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卡(含公务卡,下同)现金分期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分期业务系指本行根据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一次性代为转出一笔现金到持卡人指定的本人或交易对象开设在本行的结算账户,持卡人按照约定承担相应分期手续费和偿还分期本金的业务。
第三条 现金分期的资金用途是用于持卡人及配偶、子女支付自用住房的室内外装潢设计及施工、装修材料采购、购买车辆、车位、旅游、教育和其他合法个人消费支出。
持卡人不得将现金分期款项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它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出现用该款项向第三方转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持卡人应保留与申请用途相符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章 额度、期数和费率
第四条 现金分期业务单笔额度最低人民币10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最终审批额度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收入水平、担保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五条 现金分期业务的期数分为1期、3期、6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以月为单位,下同)。
第六条 现金分期业务的本金还款计划分为每期还本、每3期还本、每6期还本、每12期还本、到期一次性还本和其他本行规定的类型。分期本金总额按约定还款计划平均摊还(还款计划的周期须能被分期期数整除),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第七条 现金分期手续费费率根据持卡人签约时的手续费费率执行,分期存续期间不调整手续费费率。现金分期业务的手续费一次性或每期收取。
每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
总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分期期数
现金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在账务产生的当期账单日入账,持卡人在该期最后还款日前及时足额还款。每期应归还的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小还款额。
第八条 现金分期业务申请成功后不可撤销,不可申请调整分期期数,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的,经本行批准后,须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含剩余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行对信用卡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持卡人信用卡现金分期额度和其他信用额度(消费、取现额度等)须纳入综合授信额度,专项使用。除第十条情形外,现金分期未偿本金不占用卡片信用额度,且卡片信用额度与信用额度外的现金分期金额合计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本行认可的渠道申请信用卡可用额度内(不含临时额度和溢缴款)现金分期,无需提供和审核资质证明材料,额度内现金分期未偿本金将占用信用卡可用额度。
(一)持卡人卡片状态正常;
(二)额度内现金分期申请金额不超过卡片可用额度;
(三)额度内现金分期单笔不超过20万元;
(四)分期资金转入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开设在本行的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本行信用卡持卡人,即可申请现金分期业务。
(一)持卡人属于以下优质行业的正式编制从业人员,并提供近6个月的工资账户银行流水。
类别 | 行业 | 职务 | 备注 |
一类 | 政府机关 | 公务员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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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教育、科研单位 | 正式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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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卫生机构 | 正式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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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公共事业单位 | 正式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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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金融业 | 正式员工 | 银行、证券、资产管理、保险等。含本行派遣制员工 |
通讯服务业 | 正式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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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业 | 正式员工 | 轨道交通、航空公司 | |
国有传媒单位 | 正式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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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有垄断民生行业 | 正式员工 | 汽油、电力、水、燃气、烟草、盐业等 | |
大型优质企业 | 管理人员 |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或拟上市公司 | |
*美国《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联合评选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
(二)持卡人属于本行优质客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银行账户流水。
1.持有本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不低于 1 万,且近 6 个月信用卡用卡情况良好;
2.本行代发工资客户,近 6 个月月均代发金额在 3000元(含)以上;
3.本行金融资产客户,近 6 个月日均金融资产在 5 万(含)以上;
4.本行个人消费贷款客户,近 6 个月还款正常;
5.分行根据业务需要,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支行行长助理或以上级别推荐办理的客户。
(三)持卡人属于他行优质客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银行账户流水。
1.他行信用卡客户,信用额度不低于 1 万,且近 6 个月信用卡用卡情况良好;
2.他行个人消费贷款客户,近 6 个月还款正常。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任一网点提出现金分期业务的申请。业务受理人对申请人、共同承债人(如有,下同)的身份信息和分期资料进行核实,确认为本人申请,相关资料有效,资金用途真实,并指导持卡人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现金分期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XX银行信用卡(公务卡)现金分期申请表》;
(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面签时拍摄的正面照片;
(三)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银行账户流水;
(四)分期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或银行卡事业部认为有必要的,应根据资金用途提供下表对应的证明材料:
资金用途 | 证明材料 |
购车 | 购车订金或首付款票据、购车合同等证明文件 |
家装 | 经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与装修方签署的《住房装修合同》或《住房装修费用预算书》等相关合同协议证明文件、家装现场照片 |
旅游 | 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 |
教育 | 教育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学费标准证明 |
其他合法消费 | 购买消费品、服务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或其他可证明资金用途的材料 |
(五)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持卡人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承债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共同承债人知悉借款并同意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四)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银行账户流水。
申请资料为复印件的,业务受理人与原件核对相符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个人名章。
第四章 资料移交、审核和放款
第十五条 业务受理人核实持卡人和共同承债人申请信息及面签后,将申请资料整理成册,交分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岗复核并邮寄至总行银行卡事业部。复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XX银行信用卡(公务卡)现金分期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二)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业务受理人填写及签章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六条 总行银行卡事业部接到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工作由银行卡事业部取得审查人资格的人员负责。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查询并打印持卡人和共同承债人(如有)个人征信记录;
(三)根据持卡人和共同承债人(如有)的信用和负债情况,结合持卡人申请的需求,确定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的额度、期数、还款计划等要素,并通知持卡人。
第十八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定,认为持卡人无法满足纯信用方式审批条件或银行卡事业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持卡人通过担保方式申请分期业务,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方式、投保信用保证保险(详见附件)或其他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现金分期单笔放款金额30万元(含)以内的,可以采取持卡人自主支付方式或受托支付方式。对现金分期单笔放款金额超过30万元或银行卡事业部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持卡人选择受托支付方式,将分期资金直接支付到持卡人交易对象开设在本行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为确保分期资金用途的真实性,银行卡事业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持卡人在放款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能够反映资金用途的交易凭证,如刷卡清单、合同或发票等的原件或复印件交至本行。本行有权随时对持卡人资金流向进行监督或检查。
第二十一条 现金分期业务的授信后管理按照《XX银行信用卡授信后管理操作规程》(华融银发[2015]6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银行卡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011023a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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