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充电桩建设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3-09-20 13:27: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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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方:方:普天新能源(北京)有限公司鉴于乙方是第一家“电动汽车充换电网络运营示范单位”,具有丰富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营经验,甲方拥有适于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必要场地,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在甲方的场地内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为驾乘电动汽车的公众提供车辆充电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沟通、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概述(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拥有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场地内(下称“合作场地”,规划专用停车位(指用于配建充电设施,并专门供充电车辆充电时停靠的停车位,燃油车辆及不在充电的电动车辆原则上不得占用,投资建设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出租车、电动物流车、电动客车、电动乘用车等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二)甲方提供的合作场地位于,具体建设情况如下:地址位于,提供专用停车位个,乙方计划配建千瓦直流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计划配建个交流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乙方在合作场地内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的投资、建设、安装、调试、运营及维护。(四)乙方在合作场地内所建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纳入乙方整体的安全充电网络体系中,并提供安全充电服务。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五)甲方支持乙方按照政府通知的充电设施运营规范,配合乙方进行电力报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投资配建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若不具备电力报装条件或无需报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甲方电力容量,双方签署《用电协议书》(见附件一);如遇政府统一要求由电力公司另行安装分表或核减表,执行充电优惠电价,甲方必须配合执行,由此产生的改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六)双方合作期为十年,在合作期间,除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乙方对已安装的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甲方、乙方均不得拆除乙方根据本协议在甲方停车位所安装的充电桩及相关配套设施。二.收费标准和方式(一)在为社会电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可以按照其停车场管理规定及停车收费标准向充电车辆收取停车费,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对充电车辆停车收费给予优惠;乙方向充电车辆收取充电服务费。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作场地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2.甲方在合作场地为乙方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网络接入环境、专用停车位,并且甲方应保证合作场地(含专用停车位)的所有权或其使用权期限应覆盖本协议的期限。3.甲方负责提供合作场地的产权证明和产权方允许乙方在合作场地建设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的许可证明(两份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分别用于电力报装、项目备案和项目竣工验收)可修改编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bf3586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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