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聘用合同有编制吗

发布时间:2019-06-26 10:44: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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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聘用合同有编制吗





  篇一:和事业单位如何签订合同进入编制

  一.有编制和无编制的区别

  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

  编辑本段区别

  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完全是不同的。工资标准/福利标准都执行不同的规定。这点在退休后的待遇就会更明显。而在实际上,很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特别是混合使用不同编制人员的单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样,以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这只是单位的搞法,换个领导也可以更改,或者有关领导机关要求改正也可以轻易地就改变了这种状况。如果你想调动到另一个事业单位,你的企业编制肯定就不行了。当然,现在事业单位也搞聘用制,是签合同的。但不管怎么说,人事局管的就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及他们的待遇(包括退休)。

  编辑本段档案

  目前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已经在审查档案后,交给人才中心保管了。所以,档案的保管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关键是身份完全不同,待遇从道理上是不同的。

  一项调查表明,“体制外”人才普遍压抑感强、压力大,渴望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放弃人事、户籍档案从某大学出走,到宁波一家国营企业任职的杨博士坦言,由于传统体制观念作怪,“体制外”员工的地位不高,相应地“体制外”人才就有压抑感。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在编”的群体,在目睹本单位的“在编人员”一个个有了自己的房子,升职或被授予重任、外派学习,虽然自己能力与之不相伯仲甚至更强,但却因为不在“体制内”而不能享受。不稳定感、漂泊感油然而生,也可能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不乏干劲的同时,却也因缺乏可预期的上升通道而动力不足。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针对体制内、外的职工实行差别待遇、“内外有别”、对劳动者不能一视同仁的制度性歧视一直而且普遍存在。

  基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就是所谓的体制内的职工;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确立,大量的体制外职工出现了,如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大量涌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企业为了降低这部分员工的用工成本,对其实行差别待遇。后来各地还制定了许多针对这些体制外职工的规定,从而巩固了这种制度性歧视。根据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平等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不能得到平等保护,受到各种制度性歧视、非制度性歧视待遇。

  另外

  事业编制的人员和企业编制的人员的差别在于,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工资是政府全额或差额拨款,保障性强;工资级别调整的次数频繁(有专门规定),每一级别工资高于企业。退休工资也大大高于企业。每次职称的评定都有定量的名额,即有上报基本就可以评定。

  企业编制的人员工资为企业自收自支,工资是否照常发放取决于企业效益。工资级别调整是国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是否调整,职称的评定没有定量的名额,达到条件才能参评,但是否评上没有保证。

  就业时事业编制是优惠政策中的一条,到企业就业的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如果享受到企业就业事业编制的待遇,可以先和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随后由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最后与政府签订合同。以借用的名义到企业就业,如果两三年后,毕业生不愿意继续在企业就业的,可以再回到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就业,享受事业编制的待遇。另外,在某些地方区,某些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可根据所学专业任意选择工作单位,不受单位编制、职位限制,先进后出,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推荐到用人单位工

  作,任何单位不得拒收,不实行见习期,上浮两档职务工资,三年内每年可享受500元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满5年后,转为固定工资;专业对口的,一年后直接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编制是签的什么合同事业编其实不是合同制。确切的说是聘用合同制。在编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为在编人员受《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调控,所以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才是合同制,因为劳动合同对应的是《劳动法》在编人员是聘用合同,是人事局管

  不在编人员是劳动合同,那是和谁签订呢,人事局、派遣公司还是哪个主

  体

  是啊,对应劳动法,但是具体和谁签这个合同呢

  三、事业单位的工资

  得看什么单位。事业单位分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1.一般一个地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是一样的,只是因为单位不同,福利待遇不同而已,有的单位还有特别岗位津贴之类的,好的单位根本不会用到工资,光奖金、福利之类的就花不了,有的单位没有额外收入,因此只发财政统发的工资。这个得视单位情况而定;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是一样多的,差就差在单位自负那一块儿,理由和现状同上条;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凭单位自己的创收能力,有的单位效益好,工资非常高,福利待遇也很好,有的单位创收能力差,连工资都发不下来。

  综上所述:不能笼统的说事业单位工资怎么样,要看具体地区、具体单位

  我是机关单位负责工资的,下属几个事业单位的工资我来审核;级别工资是根据工龄计算出来的;我们这里,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没区别的,试用期工资也是按照岗位和工龄来计算工资的。

  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

  有三类岗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

  各类人员人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资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其中岗位工资:专技岗位分13个等级,管理岗位分10个等级,工勤分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不分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技和管理人员设65个薪级,工人设40个薪级。每一薪级对应一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人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2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社部门制定的标准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问题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工资表上包括如下

  职务工资,津贴,教护10%,教护龄津贴,岗位工资,家属补贴,女工费,特岗津贴,移

  动通讯,液化,孩补,房补,电话补贴,司机补助,其它,应发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个人医保2%

  篇二: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注意事项

  各单位在签订聘用合同时要认真阅读聘用合同书前面的“说明”,按其要求签订,并注意以下事项:

  1、聘用合同要求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原则上不要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签订,以增强聘用工作的严谨性,防止出现问题。聘用合同一式五份。

  2、工作职责可以直接填写,也可以采用打印纸条,粘贴在合同书上,再盖上骑缝章的方式填写。本单位聘用制实施方案中规定了各岗位工作职责的,也可以填上“按《××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工作执行。”

  3、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起止时间由推聘领导小组根据年龄、学历或学位、职称、业务水平、工作表现、是否重点关键岗位或急需短缺的工种等因素研究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4、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事业单位新进受聘人员或续订聘用合同时调整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双方可以按照《聘用制度意见》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

