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8-10-30 21:13: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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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了、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由此可见,保险是一种按照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它既不同于以法规强社会保险,又不同于社会救济性质的慈善事业。

二、保险有什么特点?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它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补偿性。无论是经济赔款还是给付保险金,都是一种经济补偿。

二是契约性。保险的经济补偿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都受到合同的约束。

三是科学性。统计学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的客观依据和合理计算收取保险费的理论依据。

四是互助必一。某人被保险人通过投保来承担其他被保险人所发生损失的一部分,同时也把自己的风险损失摊给其他被保险人。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做法,充分说明了保险的互助性。

三、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为了与各种形式的灾害、事故作斗争,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了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三项主要措施:1、预防;2、、抢救;3、经济补偿。其中,预防措施虽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导致的损失,但不能完全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抢救措施只能在灾害、事故发生的损失;救济的办法也无法使被救济的人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储蓄,这种只靠自己积蓄的力量往往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买保险(参加保险)就成了一种只花少量资金而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却可获得较高保障的好办法。

四、买保险后如果没有出险是不是吃亏了?

买不买保险大不一样。对于有些人来说,也许只有到了灾难之后,才会充分认识到买保险的必要。我国1999214日的难事件发生后,遇难的61人中有14个买了航空意外保险的,其亲属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分别获得出20万元的保险金。1998年夏季,在我国长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中,有的企业和个人事先都买了保险,因而获得了赔偿,许多没买保险的,巨大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有些企业和个人,总喜欢在买不买保险上打小算盘:买了保险没发生灾害,就觉得钱花得“冤枉”;殊不知,日常生活中常常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保险的独特作用就在于它能够“预防万一”。如前面提到的2.14空难中,买了保险的死难者,其每个亲属获得的20万元的保险金,是他们各自只花了20元“买”的。那么,不出险是不是就花了“冤枉”钱呢?

保险是一种风险补偿,没有风险也就得不到补偿。投保者花钱实际上是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保障——使自身不受损失的保障,这种保障只有在保户遭受损失时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它之所以能够拿出大把的钞票赔给出险的保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出险的保户数量大大高于出险的保户。没有众多不出险保户的“白”交钱,出险保户出就不可能得到成百上千倍的补偿。因此,企业和个人在保险时不能只在花钱上“精打细算”,而更应着重于对风险的判断与承受上。如果自己对风险造成的后果完全有能力承担,那么不买保险也罢;如果自己无法承担风险损失,那么保险费还是不能省的。以免省了小钱,丢了大钱。

五、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并、分立,也可以解散、破产,经营不善时还可能被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如果是这样,那么投了长期的人寿保险的保户的利益是否就会受到完全的损害了呢?不会的。因为《保险法》还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一是不准解散,二是在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以后,该公司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即投保人手中持有的保险单)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如果不能同有关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保险公司接受,这就保证了投保人的利益不遭受重大损失。

当然,如果有一天某个保险公司真的被解散、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给投保人带来一些损失的,这正是我们平时在选择什么样的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考虑和重视的问题。

六、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个人还有买保险的必要吗?

有必要,原因有二:

一是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是养老、医疗、失业等最基本的保险。根据有关法规,其保险费通常是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负担,只能保障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等方面最低层次的基本需求,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抚养的子女、亲属的经济保障需求,其保障面还是很窄的,更谈不上对被保险人所拥有财产的保险保障。显然,在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后,根据个人的经济力量和保障需求再选择必要的险种购买商业保险,完全是有必要的。

二是由于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而保险方是政府,为体现政府职责,不管被保险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再加上国家财力的限制,这种保障的水平属于最低层次的;而商业保险则强调“个人公平”原则,因商业保险的双方是契约关系,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相等。被保险人交费越多,赔偿和给付的标准也就越高。人们一生中的生活消费是有层次的,为了满足比社会保险更高的保障需求,购买商业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由于社会保险通常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管理,一般不交税,也不以盈得为目的,管理费用相对较低,因此商业保险的交费标准相对要高于社会保险。

