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近期,国家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旧条例及其细则在立法角度、纳税义务、征收范围、销售行为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
一、暂行条例部分:(一)新增条款:
1、第八条第四款: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第十条第四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4、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此项内容已出现在相应的税收文件中,这次上升为条例。>>>>
>>>>5、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原细则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升为条例。
(二)重点修订条款:
1、第八条第三款: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第十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增加了“相关的应税劳务”,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
3、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先的6%变更为3%,因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不再区分。此项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实质性利好,特别是制造业税率降低一半。
4、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规定起征点的部门有变化
5、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加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纳税发生时间
6、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增加了“索取”一词,取消了原来符合专用发票条件一律开具专用发票的限制。意味着,发票开具方可能根据现实情况选择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
7、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的审批权有变化。增加了固定业户到外县(市进行“应税劳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