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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发布时间:2020-02-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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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合
同内容或者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则为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如果当事人基于履行、提存、
抵
销
等
原
因
使
得
合
同
消
灭
,
即
为
合
同
的
终
止
。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
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合同
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
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合同法》分则第三百零八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
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
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转。
(
一
合同债权的转让
1.
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合同
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此
条规定,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
债务人。
2.
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1
根据合同性
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
同、雇用合同等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债权转让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
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
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
利:
(1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
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
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
(
二
合同债务的承担《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须得到债权人的认
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
身的除外。
债务承担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
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二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
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
三
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
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
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概括移转有意定的概括移转和法
定的概括移转两种情形。意定的概括移转基于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而法定的概括移转往
往是因为某一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导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
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
一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原因有: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
抵销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
同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
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二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
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合
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
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
合同。其中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而约定解除则是一种单方解除。即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
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
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
可以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
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
的效力。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
规定办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
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三
抵销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
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
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
法定抵销。
(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
得抵销的除外。
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
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
约定抵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
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四
提存
1.
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
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
务关系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但是《担
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2.
提存的原因。《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
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
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
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
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
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
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
处规定的
"5
年
"
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五
免除与混同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
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
人利益的除外。
本文来源:
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35c873f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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