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收 费 公 示 表
——南京市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 注 | |
学 费 | 一般高中 (二星级以下高中) | 500 | 宁价费[2007]267号 | |
市重点高中 (二星级高中) | 650 | |||
省重点高中 (三、四星级高中) | 850 | |||
代 办 费 | 代办教材 (含磁带)费、 作业本费 | 320 | 宁价费[2007]267号 | 1. 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2. 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
校 服 费 | 按实收取 | 宁价费[2007]267号 苏价费[2010]336号 | 1、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2 农村中学不作要求。 | |
社会实践活动费 | 按实收取 | 宁价费[2007]267号 | 1、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2、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 |
服 务 性 收 费 | 住 宿 费 | 400(一级) 350(二级) 250(三级) | 宁价费[2012]241号 | 1.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2.少数硬件设施好、服务有特色,且实际成本超过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
伙食费 | 按实收取 | 宁价费[2011]20号 | 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 |
说 明 | 1、按照宁教财[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减免项目包括学费、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 2、按照苏教办﹝2015﹞14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 |||
学生资助工作电话 | 学校联系人: 电话: | |||
投诉电话 |
南京市教育局:83639901 学校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 学校所属区教育局:
|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九年七月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表
——南京市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 注 | |
普 通 中 专 职 业 中 专 | 1、住宿费 | 按文执行 | 苏价费[2002]369号 | 1、单位:元/生·学期 2、学期末,代办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3、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其后两年的收费标准,按第四年级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4、实习材料费按照宁价费[2008]2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
2、代办费 | 320 | 宁价费[2002]263号 | ||
职 业 高 中 | 1、住宿费 | 按文执行 | 苏价费[2002]369号 | 1、单位:元/生·学期 2、学期末,代办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3、实习材料费按照宁价费[2008]27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
2、代办费 | 320 | 宁价费[2002]263号 | ||
说 明 | 1、职业学校招收的综合高中学生收费按宁价费[2000]280号文规定执行。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宁财教〔2017〕22号)。 3、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宁财教〔2017〕22号)。 4、按照苏教办﹝2015﹞14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 |||
学生资助工作电话 | 学校联系人: 电话: | |||
投诉电话 | 南京市教育局:83639901 学校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 学校所属区教育局: |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九年七月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表
——南京市小学教育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 注 |
住宿费 | 400(一级) 350(二级) 250(三级) | 宁价费[2012]241号 | 1、少数硬件设施好、服务有特色,且实际成本超过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2、农村公办小学免收寄宿生住宿费。 |
社会实践活动费 | 80 | 宁价费[2004]373号 | 1、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2、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3、仅限城市中小学。 |
校服费 | 按实收取 | 宁价费[2004]373号 苏价费[2010]336号 | 1、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2、农村小学不作要求。 |
伙食费 | 按实收取 | 宁价费[2011]20号 | 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
说 明 | 1、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借读费教育。免课本费办法按宁教财[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免作业本费办法按宁教财[2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按照宁教财[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减免项目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
学生资助工作电话 | 学校联系人: 电话: | ||
投诉电话 | 南京市教育局: 学校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 学校所属区教育局: |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九年七月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表
——南京市普通初中教育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 注 |
住宿费 | 400(一级) 350(二级) 250(三级) | 宁价费[2012]241号 | 1、少数硬件设施好、服务有特色,且实际成本超过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2、农村公办初中免收寄宿生住宿费。 |
社会实践活动费 | 100 | 宁价费[2004]373号 | 1、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2、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3、仅限城市中小学。 4、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
校服费 | 按实收取 | 宁价费[2004]373号 苏价费[2010]336号 | 1、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2 农村中学不作要求。 |
伙食费 | 按实收取 | 宁价费[2011]20号 | 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
说 明 | 1、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借读费教育,免课本费办法按宁教财[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免作业本费办法按宁教财[2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按照宁教财[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减免项目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
学生资助工作电话 | 学校联系人: 电话: | ||
投诉电话 | 南京市教育局: 学校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 学校所属区教育局: |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九年七月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表
——南京市幼儿园(所)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类 别 等 级 | 日托 | 全 托 | 托儿班 (日托) | 收费依据 | |
不夜宿 | 夜宿 | ||||
省示范园 | 600 | 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40元 | 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0元 | 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元 | 宁价费[2010]239号 宁教财[2010]20号 宁财综[2010]618号 宁价费[2018]195号 |
市示范园 | 500 | ||||
优质园 | 400 | ||||
标准园 | 300 | ||||
一般园 | 220 | ||||
说 明 | 1、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南京市主城六区公办幼儿园。 2、根据上述收费依据,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3、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 4、民办幼儿园按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 5、享受幼儿助学券或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按照宁政办发[2011]45号和宁委发[2014]34号文件规定执行。 6、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教育费用减免政策按照宁教财[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 | ||||
学生资助工作电话 | 幼儿园联系人: 电话: | ||||
投诉电话 | 南京市教育局: 学校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 学校所属区教育局: |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九年七月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表(民 办)
________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
收 费 项 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
说 明 | 1、享受幼儿助学券或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按照宁政办发[2011]45号文和宁委发[2014]34号文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教育费用减免政策按照宁教财[2017]22号文执行。 3、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借读费教育,免课本费办法按宁教财[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免作业本费办法按宁教财[2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4、按照宁教财[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减免项目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 5、按照宁教财[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减免项目包括学费、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 6、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宁财教〔2017〕22号)。 | |||
学生资助工作电话 | 学校联系人: 电话: | |||
投诉电话 | 南京市教育局: 学校所属区价格主管部门: 学校所属区教育局: |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九年七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eb57c0e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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