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项目:
(一)再生水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胶粉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的胶粉免征增值税。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三)翻新轮胎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翻新轮胎免征增值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四)特定建材产品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五)污水处理劳务
1、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3]23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六)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七)电力、热力
1、优惠政策
(1)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即上述第(1)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政策依据:财税[2009]163号
(3)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4)自2008年7月1日起,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不需要此项资料。
(八)页岩油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九)再生沥青混凝土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政策依据:财税[2008] 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治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政策依据:财税[2009]163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一)涂料硝化棉粉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二)副产品
1、 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三)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1、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1、 优惠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十五)建筑砂石骨料
1、优惠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六)垃圾、污泥处理
1、优惠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七)电力、热力、燃料
1、优惠政策
(1)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2)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3)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电力产品不需报送)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八)油料1、优惠政策
(1)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2)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3)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十九)档发1、优惠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十)农林剩余物
1、优惠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上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2)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以上所述“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十一)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1、优惠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二十二)微生物蛋白
1、优惠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十三)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1、优惠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十四)金属
1、优惠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以上所述“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十五)再生制品
1、优惠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十六)纤维制品
1、优惠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十七)石墨
1、优惠政策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号
2、报送资料
(1)《税务认定确认事项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
(二十八)其他规定
1、本项政策第(十五)—(二十七)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2)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3)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4)除第(十七)条第(1)项外,本项政策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5)申请享受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30ae07f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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