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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244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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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要缴房产税吗
?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
400
平方米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性建筑
物,请问
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否要缴房产税?如果要缴,那么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答:
1986
年
9
月
2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
于房产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
释和暂行规定〉的
通知》(财税地〔
1986
〕
8
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在
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
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
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
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
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
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
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
单位接收的次
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十九条还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
之
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
收房产
税。”仔细分析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财税地〔
1986
〕
8
号文第二十一条
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
其二必须处
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
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
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所拥有的
400
平方米售楼部等
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
的两个条
件。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位所建,那么从你的提问中我们也可以
看出,这一临时建筑
物也已经交与你单位了,并且你单位也已经在实质上使用了,
因而应当从你单位接受这些临时
建筑物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这些临时建筑物
由你单位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
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也应当从该临时建
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无论你单位
的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
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请问
,
此售楼处
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
(财税地
[1987]3
号)文件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
财产。房
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
在其中生产、工作、
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
地字
[1986]8
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
棚、材料棚
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
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
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
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
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
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
按规定缴纳
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
以免缴房产税。
二、车棚和临时仓库等应缴纳房产税吗?
[1986]8
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
【问题】车棚、污水处理站顶蓬、煤蓬、临时简易仓库等,是否属于建筑物,
免征房产
税?
【解答】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收对象。
在税收管理中,对“房产”
的界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
与规定》
(财税地
[1987]3
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
表现的财产。房屋是
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
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
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
窖、酒精
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
属于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整。
因此,对于贵公司所述的几种构筑物,我们认为,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房产”,
无须缴
纳房产税。
三、在基建工地临时性搭建的工棚要缴纳房产税吗?
(财税
[2008]123
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
不追溯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
[1986]8
号)的
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
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
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
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
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
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
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
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
[1987]19
号
1987-1-28
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
按房产原值
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
项或者以”待摊费用
“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
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
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本文来源:
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2f7b3d0c8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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