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4-01-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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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3起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吕善交在一年多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女学生为作案对象,强奸作案13起,其行为令人发指。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善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9918日凌晨,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这起案件是吕善交实施13起强奸案其中之一。法院审理认为,吕善交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强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过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对吕善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高恩军与山东省昌邑市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开始网上聊天。20113月,高恩军与王某某见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恩军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放学、上学。其间,高恩军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同年3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恩军强奸,后高恩军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10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恩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恩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吴茂东系深圳市南山区XX学校小学语文教师。自201211月至2013523日期间,吴茂东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
吴茂东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茂东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 2013523日中午,吴茂东采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C某。526日,C某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5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吴茂东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生午休,且有部分学生曾发现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法院认为,吴茂东猥亵行为应认定为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法吴茂东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法院依法认定吴茂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f42ff15192e45361066f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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