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假货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2 08:03: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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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假货币管理规定

一、假币收缴的正确处理方法:

1、应两名以上获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办理收缴

2、收缴过程必须在客户的视线内,同一监控设备的监控下进行

3、应在票面的正、背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于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表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严禁在假外币正、背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假币印章应盖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4、应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5、对客户存在的疑问应履行告知义务:持有人如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对假币收缴程序有异议,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客户要求查看收缴的假币,可将假币贴于柜台玻璃,由客户查看,严禁将盖有“假币”戳记的假币退还持有人。

7、以下情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张)(含 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二、假币收缴流程要点

1、假币收缴后,不得将假币实物返还客户,如客户要求看假币实物真假,柜员只能隔着玻璃给客户讲解,严禁将盖有我行“假币”印章的假币实物支付出去。

注意:在报案时,先不盖假币章。公安机关确定不带走假币实物时,再加盖章戳。一旦加盖我行章戳,假币实物则不能交给公安机关。

2、双人收缴假币时都需向客户亮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3、假币收缴必须坚持一人经办,一个复核的原则。经办柜员收到假币后,要将假币实物给复核柜员进行复核。复核柜员接到假币实物后,要对照人民币防伪特征认真检验,结束后将假币退还原经办柜员,并告之检验结果。如确定为假币,由经办柜员加盖“假币”章戳并填制“假币收缴凭证”。

4、假币收缴结束时必须告知客户的权利: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有权办理人民币真伪鉴定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机构。

5、假币收缴的全过程必须在同一探头下完成

注意:柜员在拿假币章戳、假币收缴凭证或复核时易不在同一监控下进行

6 、“假币”章戳加盖位置要正确,10(含10元)元以上的,在假币背面中间位置横盖“假币”章戳,在正面水印窗竖盖“假币”章戳;5元以下的(含5元),在假币背面中间位置横盖“假币”章戳,在正面顶着左侧水印窗横盖“假币”章戳。

7、盖章确认后要向客户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也要经复核柜员进行复核,复核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复核无误并由经办柜员、复核柜员签章后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如客户拒绝签字的,柜员要在“假币收缴凭证”上注明“拒签”字样。

8、假币收缴完毕后,网点综柜要在“假币代保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要详细注明假币收缴的时间(精准到几点几分)及收缴窗口号,并由两名有反假资格证书的经办柜员签字确认。

9、假币实物和假币登记簿分人保管,原则上“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假币收缴凭证留存联由综合柜员保管,假币实物由指定的一名普通柜员保管。

10、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后如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管理

1、柜员必须将《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放在单位,不允许将证书带回家。

2、柜员调离与反假货币业务相关的岗位时,网点必须将《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收回,并按季度上缴一级支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1cb8d66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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