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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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甘静璇
来源:《审计与理财》2020年第08
【摘要】2020年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的元年,实践中发现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税务征收信息管理不够深入、纳税人对个税汇算清缴缺乏有效认知和个税汇算清缴中有关奖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将浅析基于预扣预缴制度下汇算清缴的这些现存问题,并提出改进预扣预缴方法、强化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和系统构建、完善个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奖惩制度和强化纳税人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认知及四点针对性完善建议。【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与建议一、引言
20188月底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2019年,最新修订版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生重大变革:将个税的免征额从每月3500元提升为每月5000;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了适用税率的档次级距;个税的计征方式也发生了实质性改革,从分类征收模式变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共四项,并将综合所得改为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核算进行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征收。但由于今年是我国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年度,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可以借鉴,同时我国的个税汇算清缴制度具有较高的复杂性,这就使得个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二、个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现存问题1.预扣预缴方法存在问题。
个税的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制度仅适用于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于个体工作性质的差异,有不同综合所得来源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中会面临不同的退税或补税情况。其中,对于仅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单一收入的纳税人来说,预扣预缴十分便捷。因为预扣预缴所累计缴纳的税款与汇算清缴计算出的需缴纳的税额几乎一致,所以无需再办理汇算清缴,只需要对全年应纳税额进行核对即可。但对于综合所得来源方式较多的纳税人来说,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三项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和旧税法的扣缴方法基本一致,而通过预扣预缴的方式可能会造成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出现较大偏差,需要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进行退税或者补税,使得纳税人对其实际税负产生不一样的认识和理解,税源及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上也可能存在问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c9bf8cca1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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