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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珠海中考高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8珠海中考高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推动我市初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步伐,确保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坚持有利于初中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推进我市课程改革的进程,有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二、工作目标: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重点是健全和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考试招生制度,进一步完善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中考升学体系。
第二部分报考一、报名办法
(一)全市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市招生办根据珠海市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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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系统导入考生初始数据,中考报名系统自动产生准考证号和初始密码。
(二)考生凭市招生办统一下发的准考证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珠海招生考试网(网址http://www.zheec.net),填写考生个人基本信息,其中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户籍等信息由身份证识别系统自动读入。
(三)考生可自行上网报名,也可在学校的指导下集中上网报名。本市户籍往届生和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应届初三学生(以下简称“社青类考生”)可到就近的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四)考生预报名时间为3月9日-15日,打印、确认时间为3月16日-17日。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应届初三毕业生可以报考:1、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能坚持学习的考生。2、凡初中毕业生、结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力者。3、报考五年制班的考生,必须是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三毕业生。
(二)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海外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具有本市学籍的应届初三毕业生,享受珠海户籍考生待遇(港澳考生提供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其他证明材料见下文照顾政策)。
(三)在2013年4月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6号)下发前具有珠海市初中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三毕业生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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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人员限制报考:
1、无珠海户籍的往届初三毕业生不得报考普通高中。2、有珠海户籍的初中重读生(包括已经毕业和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者,或已读完初三第一学期无故停学半年再返校复读者),不得报考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3、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不得报考普通高中。4、在2013年4月7日之后取得珠海市初中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三毕业生不得报考普通高中。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初中阶段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在校学生。
2、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三、报名流程
(一)提交材料→资格审查→领取考生号及初始密码→网上预报名(二代身份证信息确认)→电子摄像→办理确认手续→交费→上报加分材料。
(二)考生提交材料
1、二代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2、在外地就读的本市户籍考生,提供所就读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注明全国统一学籍号并加盖当地县区级以上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地理、生物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加盖当地县区级以上教育局招生考试部门公章)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证明。
3、往届生要提交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4、有照顾加分的考生要提交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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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费
考生报名时,须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五、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