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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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刘宪权

【期刊名称】《法学》【年(,期】2012(000007
【摘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养卡”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收回垫付款及手续费时未额外帮助持卡人“套现”,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不属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信用卡“套现”规定中的“信用卡”。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套现”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行为人有可能成立持卡人所构成犯罪的共犯。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非法经营罪一罪论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后又恶意透支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总页数】9(74-82
【关键词】信用卡;养卡;套现;定性【作者】刘宪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相关文献】
1.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兼与刘宪权教授商榷[J],宋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7e4481ce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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