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20 16:25: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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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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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

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很多说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概念。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

1、什么是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是个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的土地。

准备建设房屋,已经建设房屋以及建设过房屋但是已经无法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宅基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外申请宅基地的,需要满足申请条件,并严格按照申请程程序来办理。

2、宅基地使用年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居民可以对自己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

宅基地所属类型不同,这种使用权行使年限也不相同。

农村宅基地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

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3、宅基地使用年限问题深入解析

宅基地的使用年限问题容易使人们联想到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既然宅基地使用年限那么长或是根本没有年限限制,那么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呢?

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只有建有房屋的宅基地才可以继承。

继承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土地管理所办理继承事项。

另外,这两部法律还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即时拥有宅基地证,没有农业户口,也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拆迁、继承等相关问题的纠纷频繁出现,使得这一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免于受侵害,同时又不触犯国家法律,需要我们全面了解宅基地的相关知识。

职工教育经费不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费用,一般纳税人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的开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用于抵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培训的力度,重视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及急需紧缺人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优惠政策。那么,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扣除限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等问题值得每个企业的关心和留意。为了帮助企业用好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政策,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降低纳税风险,笔者现将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具体来说: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需注意以下五大要点。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2006317号文件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理解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2、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需作纳税调整。即: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如果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账面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但同时也规定了超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实质上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只不过在扣除时间上递延到以后各期。

例:某设备制造厂201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60000元,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该厂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000×2.5%=25000元,超限额的35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应作如下处理:

(1)调增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在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时特别要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8]3)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3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11日起至20181231日止,凡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8202)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的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898)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尾号限行实际上是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调控交通流,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缓解交通拥堵,在这个根本利益上有车族和无车族是一致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杭州外地车限行新规定 55日起,升级后的杭州错峰限行措施将正式实施。新版错峰限行,无论是时间上、空间上,还是具体操作上,跟以前都有比较大的变化。

限行时间

早晚各延长半小时

与现行措施相比,新版错峰限行实施的时间是在原来工作日早晚高峰基础上,各延长(提前)半小时。即由原来的早高峰700-830调整为700-900;晚高峰由原来的1700-1830调整为1630-1830

限行范围不变,仍旧为: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非浙A

高架不能上,每天都限行

对于浙A牌照的车来说,仍旧实施尾号对应。说得简单点,无非也就是早晚高峰,增加了半小时不能上路。可是对于非浙A牌照车,变化可就不止这么一点点了。新版错峰限行规定,工作日期间,非浙A号牌的小型客车不分尾号,在错峰限行时段内全号段均需遵守限行规则。也就是说,只要是非浙A牌照车,无论尾号是多少,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统是不能进入限行区内的。

同时,除了限行区内不能进外,非浙A牌照车,还不能在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城市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上通行。

禁行的城市高架

具体指哪些

限行时间段内,非浙A车不能在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城市高架道路上通行。那么,禁行的城市高架道路,具体指的是哪些呢?据介绍,禁行城市高架包括了时代-中河-上塘高架、秋石高架、彩虹快速路、德胜高架、石大——留石高架等。

时代——中河——上塘高架:南起冠山隧道南接线上下匝道,北至康桥路上下匝道的高架道路为禁行范围。

秋石高架:南起机场路上下匝道,北至绕城公路以北秋石高架主桥面出入口的高架(隧道)道路为禁行范围。

彩虹快速路:西起之江大桥桥东隧道入口,东至江晖路上匝道的高架(隧道)道路为禁行范围。

德胜高架:西起保俶路上下匝道,东至文泽北路东入口的高架道路为禁行范围。

石大-留石高架:西起郭家厍上下匝道,东至笕丁路上下匝道的高架道路为禁行范围。

最近很多人来问,钱江三桥属不属于禁行高架。根据新规解释,显然三桥并不在此列。

如果你是非浙A车辆车主,限行时间段内从高速进城,以下收费站能避则避——

南庄兜、半山、杭州北等收费站进来后,千万记得不要上高架,要走地面道路。德胜收费站是绝对不能走的,因为出口就是限行高架,会让你无处可逃。

延长的半小时内

设一个月的缓冲期

杭州交警部门表示,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驶入错峰限行范围内道路,且其已行驶的路线上设有禁令标志的,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定性,处100元罚款,记3;造成交通事故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不过,杭州交警在新版错峰限行实施的一个月内,将设教育引导期。也就是说,在这一个月内,对违法车辆先不作处罚,但违法车辆必须停车等候。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教育引导期特指早晚高峰延长的半小时内,原来错峰限行时段内(700-8301700-1830)的违法车辆,不在教育引导期内。

换乘点

实行免费停车

交警部门表示,他们将通过在错峰区域外围各入城口、边界卡口点、错峰区域道路错峰限行卡口设备点位等设置预告标志、提前诱导、禁止错峰车辆通行等交通标志。同时,他们将配合职能部门提供错峰限行区域内外公共停车场信息,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规模、监督电话、方位诱导。

届时将启用西溪天堂集散中心的换乘功能、开放钱江新城城市阳台地下车库停车换乘功能,加快错峰限行区域外围停车场建设以及临时停车场的开辟。换乘点实施免费停车。

哪些车辆

不受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错峰限行并不是针对所有车辆。

不在此列的包括,大型客车、公共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另外,错峰限行期间,遇有抢救危重病人、举办婚丧事宜车辆、接送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群体的车辆驾驶人可提前或及时致电杭州交警指挥中心寻求帮助(电话:0571—122;0571—85066910)。确实不能及时联系的,可事后说明,交警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做人性化处理,对限行车辆免除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b2ed309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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