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非法本还能考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2018 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非法本还能考!
重点: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 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 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 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
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老人老办法)第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
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 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
据法官法、 检察官法、 公务员法、 律师法、 公证法、 仲裁法、 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 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
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 裁员 律类 ,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 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 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 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 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 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 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 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有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
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
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 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 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 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报名无效 ;已经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
处罚的 ;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家司法考试 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 ;
因其他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
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
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 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

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 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 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 第十八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
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作出相应 有关信息,录入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库,在 公布。 申请授予法资格证书。根据司法部处理人员的






司法部网站上发布。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
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 视其情节、 后果,分别给予口头 责令告、 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违
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 视其情节、 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
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 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 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
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 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
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
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 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 法部起草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 规定和《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司

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实施办法》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5 9 3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厅字〔 2015 25 号,以下简称《意见》 ,明确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调整
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017 9 1 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规定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了参明确 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取得法律职 业资格的条件、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司法考试制度衔接等内容,并明确由国务 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相关部 门等单位组织实施,定于 2018 1 1 日起施行。
此,司法部着手开展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的相关工作。研 究起草工作立足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和法学教育供给现 状,围绕提高法治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重点就考试 报名专业学历条件、考试方式方法、考试内容以及特殊政策 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合理吸收了全国人大代表、教育部、部 分政法院校以及广大考生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征求中央有 关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实施 7 28条,具体为:第一章总则,共 5条。主要对法律
办法》。 实施办法》 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 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考试要

3 条。明确了
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报名条 件,共 2 条。分别规定了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 禁止条件 ,该求及实施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考试组织,共
部分按照《意见》规定,对专业学历条件、禁

止从事法律职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共 5 条。规定了考试组织形式、考试方式 内容、命题及录取等内容。第五章资格管理,共 4 条。规定
了资格授予及后续管理的问题,明确建立取得资格人员档案 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第六章违纪处理,共 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2 条。对应
第七章
附则,共 7 条。分别对新旧制度衔接、放宽政策、 民和现役军人报名条件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关于
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根据两办《意见》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决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 试制度确定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 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增加了初次担任法律顾问 和仲裁员 法律类 ,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
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报名专
业学历条件。 《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两办《意见》 ,明确报名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为:

具备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
法律硕 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
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

三年”。
关于考试方式方法。在继续坚持统一组织、
实施办法》在
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基础上,

考试方式方法上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计算机化考试的规 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为推广计算机化
考试提供依据。二是采取两部分考试的方式。为进一步提
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统一法律职 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 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 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同时,为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 功能,减轻考生复习备考压力,明确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
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 办法》在附则部分就有关特殊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是妥善处 理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人员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问 题。对《实施办法》施行以前已入学或已取得相应学历的人 员,仍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 条件执行,以充分考虑社会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诉求及不同地 区、不同部门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二是在艰苦边远 和少数民族地区继续实施放宽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 九大精神, 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等方面的要求, 《实 施办法》明确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 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三是规定港澳台 居民及现役军人的考试政策。明确港澳地区永久居民中的中 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实施办 法》 不再单独为港澳台考生制定考试实施办法。同时,考 虑到军队系统考生的构成现状和军队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 要,在《实施办法》中规定,现役军人报考办法由司法部商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四是延续司法考试相关工作 做法。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
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关于特殊政策问题。 《实施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f It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248fc73c5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0d.html

《2018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非法本还能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