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8-10-24 00:55: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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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肖友广 金华捷
来源:《犯罪研究》2017年第02

        《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然而,立法者仅仅将上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忽略了对下游行为的规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填补这一缺陷,从严打击目前日趋频繁的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刑修(九)》在扩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作为《刑法》第280条之一。

        司法实务中,该罪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该罪包括哪些犯罪对象?该罪的客观行为如何认定?该罪的起刑点如何确立?该罪的罪数问题如何判断?这些问题给司法机关办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案件造成了困扰和障碍。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情况,对这些问题分别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借鉴。

        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如何理解《刑法》条文中的,即除了上述四种通过明示规定所列举的身份证件之外,该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哪些身份证件,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除了罪状中所列举的几类身份证件之外,我国的身份证件主要还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证)、警察证(武警证、警察证)、海员证、港澳台通行证等。除此之外,学生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司法考试证等是否属于该罪中的证件,司法机关也认识不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9c2fb69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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