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非法本还能考
发布时间:2021-03-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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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非法本还能考!
重点: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 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 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 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
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老人老办法)第
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
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 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
据法官法、 检察官法、 公务员法、 律师法、 公证法、 仲裁法、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 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
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 裁员 (法律类 ),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 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 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 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 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 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 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 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 )具有完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五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
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
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 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 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 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报名无效 ;已经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
处罚的 ;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三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 )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 )的 ; 情
(五)因其他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
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
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
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 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
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 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 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 第十八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
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作出相应 有关信息,录入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库,在 公布。 申请授予法资格证书。根据司法部处理人员的
司法部网站上发布。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
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 视其情节、 后果,分别给予口头 责令告、 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违
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 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 视其情节、 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