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交通事故成了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多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居世界首位,平均每年死伤数十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道路安全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影响巨大,需要引起政府和整个社会高度重视,下面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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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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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自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效能便民的原则,对机动车实行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对摩托车的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需要临时在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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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的,应当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不予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正面安装号牌,不得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