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27 13:57: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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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时间:20130816 作者:浑源党建网 点击: 156

       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把好入口关,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
  一、公示的对象
  1、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列入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
       2、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的计划发展对象。   
       3、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时限
  1、发展前公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之后,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前,将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
  2、转正前公示。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公示。
  3、公示的时限:7个工作日。
  三、公示的形式
  1、公示由党委(总支)或培养发展对象的支部负责实施,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内设立公示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2、公示坚持发扬民主,实施监督,保证效果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的公示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四、公示情况的收集及处理办法
      公示后,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在公示期限内,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为便于调查核实,对于反映的书面材料各级党组织要妥善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对于电话反映的情况要备有专门记录本进行详细记录。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填写《党员发展(转正)公示表》,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和审批。各级党组织听取公示情况反馈和调查结论时,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发展对象不得发展,预备期党员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资格。
       五、发展党员公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发展党员公示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程序进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各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准确反映积极分子的真实面貌。
  2、各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必须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后再确定公示对象。
       3、对公示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正确对待,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清楚后,要果断地做出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1、公示对象

  1)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确定,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经党的支部委员会审查,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2、公示内容
  1)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和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近两年受奖惩情况。
  2)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和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3)公示的期限、要求和联系电话等。

  3、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4、公示形式和范围
  公示由审批党员的基层党委或经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部负责。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要根据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和行业)的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的基层单位。如有必要也可扩大公示范围。

  5、公示程序
  1)党支部向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报送拟接受为预备党员或拟转为正式党员对象的有关材料,提供基本情况公示表。
  2)负责审批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审定拟接受为预备党员或拟转为正式党员对象的基本情况公示表,确定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到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未发现问题的,负责公示的上级党组织须及时指导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按《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3)负责公示的上级党组织应认真对待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公示对象所在部门的党支部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视问题性质和轻重分别提出暂缓审批、不予批准入党或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6、对反映情况和问题的要求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也可反映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反映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镇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增加我镇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镇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确保我镇发展党员的质量,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示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经支委会研究确定,即将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二、 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限为七天。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族别、籍贯、出生地、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等内容。公示还要注明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四、公示程序

    1、预审。党支部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报所在党委预审。

    2、公示。发展对象的公示由所在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公示在镇范围内进行。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将公示内容在镇内公开栏或宣传橱窗张贴展示。

    3、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公示期间,党委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举报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进行记录。

    4、调查核实。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详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对反映村民公示对象的问题,一般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镇干部职工公示对象的问题,由党委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党支部做好协助工作。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的过程中,党委和党支部要注意相互沟通和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5、调查结果的使用。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1)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公示对象的发展。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的,按预定方案进行,并在公示结束后由党委指定专人同公示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责其限期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不予发展。

    4)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发展,暂缓发展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作出负责的书面情况说明,经支委会研究认为不影响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此后,如经查问题属实的,要做出处理。

    5)对在发展党员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发展党员“四票决、三公示”制度 

(一)“四票决”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对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四个环节全部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让广大党员和群众代表更好地表达意愿,使推荐、表决过程更加民主,推荐、表决结果更能体现民意,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纳到党组织中来。

1、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票决。党支部一般每年都要从申请入党人员中集中进行一次民主推荐活动,即分别由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员和群众代表根据党支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员名单,结合申请入党人员现实表现情况,按照党支部确定的名额,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票》。参加民主推荐的群众代表人数,要根据本单位规模大小确定。在农村,500人以下的村,参加推荐的群众代表不能少于15人;500-1000人的村,一般不少于20人;1000人以上的村,不少于30人。参加推荐的群众代表一般是非党村民代表、非党村委会成员和群团组织负责人,以及各级非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威信较高的村民等。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党干部职工1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10人以上的,参加推荐的群众代表要达到总人数的半数以上,但最低不能少于10人。民主推荐情况及时记入《发展党员民主推荐情况统计表》中,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档案备查。

2、推荐发展对象票决。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征求培养联系人意见、党内外群众推荐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研究讨论,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作为“发展对象”列入党员发展计划。

3、接收预备党员票决。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通知全体党员。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党员大会。会前,党支部要确定好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准备好票箱,印制好表决票。监票人、计票人经全体与会党员表决同意后方可行使职责。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投票结束后,当场唱票、计票。表决对象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半数的,视为通过决议。

4、预备党员转正票决。参加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大会的参会范围、票决形式与接收预备党员的有关要求相同。

(二)“三公示”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分别向党员群众公示,保证广大党员群众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工作透明度。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公示。申请入党人员经党员、群众投票推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从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之日起,在党务公开栏中对本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核实,除《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有关情形外,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涉嫌违法犯罪或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矛盾纠纷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背本单位规章制度,不支持本单位领导班子工作,不履行公民义务的;参与或组织群众上访、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的。

2、确定发展对象公示。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党员、群众投票推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及时填报《发展党员民主推荐情况统计表》,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经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预审、培训、测试后,在党务公开栏中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报告表》,按规定程序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3、预备党员转正公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要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后,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7天的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决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6f1f2e51ed9ad51f11df2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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