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标准样本

发布时间:2020-08-05 06:24: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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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 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经任免机关批准, 能够提前退休:

( 1)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 2)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 3) 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够提前退休的其它情形的。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职员) 、 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其中:

----管理人员( 职员) 、 专业技术人员: 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 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 的能够退休。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 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 连续工龄满 的能够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有以下情况者能够提前退休:

( 1) 从事井下、 高空、 高温、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 男年满55周岁, 女年满45周岁, 连续工龄满 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从事井下、 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 男年满55周岁, 女年满45周岁, 连续工龄满9年的能够退休; 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 男年满55周岁, 女年满45周岁, 连续工龄满8年的能够退休。

( 2) 男年满50周岁, 女年满45周岁, 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 的: 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 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 3) 因公( 工) 致残, 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 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件精神, 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 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 既: 男年满50周岁, 女年满45周岁执行, 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 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 工作) 能力的, 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 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 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1978]104号文件《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不具备退休条件, 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 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 工人, 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 因此,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 工作) 能力, 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 对她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三、 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退职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退职生活费。

1、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

2、 新人发[ ]74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对我区机关工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 劳动) 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工作年限满 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 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 计发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不满 的仍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 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 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职的, 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职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3、 根据新政发[ ]79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 对我区机关工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 劳动) 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从 7月1日起执行) :

(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 按70%计发; 工作年限满 不满20年的, 按6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 的, 按50%计发。

( 2) 机关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 按70%计发; 工作年限满 不满20年的, 按6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 的, 按50%计发。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 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

四、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 本人坚持不退的如何处理?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 经县以上组织、 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 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 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 不再计算工作年限, 工资改发退休费。

五、 干部、 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工作应由什么部门鉴定?

根据新人发[ ]39号文件规定机关、 事业单位干部、 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由县以上人事部门鉴定机构会同卫生部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体检后研究确定。

六、 不具备退休条件, 又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 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 如何办理?

新政人[1980]047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对身体健康或虽有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不具备退休条件, 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发给离职证明书。

经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 批准出国长住的除外) , 可酌情发给必须的回家路费, 不再发任何补助费。

七、 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 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新政人[1980]047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 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 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劳动教养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 其劳动教养前后能够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可是开除公职去劳动教养的, 应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八、 退休、 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刑时, 退休、 退职待遇如何执行?

根据人函[ ]27号文件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中规定:

( 一) 、 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 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 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 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 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她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 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 因此, 可不作处分决定, 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 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1) 、 应给予记过、 记大过行政处分的, 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0c241fdbb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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