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 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 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通常指下列情况:
(1) 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3) 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
(4) 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出名、辞职的;
(5) 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 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和国家劳动保证部《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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