宜采用各种高效节能荧光灯、金属卤素灯、LED灯等。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度和防眩光等要求。
2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低于51x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3)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4)应急避难场所灾时通用房间和灾时医疗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可按表9.1.8-19.1.8-2的数值确定。

9.1.8-1灾时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办公室、总机室、广播室等
0.75m水平面
值班室、电站控制室、配电室等
出入口
柴油发电机房、机修间
地面
专业救灾队伍宿住室空调室、水泵间
10075
22
8060
150100100
2225
806060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lx200
UGR19
Ra80
33

盥洗室、厕所避难人员宿住室、通道
车库、物资间
:lx:照度标准值UGR:统一眩光值Ra:显色指数
9.1.8-2灾时医疗救护工程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手术室、放射科治疗室
诊查室、检验科、配方室、治疗室、医务办公室、
急救室
候诊室、放射科诊断室、理疗室、分类厅
重症监护室
0.75m水平面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757550
2228
608060
lx500300200200100
UGR1919221919
Ra9080808080

9.1.9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与所在地应急避难救援指挥中心相互联络的直线或专线电话,配置应急通信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内可设置电话总机,并在各处设置电话分机和音响接收设备。
2避难场所内每个避难单元内的通信设备电源最小容量应符合表9.1.9规定的数值。
9.1.9避难场所中通讯设备的最小电源容量
序号1234

医疗救援中心、急救医院
抢险救援队
宿住管理
电源容量kW
5533

9.1.10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广播系统。避难用房、避难辅助用房和避难场地应根据使用需要,分别设置广播支路和扬声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广播线路宜暗敷。
2广播室内应设广播线路接线箱,接线箱宜暗装,并预留与广播扩音设备控制盘连接线的穿线暗管。
3广播扩音设备的电源侧,应设电源切断装置。

34

9.2给水、排水设计
9.2.1应急避难场所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和应急储水或取水设施共同供水。自备水源的取水构筑物宜用管井。
9.2.2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与城镇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宜少于两个,且两接口的距离不小100m
9.2.3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
9.2.4应急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宜采用自流排出。电源无保证的避难场所,应可使用机械排水设施。9.2.5给排水管材应满足《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
9.2.6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灾民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按照预定设防水准安排应急保障水源、水处理设施、输水管线和应急保障管线。应急供水定额可按表9.2.6-1考虑城镇实际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9.2.6-1应急给水期间的人均需水量
内容
应急阶段
紧急救灾期
避难期紧急或临时
短期
应急修复期
中期
应急恢复期
长期
2030>30
维持饮用、清洗、浴用、医疗维持基本生活较低用水量以及关键
节点用水
由已修复管道供给由已修复管道供给
需水量L/人·日)
361020
水的用途维持饮用、医疗维持饮用、清洗、医疗
给水方法自储、应急应急

1应急储水装置的储水规模不应低于表9.2.6-2规定的各类人员饮用水量和应急医疗用水量之和,并保证不低于表9.2.6-3规定的供水时间。

9.2.6-2灾时人员基本生活饮用水量标准
用水量(L/(人·d))

饮用水
伤病员
应急医疗
工作人员
抢险救援队
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及行动困难、需要卧床伤者和病
人等特定人员

364646
3040915915
46
基本生活用水6080
35

其他避难人员3649
注:需供应开水的避难场所,开水供水量标准为12L/(人·d,其水量已记入在饮用水量中。设置水冲厕所的医疗救护工程,水冲厕所的用水量已计入在伤病员和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量中。
9.2.6-3避难场所需紧急供水时间
类别
水源情况
医疗救护
饮用水(d
有可靠内水源
基本生活用水(d饮用水(d
无可靠内水源
基本生活用水(d
10
7
10
710
7
抢险救援
3
避难人员

2应急供水管线系统的供水规模的确定应按不低于表9.2.2-2规定的各类人员饮用水量和基本生活用水量之和进行,满足消防用水需要,并保证不低于表9.2.2-3规定的供水时间。
9.2.7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中三级水准的要求。
9.2.8应急储水装置可采用应急水池、应急储水罐等方式。应急储水装置可配合场所内应急水井使用。饮用水的应急储水装置宜单独设置。若与基本生活用水一同储备,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9.2.9基本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等方式。灾时电源无保证的避难场所,应有保证灾时供水的措施。
9.2.10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避难场所开放3天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贮备容积平时若需使用时,其容积应有在临灾时排空的措施。
9.3应急标志标牌设计
9.3.1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设置原则、标志的构造、反光与照明、标志的颜色。及标志中汉字、阿拉伯数字、拉丁字大(小)写字母、标志牌的制作、设置高度等应遵循《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的规定;
9.3.2应急避难标志的设置应根据人员的疏散路线,在确定标志种类的基础上,通过标志实现安全逃生。

