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文书类型: 民事诉讼文书
发字文号:
发布机构: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民××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简称×××)与×××(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概括叙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包括其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称,……(概括叙述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写明“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围绕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写明相关事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没有必要,也可以不写此部分)。
本院认为,……(阐明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超过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则应阐明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并引用该条。如果申请事由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则应阐明,予以驳回,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3相同。
3、此裁定与提起再审的裁定不同,因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的情形,所以应当由合议庭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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