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和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3]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9.30
【实施日期】2013.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和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通知
(湘教发〔2013〕35号)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高考加分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促进高考公平公正,通过广泛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我们在2011年《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湘教发〔2011〕38号)基础上对部分项目作了进一步调整,已经省招生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部分加分政策
1、调减部分加分项目分值。将各体育加分项目分值普遍降低5分,即: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8名者或集体项目前8名的主力队员,加10分;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6名者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加5分。
2、取消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加分。取消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加分政策,改为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3、取消艺术特长生高考加分。取消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奖的加分政策。
4、调整少数民族考生降分录取部分政策适用范围。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降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降5分等政策由过去面向全国高校投档时适用调整为仅在省内高校投档时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降20分的政策维持在全国适用的范围不变)。
上述四项政策调整从2013年秋季进入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适用,2012年及以前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适用《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调整方案》(湘教发〔2011〕38号)的政策。2016年起,非应届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按同年应届考生降分政策执行。
二、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51425f0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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