36

9.3.3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一般包括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场所功能演示标志,场所引导性标志,场所设施标志等类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防灾避难宣传栏。
2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应设场所功能演示标志牌,标明避难场所内部各类设施位置、行走路线、避难场所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绘制内部功能区划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3各类设施入口处设场所设施标志牌;标志应有汉语和英语两国的文字说明。4宿住区入口处应设置说明区内分区编号及位置的标志牌。
5规模较大场所内道路交叉口或路边宜设置一定数量的引导性标志牌,便于引导内部交通。6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和场所功能演示标志,超过3个避难单元的场所宜设置场所引导性标志、场所设施标志,其他场所可选择设置场所引导性标志和场所设施标志。
7应急避难场所内不配置应急功能的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设备,应通过安全评估划定安全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8设置在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的场所功能演示标志应包括场所功能分区、主要规模、使用要求的图示和说明,标明需要注意和避让的危险因素,指明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和位置。
9不宜避难人员进入或接近的区域或建筑安全距离附近的警告标志牌应醒目、突出,包括禁止进入图示,明确告知危险因素和安全要求。
9.3.5各类标志设施应经久耐用,图案、文字和色彩简洁、牢固、醒目,并便于夜间辨认。
10竖向设计、种植设计
10.1竖向设计
10.1.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的竖向设计应以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绿地总体设计布局为依据,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的规定。满足地形排水、车辆行使、人员通行、防洪排涝、景观效果等要求。
10.1.2避难场所场地可依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高度宜为1.53.0m
10.1.3城市绿地内的防灾避难场地应优先选择地形较平坦空旷、地势较高、排水畅通、道路通畅、交通便利、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适宜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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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种植设计
10.2.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的植物种植设计应在满足其场地应急避难功能的基础上,避免次生灾害发生,且兼顾观赏性的要求。
10.2.2植物宜选择耐火、防尘、抗污染,并具有良好观赏性的乔木种类。可按照附录A的乔木种类进行植物选择。
10.2.3植物配置应以高大乔木为骨架,配以开阔地被及草坪,不宜设置灌木层。
10.2.4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棚宿区的乔木种植方式宜以规则式为主,乔木种植间距1.5m2m
10.2.5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内种植设计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附录A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内高大乔木选择
A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内高大乔木的选择
序号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中文名银杏杨树柳树榉树朴树鹅掌楸乐昌含笑香樟悬铃木枫香皂荚国槐乌桕重阳木臭椿樟叶槭栾树无患子枫杨女贞泡桐黄金树
拉丁名Ginkgobiloba
PopulusSalix
ZelkovaschneiderianaCeltistrtrandraLiriodendronchinenseMicheliachapensisChimonanthuscamphora
Platanus
LiquidambarformosanaGleditsiasinensisSophorajaponicaSapiumsebiferumBischofiapolycarpaAilanthusaltissimaAcercinnamomifoliumKoelreuyeriaPaniculataSapindusmukorossiPterocaryastenopteraLigustrumlucidumPaulouniafortuneiCatalpaspeci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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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4《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8《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10《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11《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13《公园设计规范》CJJ4814《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
15《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16《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17《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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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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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Designstandardforemergencyshelter条文说明

41






前言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场地选择3.3设防要求3.4应急保障要求4平灾公用设计5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1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5.2应急管理区5.3灾民安置区5.4专业救灾队伍场地5.5应急医疗卫生区5.6应急直升机使用区5.7应急垃圾储运区5.8应急物资储备区6应急交通设计6.1应急出入口6.2应急道路7应急消防设计8应急建筑设计8.1建筑设计