七、什么叫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其法律上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国《保险法》上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法人即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必须扔有不同规定数量的实收资本金方可开业经营,其实收货币资本金必须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八、什么叫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的人。如保险人接受其投保申请,则投保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和个别财产保险中也有例外)。

九、什么叫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损害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其身体及生命保障的人;其没有被保险财产,只有被保险人自身,也就是保险标的本身。

十、什么叫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是每一个保险合同必有的对象。其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也可不明确指定;如果没有明确指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继承。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是同一个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都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也可以为直系亲属及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属、其他家庭成员投保,如为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等人投保。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指定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自己,也可以是其他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可以是:

1、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均为一人。

2、投保人、受益人是同一人,而被保险人是另一人。如丈夫为妻子投保,被保险人是妻子而指定受益人是丈夫自己。

第二,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可以是:

1、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而受益人是另一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如投保人为其子投保,并指定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如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人寿保险,而指定其未成年的弟弟为受益人。又如雇主为其雇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指定其雇员的亲属为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十二、保险代理人为谁代理?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业务的中介人之一,是受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接受保险业务,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十三、保险经纪人为谁经纪?

保险经纪人也是保险业务中的中介人之一,俗称“保险掮客”。它是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等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利用其娴熟的保险技术为投保人寻找保险公司,并洽谈保险业务,但其不能瓦投保人订阅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特别约定)。经纪人虽然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但仍然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因为在国际上保险人的业务往往来自于经纪人的活动。

经纪人与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他代表了投保人的利益,如由于经纪人的疏忽或差错而造成投保人的经济损失,经纪人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纪人必须是法人,必须按有关法规才能成立;不允许经纪人自留任何保险业务。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恢复保险经纪人制度。

十四、什么是保险公证人?

保险公证人也是保险中间人之一。他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等核定赔偿事务并给予证明、并向委托人收取劳务费的人。公证人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主要是应用其技术专长,客观地为委托人进行查勘、定责、检验、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工作。

保险公证与司法公证不同。保险公证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使当事人以此为根据来确定赔偿金额。但可弥补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保险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往往受到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欢迎。保险公证人也需具备一定资格,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成立。我国保险公证人制度正在恢复之中。

十五、什么叫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

十六、什么叫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以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费率的大小一般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保险事故及损失程度的概率、经营费用等因素经科学计算而确定的。

全国性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机构厘定并颁布,各家保险公司均得按此执行。如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等险种的条款、保险费率均由保险监督机构确定。而一些地方性的险种如家庭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其条款、费率由某家保险公司的省级以上公司报经保险监督机构审批后,按批准的保险费率执行。

十七、什么叫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它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应依据实际价值或保险费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是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人身险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的最高金额。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以金钱来估价,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只能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

十八、什么叫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为保费,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不能生效。

保险费的多少,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来计算确定。通常计算方法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例:某人将其家庭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年费率为1‰,保险期限为一年,应交纳的保险费=50万元*1*1=500

有的险种也按固定金额来交付保险费。

十九、什么叫保险金?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并因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保险合同期满,按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也称为赔款。

二十、什么叫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保险申请书或要保书。投保单指投保人要求参加保险并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是保险人接受承保以后据此签发保险单的凭证。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投保的险别、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投保人地址及保险标的坐落地、保险责任起讫日期和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与投保单一起构成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投保单应由投保人自己或在保险公司职员指导下填写。投保单北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一、什么叫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载明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约定的义务和权利的书面凭证。保单上的主要内容和投保单完全一致,由保险人签发,其正本交由被保险人存执;当被保险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或遭受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或期满要求给付时,它是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处理赔款时的主要依据。保险单背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二、什么叫批单?

