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9 12:36: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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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6号)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供地。

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

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陕西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陕西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目录

3、陕西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略)

○○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陕西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f5cb04d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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