42


8.2结构设计8.3建筑设备与环境9避难设施设计10竖向设计、种植设计10.1竖向设计10.2种植设计
Content
Introduction1GeneralNotes2Terminology3BasicProvisions
3.1GeneralProvisions3.2SiteSelection3.3ProtectionRequirement3.4Emergency
4FunctionConversionDesign5EmergencyShelterZoningPlan5.1EmergencyZoningPlan5.2EmergencyAdministrativeArea5.3RefugeePlacement
5.4ProfessionalRescueTeamArea5.5EmergencyMedicalTreatmentArea5.6EmergencyHelicopterLandingArea
5.7EmergencyWasteStorageandTransportationArea5.8EmergencyReserveArea6EmergencyTransportation
6.1EmergencyEntranceandExit6.2EmergencyRoad7EmergencyFireControl8EmergencyArchitectureDesign8.1ArchitectureDesign

43

8.2StructuralDesign
8.3BuildingFacilityandEnvironment9RefugeeFacilityDesign10GradingandPlantingDesign10.1GradingDesign10.2PlantingDesign
1
1.0.1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性。
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定、修订计划》沪建交[2006]183号文的通知,对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进行制定。为了提高抵御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能力,基本适应城市定位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需要,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制定将从技术上扭转和改善上海市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滞后的局面,指导和规范上海市各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工作。作为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标准,主要是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场地、场所及相关设施的使用功能,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1.0.3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共性要求。
2
2.0.12本条是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2.0.4的绿地分类,城市绿地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住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城市绿地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本条中只列出了城市绿地五个大类。
3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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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般规定
3.1.1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以及应急避难场所的等级是由《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上海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1999-2020)、以及审批中的《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2013-2020)确定的。本标准是在上位规划确定的基础上对确定了的应急避难场所的进行技术指导的设计标准。
3.1.2应急避难场地的建设应符合的具体情况:1.上海为特大型国际化大都市,现常住人口已超过2300万,地少人多;2.现有的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露天大型停车场、地下人防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资源丰富。上海市的特殊情况决定了本市范围内,特别是市中心内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对功能进行合理的复合型改造,并做到平时和灾难发生的时候都能有其使用的功能,且满足美观、安全便于管理的要求。
3.1.33.1.6根据在审批中的《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2013-2020)的规定,将应急避难场所根据规划的场地占地面积、人均避难面积、疏散距离等分为Ⅰ类应急避难场所、Ⅱ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三种等级。
根据避难时间的天数和配置的生活保障设施不同可分为:固定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是指具备宿住功能,配有相应的生活保障设施,用于灾后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是指用于可在灾后就近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3.1.7本规范的范围是属于《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规定的适用的范围,所以必须遵守。3.1.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中条文3.1.1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凡是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必须遵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的规定。
3.2场地选择
3.2.13.2.2上海常见自然灾害状况包括:台风、暴雨、风暴潮、龙卷风、赤潮、浓雾、高温、雷击、地质沉降、地震;上海常见事故灾难状况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生命线事故、工程事故(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以上灾害可能造成城市建筑物倒塌,给排水、供电、煤气、燃料、广播、电视、通信中断,水、陆交通瘫痪,工业设备破坏、生产停止、人员伤亡等,