批单亦称“背书”,是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文件;经过签章后附贴在保险单上的批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通常用批单形式来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主要有下列一些情况:变更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更名、财产转让等);变更保险标的名称代号,如船名、车辆牌照的改变;变更财产坐落地,包括被保险人迁址、财产坐落地增加、减少等;保险金额的变更,如企财险中的保险财产的增减、被保险人接受赔款以后保险金额的减少,变动保险费率、退保等。一般保险合同内容需变更应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签发批单。

凡经批单变更了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以最后批改为准。

二十三、什么叫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内注明的条文,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是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合同只有将必要的条款记载明白后才能生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金额。

4、 保险费。

5、 保险危险。

6、 除外责任及赔付方法。

7、 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8、 争议条款。

9、 订约的时间。

10、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十四、什么叫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致使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发生保险事故也称为“出险”。

被保险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有权向保险人申请赔偿。被保险人遭受非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保险人无赔偿的义务。

在人身险中发生保险人需要给付保险金的事件也称保险事件。如某人为其子参加了子女婚嫁金保险,当其子年满22周岁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事件。

二十五、什么叫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为分保,俗称为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原保险人,也称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也称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如果再保险人将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叫做转分保。

二十六、什么叫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亦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损害或灭失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这样的关系,就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就不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对可保利益这一概念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掌握: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它体现为:一是标的存在的合法性;二是投保人与标的关系的合法性。

2、可保利益只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利益。对于不能以货币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政治打击之类,保险是无法也不应予以补偿的。在人身险中,由于人是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3、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它包含了现在已确定的利益和能够确定的利益两层含义。现在已确定的利益可以用货币量为利益大小;能够确定的利益是指期待利益或预期利益。如运费、利润、租金、存款利息等。预期利益的保险在国内保险业务中已逐步取得发展,如利润损失保险已作为一个独立险种在开办。

二十七、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提出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告知与保证。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申请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如告知不实,漏报或误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特定担保事项,即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循义务的一部分。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有告知和保证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形式是保险条款的告知,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单和保险单的背面,保险人还负有及时、合理、准确的赔偿责任。

二十八、什么叫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案,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也就是说保险的赔偿限于以保险危险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原因,并不是指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即效果上最近的原因。近来学者、法官对“近因”一般统一解释为: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而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其中导致结果的起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原因。

二十九、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

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过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补偿型的保险,如医疗保险,而对人寿险适用性不大。

三十、什么叫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保险事故的责任者是第三者,那么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后应将保险标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且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其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益转让原则也就是代位原则,代位首先是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权利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换言之,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则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了后者,那么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便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了以赔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求偿、代位追偿等。

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一是权利转移时是在保险赔偿之时,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二是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三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

其次是物上的代位,即保险标的所有权向保险人转移。物上代位通常发生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即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损失,在赔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即可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物上的代位有两种情况:一是委付。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全部损失赔偿的同时,应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权,被保险人这时不能再撤回委付书。二是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之后,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三十一、投保前、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投保前主要做好咨询、调查、综合分析工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财产保险上要注意保全和保足。如李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项目有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装潢、家用电器、家具、衣物及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其他生活用品等。但李某只投保了自有房屋3万元(属政策优惠向单位购买的,而房屋的实际价值是30万元)。订立保险合同后,李某因家中液化汽罐爆炸并酿成火灾,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其中房屋修复需5万元,经保险公司查勘核实后决定赔付5000元。为什么李某现实到15万元经济损失而只得到5000元的补偿呢?其原因一是没有保全,二是没有保足。那么李某房屋实际损失是5万元为什么又不能获得5万元赔款呢?首先受到保险金额(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李某只保了3万元)。其次李某对其房屋的保险属不足额保险,李某将价值30万元的房屋只投保了实际价值1/103万元,也就意味着李某只将房屋风险的1/10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其余9/10风险属“自保”。因此李某的房屋即使全部烧毁,保险公司也只能补偿其3万元,也就是总损失的1/10。李某的房屋实际损失为5万元即为部分损失,保险人也只能按其承担风险的1/10去补偿,5万元的1/10就是5000元,这也就是部分损失的比例赔偿办法。

一般财产保险在不足额保险时如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办法如下: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损余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保险价值)

由此可见保全保足是多么的重要。还值得一提的是,保足就是尽量使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一致,这样出险后无论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按实际损失得到补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这种不保险应不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不保足保全不好,那么超额保险行不行呢?所谓超额就是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一般的合同中超额部分属于无效,而恶意的超额保险合同全部属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且恶意投保人如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在被查明后,要负赔偿责任。

