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001]

发布时间:2020-08-02 22:46: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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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院办学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国务院652号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开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汴办[2010]44号)、开封市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汴人社[2010]5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开封市编制委员会《关于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汴编[2011]23号)和《关于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调整编制结构比例的批复》(汴编[2015]8号)核准的机构编制方案和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创建高水平高职院校为目标,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人与事的有机结合,人与岗的合理配置,构建以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为基础,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以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为重点的绩效薪酬体系,建立激励竞争和自我约束机制,营造选人、用人的良好环境,增强广大教职工的责任心,提升学院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事业编制数,从学院发展的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科学核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优化人员比例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作用。

(二)择优聘任,目标管理。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实现岗位择优聘任和合同管理,完善人才使用、激励、评价与保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促进人才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管理,形成人员能进能退、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

三、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学院在册在岗的正式编制教职工。

岗位设置中涉及学院各级各类管理干部,按照相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设置

学院岗位设置在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数额和结构比例内进行。

(一)岗位分类

岗位类别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三大类。其中,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从事教学科研、教辅(教学督导、图书管理、学报编辑、现代教育技术)的岗位(含辅导员)。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能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比例与岗位指数

根据市编办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比例,我院教职工岗位总数为589人,其中,教学岗位占岗位总数的80%,即471人(专任教师431-426人,教辅人员40-45人)。管理和工勤岗位占岗位总数的20%,即118人,其中,管理98人,工勤20人。

教学部门专任教师岗位指数由教务处按教学部门的年标准学时数总和/教师年教学工作量(每周8节)确定。辅导员岗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按每200名学生至少配备1名专职辅导员配置。

1. 按职务、职称系列设置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岗位设置审批表

2.按岗位设置

(1)行管工勤人员岗位设置为:

(2)教师岗位471人(其中教辅37人)。

五、聘用条件及岗位职责

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条件分为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两部分。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的受聘用人员具备申报相应岗位等级的资格。

第一部分:管理人员的聘用条件及岗位职责

(一)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四、五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六级职员岗位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职员岗位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八级职员岗位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研究生班、双学士、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及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的执行见习期工资期满,可聘到九级职员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可聘到十级办事员岗位。

(5)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2.任职条件

(1)四级、五级职员任职条件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和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具有指导下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2)六级职员任职条件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和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工作总结,能够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下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3)七级、八级职员任职条件

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和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具有指导下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4)九级、十级职员任职条件

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初步具有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基本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撰写一般性的工作规划、工作总结等;接受并完成相关培训。

(二)岗位基本职责

各部门在本细则规定的基本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承担的实际工作任务,制订具体的岗位职责。管理岗位基本职责如下:

1.四级、五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院的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部门工作。

四级、五级职员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学院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拟定,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协助上级职员主持部门的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职员工作。

六级职员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院组织部负责拟定,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3.七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协助上级职员分管部门管理工作,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下级职员工作。

七级职员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其所在部门负责拟定,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4.八级及其以下职员的基本职责

协助上级职员分管部门管理工作,或承办具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八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其所在部门负责拟定,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部分: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及岗位职责

高等学校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承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并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非教师系列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一)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术能力;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有教学工作量要求的人员,应完成任现职近三年以来各年度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评价均应达到合格以上,否则最高只能聘为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岗位等级范围内的最低等级;

(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否则最高只能聘为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岗位等级范围内的最低等级。

2.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

具备正高级职务资格,能够履行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满足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a.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时间满3年,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好地履行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

b.满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a.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时间满3年,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好地履行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

b.满足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4)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具备副高级任职资格,能够履行副高级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满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5)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a.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满3年,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好地履行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等工作职责。

b.满足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6)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a.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时间满3年,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好地履行教学、科研等工作职责。

b.满足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7)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具备中级职务资格,能够履行讲师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满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8)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a.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时间满3年;

b.满足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9)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具备初级任职资格,能够履行助教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满足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二)岗位基本职责

各系部在本方案规定的基本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本系部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制订具体的岗位职责。

1.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1)教学工作要求

a.基本要求:每年必须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教学环节要按教务处的有关文件规范进行,教案、讲义等要符合要求,教学效果良好(由教务处制定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与具体实施方案)。出现二级以上教学事故的下一年降一级岗位聘用,并变更聘用合同。

b.教学工作量要求

每年应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时数。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岗位能承担二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在院内做两次以上公开学术讲座。

(2)科研工作要求

a.正高级职称:聘期内,平均每年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科限独着,理工科限独着和第一作者);独立或第一主编的身份出版学术专着、译着或经学院推荐使用的教材1部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国家级项目前三名),或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1等奖(或省部级2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以上。

b.副高级职称:聘期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科限独着,理工科限第二作者以上),或平均每年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科限独着,理工科限独着和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教材、专着或译着1部以上(须4万字以上),或主持厅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参与省部级项目前三名)以上,或科研成果获厅局级2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以上(须是政府部门颁发的奖,排名须前3名以内)。

c.中级职称:聘期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科限独着,理工科限独着和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科限独着,理工科限第二作者以上);有公开出版的教材、专着或译着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主持院级以上项目1项(或参与厅局级项目前三名)以上,或有科研成果获厅局级3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以上。

d.初级职称:聘期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科限独着,理工科限第二作者以上);出版教材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加院级以上项目的研究1项以上。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基本职责

(1)岗位工作要求

由各部门根据具体专业技术岗位制定岗位工作要求。

(2)科研工作要求

a.副高级职称:聘期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科限独着,理工科限独着和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科限独着,理工科限第二作者以上);有公开出版的教材、专着或译着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项目1项(或参与厅局级项目前三名)以上,或有科研成果获厅局级3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以上。

b.中级职称:聘期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科限独着,理工科限第二作者以上);出版教材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加院级以上项目的研究1项以上。

c.初级职称:聘期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文科限独着,理工科限第二作者以上),或每年参与出版教材1部以上,或每年参与院级以上项目的1项以上。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岗位上的参照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执行。

第三部分: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及岗位职责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在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中承担工勤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一)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资格证书;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2.任职条件

(1)二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获得技师技术证书。能够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工作任务,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积极指导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2)三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获得高级工技术证书。能够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任务,并能指导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3)四级岗位: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获得中级工技术证书。能够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独立完成本工种任务。

(4)五级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够独立完成本工种任务。

(5)凡国家对工勤技能岗位有特殊要求,属于特殊工勤技能岗位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先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应聘相应岗位。

(二)岗位基本职责

各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基本职责基础上,根据部门承担的实际工作任务,制订具体的岗位职责。

工勤岗位基本职责如下:

1.二级岗位: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

2.三级岗位: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

3.四级岗位:了解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能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

4.五级岗位: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能基本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

六、岗位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严格聘用程序。

1.核定岗位。学院核定各类、各级岗位数。各部门根据学院基本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制定本部门具体上岗条件、明确岗位职责。

2.个人申报。应聘者根据部门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结合自身情况,向所应聘部门提交报岗申请。

3.部门评议。各部门负责人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水平进行审核和评议,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确定拟聘人员。各部门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5.结果公示。拟聘用人员确定后,学院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6.签约上岗。公示无异议,受聘人员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期管理

1.每个聘期为5年。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符合上级及学院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2.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任务、薪酬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政策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和解聘的决定。

3.严格按照聘用合同进行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对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同时做好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经院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以下机构:

1.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有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2.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聘用的申诉和投诉。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并答复;若有新补充材料,可向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并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通知本人,作为学院最终答复意见。

3. 工作程序:召开不同类别的教职工座谈会和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全院教职工对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改革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党委研究批准后,由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

2017年6月8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4695ad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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