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减持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02 22:12: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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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3.7.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深圳公司申报其个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份证件号码等)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申请上市时;

)新任董事、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项后2交易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通过其任职项后2交易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交易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交易

)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深圳公司交的将其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3.7.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和中国深圳公司申报数据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本及时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情况,并承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3.7.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深圳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关信息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解决并承法律责任。

3.7.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深圳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料,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协议受让等方式年新增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新增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7.5 每年的第一交易日,中国深圳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最后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在本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人员所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7.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深圳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深圳公司按本指引的规每个账户分做锁定解锁等相

3.7.7 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深圳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3.7.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股份登记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深圳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深圳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3.7.9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权益不受影响。

3.7.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深圳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个月将其持有及新增公司股份予以全锁定,到期后将其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自动解锁。

3.7.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交易,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容包括

年末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日期数量价格;

)本次变动前持数量;

)本次股份变动日期数量价格;

)变动后数量;

)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本定网站披露上信息

3.7.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的规定,将其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相关人员买卖情况;

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收益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情况;

)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项。

3.7.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殊原因推迟告日期,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公司股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本所规其他期间。

3.7.14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的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加其它限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申报。中国深圳公司按照本确定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3.7.15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的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应当及时向本申报。中国深圳公司按照本确定锁定比例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3.7.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下列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7.17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

(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先生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继续以前述先生为例,直至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先生并未减持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0送10的红股分配方案,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20000股。此后,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00股,还获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50000股(但该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后才能上市流通),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更为80000股,其中,3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5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票。2009年度,先生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由2500股增加为7500股(因分红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级市场购买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即2500股),而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50000股激励股份则不能上市流通,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继续以先生为例,2009年度,先生最终减持了5000股,尚有2500股可减持股份未减持。先生可转让但未转让的2500股,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2009年末,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为75000股(80000股减去其减持了的5000股),根据前述规则计算,先生2010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目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应为18750股。

(5)上述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问题

持有,系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是指主动减持的行为(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

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3dc9f208c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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