三十二、保险单(投保单)中有时为什么需要有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是按保险监督部门的规定事先拟定好的,具有通用性的特点。这样一来,在具体的地区具体的情况下,对投保人就不完全适用。因此具体操作时,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可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作适当的微调,即对条款内容作一些局部的变更、补充、删减,以适应具体情况,更好地表达双方的意愿。其形式,一般采用“特别约定”来实现。

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不能违背我国当前的有关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2、不能违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必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

特别约定可以格式化,也可非格式化,但必须同时附贴在投保单、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或填写在投保单、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内,这样才能和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三、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重复投保吗?如果重复投保了出险后可以重复索赔吗?

这个问题不是一概而论的。对于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一般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是无法用货币来计算其经济价值的,因此其可保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但对于财产保险则不可以重复投保,即使发生了重复保险也不可能获得重复的赔偿,就是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损失金额的赔偿。

三十四、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是何关系?

这里所指的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是指主险(基本险)的合同和附加险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开办的主险往往具有较广泛的适应性,为了满足广大投保人的需要,一般会在主险的基础上增加办理附加险,用以扩大保险责任或增加保险金额(主要在寿险中出现)。附加险的主要特点是:

1、附加险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单独办理,只有办理主险时才能办理附加险。如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盗窃险,只有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才能投保附加盗窃险。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等,在附加条款中未加明确事项按主险相关约定执行。

3、附加险的合同不能单独存在,即主险合同因失效、解约或期满等原因,效力终止时,附加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4、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险的交费约定一并交纳。附加险的保险费率都有独立的标准。

三十五、投保后如想中途退保可以吗?

根据保险自愿的原则,投保人一般是可以中途退保的。退保,也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终止期未到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即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交纳保险费的险种,退保时保险人一般只退还从退保之日起到保期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对于带有储蓄性质的险种,退何时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储金)。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此规定,投保人、保险人均无权解除合同;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即保险的货物未启运前,保险的运输工具未启航前(未行驶前),投保人还是可以退保的,但退保时保险人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十六、什么叫保单的终止?

保单的终止也就是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终止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与合同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终止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合同终止是保险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结果;广义的合同终止包括终止权的行使和自然终止。

第一,因行使终止权而使保险合同终止。行使终止权又称“解约告知”,是当事人使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于中途失效的单方法律行为。终止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合同的效力自行使终止权时消灭。行使终止权的法律特征是:

1、与合同失效不同。行使终止权后,合同不能复效。

2、与合同无效不同。行使终止权是一方的意愿。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3、与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不同。行使终止权合同的效力只在终止权行使终止权时开始终止;而合同的解除权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行使终止权以外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自然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

1、保险事故虽未发生,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合同即终止。即使保户到期后续保,只是新合同的成立而不是原合同的延续。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履行了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致使保险合同失去了保险标的。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非保险责任的事故致使保险财产灭失;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

保险合同终止权只对将来失去效力,并不溯及既往,当事人不承担回复原状的义务,所以合同终止前的保险费不返还。

三十七、保险合同签订后都是有效的吗?

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签订后都是有效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无效。无效的情况有下列几种:1、从无效原因来分,有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2、从无效范围来分,有全部无效和失效。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订立保险合同时危险已经发生或危险不存在,如汽车在签订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时该车已被撞毁。2、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恶意的重复保险(主要指财产保险);4、财产险中非恶意的超额保险,其中超过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部分保险金额无效,合同其他部分仍有效;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6、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的。

三十八、被保险人索赔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索赔的程序如下:

1、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俗称“报案”),将保险事故的基本情况报给保险人,这些情况包括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属何种灾害事故、可能的原因、施救情况、保险标的损失概况等,报案可以用电话、传真、电报、派员等方式进行。无论用什么方法报案,最终保户均需填写由保险公司印出险通知书和损失清单。

2、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一般财产保险的事故现场均需查勘)或进行调查,查明灾害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接受保险公司理赔业务人员的询问,提供查勘的方便。

3、向保险公司提供灾害事故的证明、有关单证等,以便保险公司能准确、迅速、合理地定责、定损。

4、接到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通知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确定的赔款金额如无异议,在10日内向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顺便提一下,关于索赔时效问题,即被保险人如投保的是人寿保险以外的险种,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如两年内不行使索赔权,则其索赔权就自动消失,也就是说索赔的时效只有两年,而人寿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

三十九、财产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如何恢复相应减少的保险金额?

