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的法律思想

发布时间:2020-01-09 04:53: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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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家“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

摘要:道家法律思想主要是从“道”出发而引申的“惟道是从,无为而治”,老庄以及后来的黄老学说都在不同的角度上阐明并涉及到这一点,以这一思想为核心的法律观造就了辉煌的“文景之治”,也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今天的条件下也依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道家;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法律思想;法治

在两千余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既非孔孟的原始儒家,也非商鞅、韩非的法家,而是融合了这两种文化,讲究“隆礼重法”的荀子之学。后经不断改造,逐渐形成了“外儒内法”为核心的治国理论体系。其中“儒”强调的是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和不可僭越的君权;而“法”则倡导法术势相结合,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所以从根本上讲还是属于人治,并非真正的法治。唯独道家主张“清净无为”的“自然法”,即按照人类社会的自身规律办事,不要横加干涉,因此主张“无为而治”。这与当今法律思想所提倡的理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所以要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应当忽视道家。

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学术派别,发端于春秋战国时期。而这正是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向封建地主阶级专政过渡的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伴随着礼乐制度的瓦解,社会矛盾的加剧以及连绵不断的战争,越来越多的下级贵族以至中、上级贵族陆续丧失世袭数百年之久的贵族地位和身份,沦落为庶人或成为隐士。这些人身着布衣,为了生活不得不从事那些曾经不屑一顾的职业,却固执地以评论时政的方式维护自己内心的尊严。他们是不满的,因为“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当年引以为傲的奢华生活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从天堂来到地狱的衰落。在这个过程中,曾经至高无上,被严格遵从的周礼没能挽救他们的命运,而那些出身卑微的暴发户却一步一步登上了权力的顶峰。面对这一切,他们既心有不甘又无可奈何。于是,基于身份转变所带来的对社会的全新认知,他们崇尚“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实行“无为”之治,从而奠定了道家法律思想的基础。

一、因顺自然,不可恣意妄为是无为而治的基本思想

无为而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因顺自然:其二,不可恣意妄为”。一般人认为,“无为”就是无所作为,甚至一无所为,这其实是对“无为”的歪曲和误解。道家所谓的“无为”是指按照事物特点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不要进行刻意的干预,要将人的欲望、行为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为而有度,为而有方。这也正是司马迁所说的;“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由此可见,“无为”实际上是最高层次的“为”。 同时道家认为,道所具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也意味着无穷的威力,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此基础上,老子提出了两大原则,一是要求统治者少作为,尤其不可胡乱作为:二是使民众处于无知无欲的境地。面对诸侯欲望膨胀,横征暴敛,不惜频繁发动战争以致百姓生活贫困,极度不满的社会现状,他清醒地意识到一旦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民不畏死,奈何以惧之”的极端情况。所以他要求统治者清静无为,克制欲望,轻徭薄赋,崇尚节俭,使自己处于柔弱的地位,尽可能避免斗争,从而让百姓生活安宁,社会稳定;在立法、定制时必须“去甚、去奢、去泰”,指出最理想的法制就是不去宰割人民,即所谓“大制不割”。但是在另一方面,为防止人民起来斗争,老子不惜逆历史潮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也就是我们所言的愚民政策老庄均认为人之本性是淳朴自然真诚朴素的,而仁义礼智的倡导,是对人之本性的异化,甚至是一种虚伪和诡计,所以统治者应该设法“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 这样就可以消除人民对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追求,进而实现老子所描绘的“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这种不切实际的理想社会像田园诗一样和谐,没有矛盾,没有斗争,军队、监狱、法律等等也就失去作用。总体来说,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无为”即要求人定法的产生、存在、变化,要以道为依据不能有违,制定的法律即为“道法”。而且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无为则要求统治者服从道的阴阳和谐规则,刑为阴,德为阳即刑德相辅。所以,“无为而治”的理论与法治观念还是比较契合的。

二、与民休息、轻刑薄赋是无为而治的具体运用

道家“无为而治”从理论到实践。在战国及秦汉之际,道家思想也在发展,产生了黄老学说。这一学派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领域上重视法的作用,特别强调“道生法”,要“进退循法”,依法治国。黄老学说把道看成是至上和神圣的,而道的本性是自然无为的,所以黄老学说中的法律主张,既有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强调了虚静无为、因循自然的操作性。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体现“公正无私”,“恭俭朴素”,“清静无为”的法律思想,通过无为达到有为。尽管黄老学说没有像老庄那样大力提倡自然法而反对人为法,但黄老学说所言的法、法治,都是从道发展而来的,所以其法治,实际上是道治。

无为而治法律观的实际运用。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后,推行法家学说,严刑峻法,残暴统治,结果庞大的帝国竟然二世而亡,这说明纯粹的法家路线是行不通的。秦朝灭亡的深刻教训和汉初经济凋弊、物资匮乏、民不聊生的现实使统治集团意识到必须对秦专任刑罚的政策有所纠正。于是在法治的框架下,以无为、自然、虚静之观减少了一些严刑峻法。汉初几十年,统治者以黄老学说为统治理论,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恢复了社会经济,形成一个崭新的局面,为汉武帝时代的繁荣强盛打下了基础。而唐初宋初明初的统治者也都曾经利用无为而治的思想与法令相结合,处理当时的社会矛盾。如明太祖把轻刑作为安民的措施,主张对民众一般性的犯罪,只要不是谋反朝廷,就不用采取杀灭九族的连坐法。如果说老庄的无为而治只是理论层面的话,那么后来的黄老学说逐步提到其可行性并将其运用。这就说明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无为而治,在某些特定历史时期是有一定成效的。

三、道家无为而治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道家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曾经在历史上有过相当大的作用,在后来的朝代中也或多或少地呈现出来,其思想中的现实意义是不可抹杀的,研究道家的法律思想其目的也在于为现代社会服务。实事求是地说,道家法律思想中的无为而治,在今天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着种种矛盾、纷争、无疑都是由于人性对权、利的贪婪追求,同时有不认识规律和没有掌握规律的因素。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正是要求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改革的经验曾经被胡锦涛同志用了三个字加以概括即“不折腾”,这个不折腾,追溯其根源,就是道家无为、虚静的理念在当今社会的辩证运用。它尤其主张国家的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对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尽量地少予以干涉;也不能忽视客观实际,为了急功近利而追求政绩业绩,任意妄为地发动运动,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之,道家的无为而治法律思想,无论是老庄之说还是后来的黄老学说都以道为核心,而道的特性就是自然,讲究的是为无为、虚静,体现在法律思想中就是反对苛政和严刑峻法,尤其要求统治者,要具有一定的宽容性,不要过予干预民众的生活,实施宽刑慎罚的政策,力图减少冤假错案。这些合理的思想对现代社会有着不可低估的借鉴意义。但是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道家法律思想产生发展于封建社会,其中的消极糟粕也不少,如道家法律思想中的愚民政策,它的表现是钳锢思想,实施思想文化的专制,说到底还是为君权服务,反对开启民智;另外,老庄等人以消极之态对待社会的治理,反对文明反对进步,要求人们回到小国寡民的时代。这些在今天需要我们进行反思,更好地从古代传统中吸取精华摒弃糟粕,服务于当代的法律。

参考文献:

1.《老子》

2.《中国法律思想史》 武树臣

3.《道家与传统文化研究》 王明

4.老子哲学系统的形成 陈鼓应

5. 论道家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陈新明 曹建东

6.《试析道家法律思想的积极方面》 徐进 姬红艳

7.《道家法律思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价值》 赵龙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3b2a9f6f90f76c661371a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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