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的条件及待遇

发布时间:2013-09-24 14:44: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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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的条件及待遇

根据《工资福利业务培训教材》整理

一、病退条件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职条件

不符合上述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能力的,应该退职。

三、退休待遇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退休费,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加发退休生活补贴5%。按省规定,20067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在原15元退休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基本工资5%的退休生活补贴。教师、护士提高的工资的10%可作为计发增加5%退休生活费的基数。

3.计划生育加发5%。《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4.黑人发[2007]53号文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退休时退休费比例可在国家规定的退休标准基础上提高5%

按照以上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

四、退职待遇

1.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退职费;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计划生育加发5%。《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五、工人身份聘任到管理、专技岗位的

对于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合同制工人退休

以工龄满10计发起点,以基本工资的40%为计发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增发基数0.5%的退休费,单位和个人每缴纳一年养老保险金,增发基数0.5%的退休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375def1b14e852458fb57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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