在财产保险标的遭受部分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金额的减少与其恢复有以下三种情况:

1、对某些条款具有连续责任性质的,例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及其第三者责任险,只要是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时(达到时则保险责任终止),保单继续有效,保额也不作相应的减少。

2、对大部分条款不具有连续责任的,例如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等,如发生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时(达到时,保险责任也即行终止),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要作相应的减少;被保险人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若未恢复保险金额,再次出险时,保险人将按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的理算;若二次以上(含)出险,其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终止。

3、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如因出险被保险人得到赔偿后,保单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应作相应减少,直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进,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四十、什么叫相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额?什么叫绝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绝对免赔都是限额赔付的方式之一。用这两种限额赔付,一般原因都出自于减少小额赔款的理赔以简化手续,或被保险人为节约保险费的开支,或保险人为增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护意识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相对免赔,即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超过相对免赔率或相对免赔额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必须是:损失率>相对免赔率);

或: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必须是:损失金额>相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超过绝对免赔率或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仅对超过的部分负责赔偿。其赔偿的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绝对免赔率),(必须是:损失率>绝对免赔率);

或: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绝对免赔额(必须是:损失金额>绝对免赔额)。

采用相对免赔、绝对免赔时,都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采取哪种形式,及其具体数字或数额。

四十一、保户在索赔过程中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1、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2、在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可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或经仲裁后一方对仲裁裁决拒不履行,另一方也可向法院起诉。

四十二、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部分。

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人身保险的险种日益增多,不仅能满足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养老等保障的需要,而且能满足被保险人的生育、子女教育和婚嫁等方面的需要。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因被保险人死亡所致家庭损失的经济补偿,减轻家庭或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其遗属能够获得一定收入,以维持生活及偿付债务之需;二是储蓄资金,以备将来自己生活所需。前者属保障型的,后者为储备型的。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三、什么是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又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三种。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又分为定期寿保和终身寿保;前者保险期限是某一期间,后者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的一生。“两全”保险的两全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需给付,在保险期满仍也需给付。

四十四、什么是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根据保险的期限,它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两种。

定期死亡保险在习惯上被称为定期寿险,它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5年、10年、20年、3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例如国寿目前开办的《祥运定期保险》,其条款中有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也就是说到65周岁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只有保障功能,而没有储蓄功能。

终身死亡保险亦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即保险人要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或者说,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保险公司总是要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终身寿险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前者也称终身交费的终身保险,它是国寿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有终身交纳保费、终身获取保障以及保费较为低廉等特点;后者又称限期交费的终身寿险。特种终身寿险有两种形式:一是一次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即趸交终身寿险。二是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期限可以定为10年、20年、30年或用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来表示,如60岁、65岁、70岁。前者由于是一次性把保费交完,采用此种交费方式的人较少。

四十五、什么是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继续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所交保险费不退,充作所有生存期满日为止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有终身年金保险和定期年金保险两类。

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之需。

四十六、什么是两全保险?它有什么特点?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保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取生存保险金。

两全保险的特点:

1、储蓄性。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同时又参加了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获得投资的利息收益。被保险人可按月(或每年)交付少量钱,存入保险公司,若遇到保险责任,即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平安安到保险期满时,可领回一笔很大数目的现金,用作养老或其他用途。

2、给付性与返还性。两全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件或合同期满时,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给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金,除了发生保险事故给付外,都是确定的事件,如生存到期满返还被保险人的,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之前,这些保险费等于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作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储存起来。

两全保险在某种程度上通俗地讲,就是我的钱是我的,你的钱也是我的,可较大地满足投保人取得生命的保障和投资的愿望。

四十七、什么是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病所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其一是由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用的医疗费用;其二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收损失。前者称医疗保险,后者称残废收补偿保险。