45

使城市失去正常运转功能。灾难发生是可以根据避难灾种的不同选择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和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是指以具有一定规模的室外的开敞空地以及可以通过简易处理就能满足帐篷搭建和人员安置需求的室外场所。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主要以室内场所为主,原则上选用设防系数高、内部空间大、容纳率高、可实施性强的公共室内场所作为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按需避难应对的灾种可分为地震避难场所、台风避难场所等。多灾种避难应对可统称为综合防灾避难场所。
上海市主要用于防御常见的台风、地震灾害,兼顾突发事故、暴雨灾害。地震型应急避难场所以室外场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大型露天停车场、体育场等)安置为主。而从日本统计到的多次震后火灾蔓延情况看,公园、广场和河川等开放空间能有效地阻隔火势蔓延,防灾效果十分显著。
依据灾害防御措施,在台风预警发布后,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以免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台风型应急避难场所以室内场所(包括学校教学楼、学校食堂、体育馆、人防工程、市内地铁车站等公共建筑)安置为主。便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的安全。
3.2.3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区和设施的选址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避免灾难发生时次生灾害的发
3.2.4应排除可能在灾时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作为避难建筑。
3.2.5为了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避难建(构)筑物倒塌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
3.3设防要求
3.3.1据历史地震及其他因素,7度设防对上海来说是安全的,但也不排除中强地震带来的危害。3.3.23.3.5本条的数据来自于《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3.2节。3.3.6本条对应急避难设计提出了景观的要求。
3.3.73.3.9为了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本条对潜在可能发生危险的设置提出了安全要求。3.3.10本市地区陆域潜在地震最大震级为6级,邻近海域潜在地震最大震级为7级。所以对建筑工程的结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3.3.11本条对应急避难场地内的永久性建筑提出了抗风压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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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应急保障要求
本节是规定了应急避难场地及避难设施需要在灾时正常运作的保障的共性要求,并参考了《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3.2节设防要求。
4平灾公用设计
4.0.1本条明确了应急避难场所平时作为集散广场使用的场地若满足一定条件,灾时也可作为应急停机坪或车辆停放场地使用,灾时会有大量运输物资、人员的车辆需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停留,为保持场所周边道路的正常通行也为了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的使用,这个转换是十分必要且合适的。4.0.2应急指挥中心是收集、传达、分析各种信息、处理、组织、指挥应急指挥场所内一切行动的场所,而城市绿地内的管理用房平时也主要负责此项功能,并且城市绿地内的管理用房拥有无线通讯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等比较完备的一整套管理系统,这对于灾时的利用转换是十分有利的。
4.0.3建筑大厅、办公室、学校教室、体育馆等场地是面积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将这些地方灾时用作应急宿住区,以便于一起管理,减少人为灾害。
4.0.4物资储备库应有道路连接避难场所出入口,以便于物资的运输,而平常地下车库的人防物资库以及原有建筑的仓库很好的拥有既能大面积存放物资,又便于运输的最利于灾时用于物资储备库。4.0.54.0.6本条规定了平灾共用的供水和供电设施的应急转换方式。
4.0.7为了节约应急避难场所资源,节约用地,宜结合原有垃圾房及污物通道进行设计。4.0.8本条规定平时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可作为应急厕所使用,若平时公共厕所蹲位不满足本规范中规定的厕所蹲位数量,可用其他方式来补足蹲位数量,在做法上可根据条件修建多组可临时快速启用的暗厕,上面盖板铺设绿化草地,保证平时的美观效果,紧急时可以通过应急转换,打开盖板简单搭建掩体就可以作为厕所使用,也可根据情况增设移动厕所来补充公厕蹲位的不足。4.0.9应急标志牌宜与应急避难场所原有标志标牌系统相结合,方便受灾市民找到对应位置,并增设导航版、告示牌等,方便市民避难。
5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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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应急避难场所分区及设施配置
5.1.1安全功能是形成避难场所的前提条件,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场所肯定不能称之为避难场所。所以避难场所首先应确保避难者在此生存的安全需要,具有避难者生存需求的安全功能,这也是避难场所首要的功能。
避难场所内应预先划定各类应急功能区,是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应急避难场所在设计时可分区设计,并根据避难场地的等级在各个分区内预留配置相应的应急设施,保证在灾时使用。同时功能分区的设置还能方便后期编制场所疏散的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受灾市民可以根据预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进入预案安排的区域(灾民安置区)。
III类紧急避难场所一般应划定应急休息区、安排应急厕所,保障必要的物资以及应急供水和配电等,以满足受灾市民临时性生活需要。
I类、II类避难场所除此之外,应划定其他类功能区,如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垃圾储运区、应急物资区等,建设应急供水设施或系统、应急供电设施、应急广播系统,配建封闭式垃圾集中收集用房,规划和建立雨、污水排放系统,储存消防器材和设备等。考虑到长时间市民避难生活需要,有条件的场所还可配建洗浴设施,划定应急直升机使用区等。
