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发布时间:2020-09-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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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
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
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