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规定
来源:财会月刊(会计版)
ISSN:1004-0994
年:2008
卷:000
期:005
页码:74
页数:1
正文语种:chi
摘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rn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c0703003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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