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media/image1.gif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2015 年版)》
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5 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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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
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
后一日。
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 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第
17 行。
其中: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
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
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第 24 行。
其中:第 19 行至第 24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
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19 行至第 24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6 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
“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1 月
3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 1 行至第 26 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第 17 行。实行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
第 24 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6
行。
2.第 27 行至第 33 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
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 1 行至第 26 行基础
上,填报第 28 行至第 31 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
30 行、第 32 行、第 33 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word/media/image2.gif1.第 2 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
参与计算。(此处 仅列 示 会计口 径 的营 业收 入 , 不 包 括营 业外
收入)
word/media/image3.gif2.第 3 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
参与计算。(此处 仅列 示 会计口 径 的营 业成 本 , 不 包 括 期间 费
用及营业外支出)
3.第 4 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
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
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 5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
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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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
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 1)填报。
6.第 7 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75 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
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填报。
7.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
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 9 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 9 行
=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
9.第 10 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 25%。
10.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1 行
=9 行×10 行,且 11 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
word/media/image4.gif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9 行×10 行。
11.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
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
得税额明细表》(附表 3)填报。
12.第 13 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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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
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
得税填入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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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 15 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 行
“累计金额”列=11 行-12 行-13 行-14 行,且 15 行≤0 时,填 0;“本期金额”
列不填。
15.第 16 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
16.第 17 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
填报。第 17 行“累计金额”列=15 行-16 行,且第 17 行≤0 时,填 0,本期金
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 19 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
2.第 20 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4。
3.第 21 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25%税率。
4.第 22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22 行=20 行×21 行。
5.第 23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
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 3)填报。
6.第 24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24
行=第 22-23 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 26 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
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 28 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
(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
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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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15 行×总机构
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
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第 26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
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
规定填报。
2.第 29 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
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
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
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15 行×财政集
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
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第 26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
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
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 30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
本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
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
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15 行×分支机
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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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
的总机构:第 24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第 26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
填报 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
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
分配表(2015 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 31 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
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
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 32 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
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
比例。
6.第 33 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
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 33 行=30 行×32 行。
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填报
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
,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
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
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
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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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 11 行=9 行×10 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
同税率时,第 11 行≠9 行×10 行。
3.第 15 行=11 行-12 行-13 行-14 行,且第 15 行≤0 时,填 0。
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6.第 22 行=20 行×21 行。
7.第 24 行=22 行-23 行。
8.第 28 行=15 行或 24 行或 26 行×规定比例。
9.第 29 行=15 行或 24 行或 26 行×规定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 1)
第 1 行。
2.第 7 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 2)
第 13 行 11 列;第 7 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附表 2)第 13 行 16 列。
3.第 12 行、第 23 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 3)第 1 行。
4.第 30 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
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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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aadb73a86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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