医疗保险一般有90~180天的观察期。即在投保后90~180天内发生疾病住院,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只有在90~180天之后,保险公司才负保险责任。

四十八、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责任范围是什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些伤害责任一般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和人为事件混为一谈。但目前有些保险公司开设的此类险种,其保险责任比较宽,既负责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又负责因意外产生到医院抢救的一部分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的责任范围有:爆炸、倒塌、烫灼、碰撞、雷击、触电、扭折、冻伤、中暑、淹溺、窒息、坠跌、急性中毒、被袭击,车辆、船舶、飞机失事以及劳动操作、使用机器时,发生的工伤事故等引起的伤害责任。

四十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特点?

1、短期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都是一年期,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工作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非从事非常危险职业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五十、认定意外伤害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一些保户往往认为得了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了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

三是明显的伤害。是指在责任期内(一般为90-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

四是突然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不及预防的事故。

五十一、什么叫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2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在这一期限内为可抗辩期,2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

五十二、何为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且投保人交满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的保险费后,保险单积存的责任准备金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这部分现金价值可以作不退保金以现金返还给保单持有人,也可以作为趸交保费将该保险单改为减额交清。保单持有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

五十三、什么叫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不变更原保险期限与条件,以积存的保单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所能保障的金额,称为减额交清的保险选择。

在所有的普通寿险中,养老保险是一种保险费较贵的保险商品。当保户交纳一定的保险费而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时,为了让保户不会因经济上的困难无法继续交纳保险费而失去保障,保险公司通常订有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而变更减额交清保险,即为其一。

减额交清是在不变更原来保险期限与条件的原则下,以当时保单所积存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借款及利息后,将其余额一次交清,从此保户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到满期。作如此变更后的保单内容除保险金额减少外,其他内容与原保单无异。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而生存时,则按交清的保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减额交清的好处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来说,主要是可以避免因交不起续交保费退保而造成的损失,避免因被保险人退保后,再想投保时因身体原因而不能参加人寿保险。

例如:王小姐现年25周岁,199971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10年交费的祥瑞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年交费4400元,交费5年后因经济原因不能再交费,申请减额交清,其保单在5年末的现金价值为11500元。根据该险种减额交清费率表的规定,被保险人至30周岁时每100元现金转换的减额交清保险金额为304元,因此办理减额交清后,王小姐此保单的保险金额为11500/100*304=34960元,保险期仍为终身。相反,如果王小姐此时进行退保,领取11500元后,再重新投保一次性交费方式的祥瑞终身保险,其保险金额只有28750元,明显低于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何况其身体条件也有可能会制约其重新投保。

五十四、什么是年金保险与养老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保户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的一种方式,指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一定金额保险金的方式。

养老金保险,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在约定退休后领取年金的年金保险。因此,养老金保险是年金保险的一种投保形式。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年金统称为养老金,在我国香港特区,所谓年金就是指退休养老金。

年金给付的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固定年金,即无论年度保险人在领取首次养老金后生与死,保险公司都对他给付到一定的年限。比如,被保险人投保约定10年,从55岁开始领取,但当他56岁时因病去世,那么其家属或受益人可继续领取保险金9年时间。二是生存年金,是指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就一直领下去,直至其身故,即为长命百岁,永远领钱。

年金保险的主要作用是解决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得较为充裕的经济保障,即老有所养,提高生活质量。

五十五、何为合同效力复效?

