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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5 05:16: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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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业管理条例》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效劳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效劳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视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效劳企业以与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与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平安防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老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视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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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