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10-10 12:01: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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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学单位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生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十章 附则

序 言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源于1958年创建的四川省温江农业学校,2002年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成都畜牧兽医学校和成都机电工程学校整体并入。学院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第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兴农育人”的办学理念;秉承“勤奋、俭朴、诚信、敬业”的校训;弘扬“亲农、事农、兴农,敬业、勤业、创业”的精神,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行业领先、全国一流的农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院办学目标,依法治校,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Chengdu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392号。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设立校区和调整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面向三农,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社会服务水平,培养综合素质高、职业技能精、创新意识强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八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学制为三年。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积极举办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大力开展各类社会培训,致力形成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举,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格局。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设定办学规模。依法招收学生,根据社会需求和相关政策合理调节各类专业学生招生比例。

第十条 学院以涉农优势专业为基础,坚持“立足一产、接二连三”,科学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设置主要涵盖农林牧渔、土木建筑与水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旅游、食品药品与粮食、公共管理与服务等行业。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院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法管理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三条 学院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

(三)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调整教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六)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编选教材,探索并构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合格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依法保护并使用校名、维护学院声誉,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三)依法保障与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分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获得学院法定代表人资格。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和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院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学院基层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开并主持,主要研究拟由学院行政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某个或多个方面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实际需要的原则,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相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管理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和人员配置。

实行学院、分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调整管理模式与架构。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职能部门机构、直(附)属机构是学院的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根据学院授权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院设立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学院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各种必要公共设施,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院设立监察审计机构,按照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察、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党政联席会由党总支书记、分院院长(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以研究党务、思想政治、学生工作等为主的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书育人,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三)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中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十二)享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忠诚国家的教育事业。

(二)敬业精业,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和工作质量。

(三)坚持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要求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资格认证、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四十九条 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一条 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教职员工,学院协助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畅通保护、救济渠道,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取得入学资格,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条 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支持学生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对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使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组建学院、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共同参与组成的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发展的咨询、共建、评价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理事会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充分发挥农业职教联盟(集团)平台作用,并依其章程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校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积极推进中高职衔接,主动参与区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

第六十八条 发挥好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主动开展各类社会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九条 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加强校地合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服务,大力开展技术推广、规划设计、政策咨询、分析检测等多种形式的对外服务工作。

第七十条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搭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平台;传播学院发展信息,弘扬学院文化精神;开展校友服务,助力校友成长,凝聚校友力量,支持学院发展。

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立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国内外校友、企业等主动捐助的款物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所有款物用于教育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依法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接受社会捐助,拓展经费来源渠道,汇聚办学资源,增加办学投入。

接受社会捐助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和专款(物)专用原则。

第七十四条 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监察审计制度,不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院的校训是“勤奋、俭朴、诚信、敬业”。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学院徽标为深绿色和白色相间的圆形造型。徽标中央是以抽象的麦穗为基础的主体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外环上部为校名中文全称,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

徽章包括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和学生佩戴的徽章。徽章外形为长方形,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上书学院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白底红字,上书学院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旗为绿色标准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由学院徽标、学院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构成。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歌是《放飞绿色的希望》,作词郑时雍,作曲赵正基。

八十六校庆日为每年10月28日。

第八十七条 学院网址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经举办方同意,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提议,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院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九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党委。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1adafc1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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