  月,签订聘用合同时,对见习期内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其见习期结束时止。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与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不再约定试用期。初次安置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复退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5、聘用岗位根据各人实际从事的工作填写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之一,明确其聘用关系和岗位类别,不必写明具体职务和级别。对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6、违约金由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一般以500010000元为宜。

  7、按政策规定属于缓签合同的人员请报区主管部门和区人事局审核确认。

  8、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请,单位同意的,请在签订聘用合同前报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人事局审批。

  9、合同鉴证采取自愿原则,需要进行合同鉴证的单位请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篇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已下发给大家,下面我结合《办法》和《合同书》中的有关规定讲解如何订立聘用合同和在订立聘用合同时重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订立聘用合同

  首先要弄清订立合同的主体和形式,也就是要明确是谁跟谁订立合同,以什么方式订立合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  

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明确了订立合同的两个主体,一个是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个是受聘人员。合同的形式是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这里所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都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目前,我区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这些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就不能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而应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订立合同,或由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该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作为其代理人与受聘人订立合同。这种委托是需要明确授权的,要有授权委托书。下面我就结合《办法》重点讲一下如何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合同书》封面主要讲一下合同编号。编号共由10位数字组成。前四位是吉林市和丰满区的编号,即20XX,第五位和第六位是主管局的顺序号(无主管局的即为本单位顺序号),第七位到第十位为本单位人员顺序号,从0001开始。

  聘用单位(甲方)填写单位全称。

  《合同书》正文前附是“填写说明”,列举了签订合同的几点要求。在填写合同前需重点强调,必须按照填写说明填写有关内容。

  《合同书》正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人员)双方的自然情况;第二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十条,是《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聘用合同具备的七个条款;第三部分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包括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关于合同的其他规定;第四部分为甲乙双方和鉴证机关签字盖章页。

  1、第一部分,是双方的自然情况。在填写时需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乙方姓名和身份证一致。

  2、第二部分(第一条-第十条)。

  (1)第一条“聘用合同期限”中“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项执行”,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聘用合同分为短、中、长期等固定期限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项目合同两大类,因此,签订合同时需要首先明确该合同期限按哪一项确定,属于哪一类合同。合同期限从竞争上岗被聘任时间开始算起,暂签订三年,如20XX71日至20XX71日。

  第一款为短、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首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因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有1年见习期。试用期只能约定

  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聘用单位不得与受聘人员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

  第二款为长期合同。是签订至退休的合同。对在国有单位工作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就与其签订此合同。

  第三款是项目合同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或(二)执行。

  (2)第二条为“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第(一)项明确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简要概括出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及所聘的职务。如农业技术推广站从事蔬菜种植岗位聘用为农艺师职务。(见各单位岗位设臵方案)

  第(二)、(三)项是甲方对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质量标准的要求,可参考岗位设臵方案中岗位说明书及所职聘岗位的岗位职责等的内容填写。别外临时岗位人员还需在空白栏目中填写“使用临时岗位”,超编人员还需在空白栏中注明“占用编制控制数”。

  (3)第三条“岗位纪律”和第四条“岗位工作条件”规定,是参考其他省市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和我省的劳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岗位工作条件”中(三)栏填写“按国家规定执行”。

  (4)第五条“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第一款主要用于约定正常月工资支付标准,即聘任后所执行的工资标准。填写“按吉林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或“按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款是对工资福利、资金、津贴、补贴等如有其他约定,空白处可填写““按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凡完成竞聘上岗后的事业单位,应按受聘人员所聘岗位对应职务等级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档案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聘用前职务等级与聘用后职务等级相一致,且聘用前已执行本职务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不变,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聘用前已取得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岗位限制未聘及兑现工资待遇的,按聘任职务就近就高确定聘用职务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所有人员一律从聘用的下月起执行聘任职务的工资待遇。

  (5)第六-第十条“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终止、续签和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部分,是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内容规定的。

  第六条主要是合同的变更问题。聘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变更合同有关内容。聘用单位出现变更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受聘人员安臵;撤销的,应由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单位受聘人员安臵或给予补偿。

  (6)第七条聘用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因某种规定的情形出现,而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依法提出解除的。合同的解除有多种情形,除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可由单方提出。

  (7)第八条是聘用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共5种情形。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要为原受聘人员出具相应证明(《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4)和《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5)。这是为了证明该人员与原聘用单位已无聘用关系,该人员可凭此证明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

  (8)第九条聘用合同的续签。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30日内办理。《聘用合同续签书》见附件1

  (9)第十条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一款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的两种情形,赔偿金的标准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约定。此栏填写“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款是乙方应违约责任的3种情形。第一种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在《办法》中做了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按约定进行补偿。培训结束后受聘人员为聘用单位每服务一年,补偿费就递减20%。例如:聘用单位出资1万元对受聘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一年后,双方解除聘任合同时,该单位最多只能向该人员收取8000千元的培训补偿。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则单位不得收取补偿。此栏填写“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或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

  第三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是指除了合同中的几种情形之外,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如没有填“无”

  3、第三部分包括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关于合同的其他规定。

  (1)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书》的第二、

  四、五、十条均在后面留出空白,用于记载合同双方对本条内容的其他约定;而第十一条是甲乙双方对除第一至第十条合同必备条款以外其他重要事项的约定。如没有填“无”。

  (2)第十二条主要是争议处理即合同仲裁。

  (3)第十三条是附则。附则(二)应为“本合同一式四份,聘用单位的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爱子聘人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6a51683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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