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13 11:55: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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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元范围内确定,学院分为元和元两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学习成绩良好,上学年内不及格课程(任意选修课除外)不得多于一门,且历年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得多于四门(任意选修课除外)的同学只可申请元档;

(八)国家助学金以上学年学科成绩计算,以每年学期初(月)教务处出具的原始学生成绩单为依据进行评定;

(九)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同等条件下,在文艺、体育及学术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优先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优先资助对象:

(一)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

(二)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三)家庭主要成员为残疾人或家人中有重、恶、大疾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四)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造成经济困难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家庭的特困生;

)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的学生(同等贫困度时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前的优先。)

以上情况必须有县或乡级政府等相应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残疾人证、学生证、烈士子女证、优抚对象子女证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有效印章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取消资助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故累计旷课达学时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生活不节俭,日常消费超出正常学生消费水平,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购买高配置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四)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长期不在校,擅自在外租房者;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系学办主任担任,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十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如果获得助学金将如何使用等。申请的学生还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开具的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经济开支状况及联系方式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审核。学生所在班级的班委、团支部根据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综合测评成绩等情况进行初选,班级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选。

(三)各系评审。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综合测评成绩等情况及班级提供的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核。组织评审后给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学生发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将初评名单在本系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处。

(四)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院学生奖、助、贷评审领导小组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院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在获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当年助学金的发放并取消下学年助学金申请资格: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故累计旷课达学时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生活不节俭,日常消费超出正常学生消费水平;

(四)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五)长期不在校擅自在外租房者;

(六)不当使用资助金,存在请客吃饭、购买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挥霍浪费情节者;

七)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记录者;

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十三条 评优评奖纪律要求

(一)申请者不得为了获奖而虚报、谎报学习成绩、曾获奖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等,违者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申请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拉选票,扰乱评选秩序,违者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三)奖金和荣誉由获奖者全部支配,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要求获奖者将奖金平分或者以轮换等其他方式分配。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3b4821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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