1本条对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管理区面积进行了规定,面积应以能使指挥员收集资料、开会、出决策为宜,为最低标准。
2灾难发生时往往会因为避难人员多及避难人员情绪慌乱而导致避难场所秩序混乱,所以在应急管理区入口处设置人员登记处是非常有必要的,人员登记不仅可以明确避难场所进出口人员流动信息,而且在发放食品,进行医疗救助时也有着良好的影响,对应急避难场所中维持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
3I类应急避难场所面积较大,所服务的受灾市民数量也更多,所以I类应急避难场所除应具II类和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有的基本设施以外,还需要因根据需求选择配置应急停车区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等更完备的救灾分区和设施。
I类应急避难场所由于避难市民多,所以对市民进行应急教育,提高市民防灾抗灾意识,尽量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同时也可以检验及评价应急避难场所在应对灾害发生时启动的应急能力的有效性,通过对市民的应急演练,可提高市民认识应急避难场所的作用、增强市民应对突发事故救援的信心和救援意识、改善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在应对灾难时的效率,也可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本应急避难场所的缺陷并弥补应急资源的不足,从而更好的完善并使用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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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垃圾的收集和处理有其特殊性,所以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的应急储运设施。5.1.2上海的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让灾害所造成的伤亡降到最低;2公共部门能顺利赶到协助救援;
3应急避难场所本身能够在无公共部门协助下,独立进行灾害应急管理;4如应急避难场所附近群众连续遭受严重灾害,应能够总结经验,不重蹈覆辙。在满足以上条件下,设计师应根据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大小等因素,并参考本表,配置相关的应急设施。
5.2灾民安置区
5.2.1灾民安置区是应急避难场所的“主体”,是整个应急避难场所的中心,而秉承一切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利益为准绳,我们应充分考虑上海市灾害和市民居住环境和建筑情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用地的实际条件,努力创造安置灾民的场所。
5.2.2III类应急避难场所为紧急避难场所,大部分情况下灾民只是短暂的停留,所以对于III类应急避难场所来说,宜布置应急休息区。而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是固定避难场所,需要提供灾民休息和宿住的,宜布置应急休息区和应急宿住区。5.2.3本条明确应急休息区应布置的位置。
应急休息区位置的选择十分重要,应靠近应急管理区,便于管理,并应避免受到干扰。5.2.45.2.6本条明确了应急灾民安置区应设置的应急设施并划分应急避难单元。5.2.7本条明确了应急宿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
5.2.8本条明确了应急宿住区采用帐篷进行布置时的分级控制规模。
应急宿住区一般设置在面积较大的广场和开阔的疏林草坪间等便于搭建帐篷的地方,且空气流通、避雷,满足防疫卫生要求,同时利于人群的疏导。建设时可根据帐篷规格(民用帐篷的规格为3m*4m,每顶帐篷可容纳6人)进行设置。
5.2.9本条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6.1.5条。5.2.10本条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6.1.7条。
公厕的设置是十分重要的,在美国遭受“卡特里娜”飓风袭击后,受灾人群在应急避难所中避难,但由于公共厕所的严重缺乏,无法满足近2万避难人群的需求,人们不得已只能随地大小便,大家几乎都是睡在自己或别人的粪便上。有的避难场所堆积的粪便甚至齐膝深,恶臭让人无法忍受,痢疾等传染疾病也随时有可能爆发。因此,在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避难人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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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大小便的问题,以防出现类似美国避难的情况。公共厕所在数量一定要充足且分布均匀。
5.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5.3.2本条明确了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处的位置。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靠近应急宿住区,便于随时解决救灾问题,且由于救灾队伍会携带大量救灾物资,须有道路连接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并让车辆易于通行。
5.3.3本条明确了专业救灾队伍场地面积标准并规定最小面积不应小于3000㎡,此数据来自于《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6.2.3条。
5.3.45.3.5本条规定了专业救灾队伍场地所需配备的硬件设施,保障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稳定运行。
5.4应急医疗卫生区
5.4.1本条规定了应急医疗卫生区的位置,应急医疗卫生区设计的原则是便于救助,所以宜结合应急宿住区设置或在距离应急避难场所比较近的位置。
5.4.25.4.5应急医疗卫生区给受灾市民提供医疗救助,在应急避难场所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灾害发生时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治疗,根据场地内的布局情况,可在服务建筑、地下空间暂时存放医疗救护设备,设置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医疗救护要考虑自行供水和紧急发电设备,并配套建设淋浴、开水间、医疗厕所等设施。另外应预估灾时救护人数,并预留相对应的户外广场、绿地等开放空间在灾时临时设置。
5.5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本节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6.4节。本节明确市/区级I类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的应急停机坪内容及设置要求。
