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发[1999]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
【发布日期】1999.03.27
【实施日期】1999.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发〔1999〕7号 1999年3月27日)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精神,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省委七届七次全会的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件大事来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人员分流,进一步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提高效率,并为乡镇机构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一)坚决清退乡镇非在编的临时雇请人员(包括代课教师)
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雇请的非在编人员(含代课教师)一律予以清退。各地可根据被清退人员服务年限和当地财力,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有关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这项任务必须在1999年6月底(代课教师可延至7月中旬)以前完成。
(二)分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乡镇机关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湘编〔1995〕1号文件核准的乡镇行政编制总额为基数,事业单位以各县(市、区)政府或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数或控制数为基数,对超出编制数或控制数的必须分流。对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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