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职称评价标准(同名40278)
发布时间:2021-05-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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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职称评价标准(同名40278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师德修养、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科学发展,根据《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04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 水平评价范围等级
一、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科研和校外教育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全区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等级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条 水平评价基本条件
一、师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基本理念。
3.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与先进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善于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指导者与引路人。
5.志存高远,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奋发进取,品行端正,衣着整洁,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恪守家庭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且在任现职期间师德考核(测评)中均达到合格以上。
6.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1)不能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故意侮辱学生人格,恶意对待学生及家长,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作风不正派,有侵害学生等行为发生,并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
(3)言行不文明,有借助互联网、手机等工具故意散布或发表违法、有害和低俗信息,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参与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6)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7)有从事“有偿家教”和未经允许擅自到校外兼课取酬等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9)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二、专业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且符合教育部门(单位)的相关规定。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业课教师标准课时的一半。
2.教育教学成绩良好,所带班级、任教学科的学生满意度与教学质量考核(测评)均达到合格等次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3.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不断地自主学习,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在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继续教育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符合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4.职业中学(中心)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还须具有与申报职称(职务)相对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其它条件
身心健康,能正常参加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水平评价业务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先进的教育思想;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等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任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思想先进,教学技艺精湛,教学风格独到。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的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与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教育教学中能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和三级教师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本专业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科研部门的教师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的经历。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等教育工作,教书育人成绩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了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探索等方面取得了较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取得了较突出成绩。
4.积极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与教育科研部门的教师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2.对所任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方法,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提高学生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承担一定的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的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指导培养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学段的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与教育科研部门的教师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的经历。
四、二级教师
1.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等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论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积极学习并初步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4.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与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学段的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掌握正确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积极有效地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论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水平评价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在任现职期间除应具备本水平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其中1至3项中,4至6项中应至少各占1项);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连续任教20年的教师,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其中1至3项中,4至6项中应各占1项)。
1.在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突出,且年度考核5次(或连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