直升机起降场由起降场地、通信指挥中心、勤务保障区三部分组成,其中起降场由1至若干个起降坪组成;通信指挥中心包括指挥组和信号收发台;勤务区域包括油料库和装备维修所组成。直升机只要具备一定的较平坦、坚实的地面便可起降,单机起降坪通常由起降坪地、起降标记和边沟三部分组成,起降坪地应平坦、坚硬、坡度不大于5%,场地上应无浮土和易被吹起的杂物,起降坪周10m范围内不应有树木等,以免直升机在起降时旋翼受到损害,起降坪上方各种对直升机起降有影响的线,如电线、电话线等要移走或改线处理,做到从场地中心左右15°范围1000m距离内,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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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通道向上5°视野内没有任何障碍物。起降场面积可参考表4.6
5.5主要直升机起降坪幅员尺寸
直升机机型-117
-8、直-5、直-9-6云雀
起降场面积(m60*6060*4050*5030*20
5.6应急物资储备区
5.6.15.6.3应急物资储备区是物资的集散地点,是整个应急避难场所安稳运行的保障,为保证应急物资储备,节约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区空间,也可利用周边设施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医疗卫生,具体做法可与周边超市、卫生所等签订灾时资源协议。
5.6.4本条明确了应急物资储备区粮食及器材的储备标准,以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为参考,结合上海市市情,确定上海市应急物资储备区物资储存量及保质期。
6应急交通设计
6.1应急出入口
6.1.1应急出入口是能够满足应急避难场所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应急主次入口的确定在应急避难场所设计中至关重要,人车分流宜分开,有利于应急避难场所秩序稳定。本条表6.1.2中数据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5.4.2
6.2应急道路
6.2.1本条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5.4.3
6.2.2疏散主通道是指连接对外交通枢纽、对外公路,及各III类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受灾人群集体撤离和转运,同时也是主要的救援通道。
6.2.3本条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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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急消防设计
本节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5.5节消防与疏散。
8应急建筑设计
8.1建筑设计
8.1.1本条规定避难建筑各功能分区应根据人数进行设置。
8.1.2为了保障避难人群宿住方便,也为了方便避难市民进出避难建筑。所以避难建筑的宿住区应在避难建筑的下面几层。
8.1.3很多情况下,因为应急医疗器械的大小原因,应急避难建筑中没有空间设置而设置在避难建筑外的应急医疗场所或者在应急避难建筑外有医院或者医疗站,灾时可转换为应急医疗卫生区,为了保证救助安全,避难建筑与之相连的通道应急保障级别不应低于二级。8.1.4本条明确了应急避难建筑的设计原则。
8.1.7本条规定了应急避难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数量和总宽度。
8.1.88.1.9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台阶楼梯的数据应作出规定,以便于群众进入应急避难场所,此处数据均为最低标准,参考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节。8.1.10建设安全城市,也必须考虑满足避难群众舒适度的需要。
8.1.11本条规定房间避难人数多时应采取分区宿住,并明确分区宿住原则,一般每人行走或睡眠宽度为0.6m,此处规定通道宽度不宜小雨1.2m,即为两个人能并排行走的宽度,区间通道至少为三人并排行走宽度。
8.1.12受灾之后群众容易激动从而引发争吵打架等二次伤害,为保障为民群众安全,建设以人为本的应急避难场所,宜选择温馨的色彩,用以缓和群众情绪。
8.1.138.1.14本条规定应急避难防火的设计,数据主要来自建筑防火设计规范。8.1.15本条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7.2.88.1.16本条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7.2.9
8.2结构设计
本节条文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7.3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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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建筑设备与环境
本节条文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7.4建筑设备与环境。
9避难设施设计
本节条文参照《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8避难设施设计。
10竖向设计、种植设计
10.1竖向设计
10.1.110.1.2应急避难场所的竖向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在城市绿地内的,还应满足城市绿地内总体设计的竖向要求。
10.1.3城市绿地内,特别是公园绿地中若设置应急避难场地,一般需设置宿住、医疗等场地,所以对场地的选择非常重要,应尽量避免场地内积水、交通不便、利用设施不便等情况发生。
10.2种植设计
10.2.1本条明确了种植在应急避难场地内的植物不仅要满足其位于场地内的功能性要求,例如:防噪声、防延烧等。而且还要满足景观的要求,具有观赏性。10.2.2本条列举了适宜在应急避难场地内种植的乔木品种。
10.2.3由于其应急避难场地的特殊性,需要在场地内设置不同的应急功能分区。需要相对开敞或在灾时能马上梳理出的开敞空间,所以此条提出了对应急避难场地内的植物配置的要求。10.2.4本条是为了说明场地内乔木的间距,应能满足应急避难场地内搭设帐篷的需要。10.2.5本条提出了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应该遵守的共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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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2b815e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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