合同效力复效也称合同效力恢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各方面原因发生了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事件 ,使得合同标的中断或叫合同效力中止。如等待事件消除后,合同的效力就可以恢复。例如,李某为自己投保了养老保险,分10年交清保险费,第二年因经济拮据,无力再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合同中止了;在中止后,如果李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如果第三年李某有经济条件,继续交费,那么李某就可以申请合同效力复效。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从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保险公司指定、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同意后,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复。那么,如果超过两年时间怎么办呢?如果在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五十六、什么是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投保人逾宽限期限仍未交付保险费,如果保险合同当时已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以现金价值来垫交欠交的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好处是,万一出现保户忘记或外出不能交保险费的情况,通过自动垫交,不会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李小姐今年25周岁,199971日投保10年交费的祥瑞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年交费4400元;交费5年后现金价值为11500元,到200491日宽限期满时,第六次保费仍未交纳。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合同仍保持效力,启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从其现金价值中垫交4400元作为该保单200471日至2005630日的保险费。到2005630日,该保单的实际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扣除垫交保费及利息,即为此时退保金额)为14800-4400*1.025=10290元。从而保护了李小姐的保险利益。

五十七、什么叫保单借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当时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借款的利息按借款的数额、经过后天数、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保险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保单借款不等同于普通商业借贷,投保人借款不受必须还款的限制;投保人的借款请求权与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有关,实际上,保单借款权是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的提前支付。

五十八、什么叫可转换权益?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任何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保险合同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两全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其好处是,当投保人认为其他险种比现在自己投保的险种更具有需求时,则不需退保而重新投保,或因退保后,身体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参加保险,减少了退保带来的损失,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五十九、什么叫保额增加权益?

是指被保险人是标准体投保并且年满45周岁以前,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每届满5周年时,申请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而无需核保,所增加的保险金额每次不超过符合签单时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20%。新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其保险费按增加当时被保险人年龄的费率计算。

例如,张先生25周岁,于199971日投保了国寿祥瑞终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如果张先生到200471日认为自己保额少了,要求增加保额,这时他可以在原有保额的基础上增加4万元的金额,按当时的年龄的费率计算保险费,而不需要进行重新体检等。

六十、何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金额是指人身发生保险事故后的最高给付金额。人身保险不像财产保险,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超额投保的问题,有些险种在发生伤残事故后,合同继续有效,所以不一定只给付一次保险金额。

例如:国寿公司《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条款中所注明的保险金额,实际上包括三个给付金额,一是伤残给付,二是意外身故给付,三是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关于伤残给付,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伤残,按条款给付一次保险金后,合同继续有效;此后又遭遇其他保险事故而遭受第二次伤残,又可领取第二次保险金。但伤残给付的累计金额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在养老保险中,年金的给付要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健康长寿,保险金的给付总额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

人身保险中,各险种的性质不同,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也不同,保险金的给付受每个险种最高保额的限制,但没有承保险种多少的限制,这也是其他险种所没有的特点。

六十一、何为人寿保险费、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交纳的费用,其多少是根据性别、年龄、风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保险公司专门的精算人员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用寿险数学的方法,经过一系列的计算确定的,并且报经监管部门批准。

保险费率是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率,该付多少保险费,是否如期交付,都是合同是否发生效力以及效力大小的依据。因此,合同上都载明了应付保险费的数额和费率。

在储蓄性的险种中,还载明了交费方式。团体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是根据每月交纳保险费多少和交费期限的长短确定给付金额的。这些内容都直接关系到保险责任和合同效力,都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必载内容。

人寿保险费不是保险公司随意收取的,而是根据收支相等的原则来确定的,即保险公司收取的所有保险费和保险公司各项支出包括保险金相等。

具体说来,人寿保险费是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的。纯保费是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在纯保险费中未计入保险业务经营中需要的业务费用。

附加保险费是用于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开支。由于寿险期限较长,其费用比较复杂,有些费用只在保单第一年存在;有些费用分摊于保险的整个期间,有些费用可表示固定常数,而有些费用表示则为保险费或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的保险费称为营业保险费。营业保险费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保险费。

六十二、什么叫保单现金价值?

所谓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它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被保险人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付解约的退还金。

我们知道,随着人的年龄增加,死亡率为增大,即死亡的风险会增大,因此要付的保险费就较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用科学的方法将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均匀”地分摊到整个交费期内,使得每年交费有一个标准,年轻时“多”交一些,年龄大时“少”交一些。因此在保单生效后,“多”交的保险费便“存”在了保险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便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它主要用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因此,如果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按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但在保险单刚开始时,各项费用较大,如果此时退保,得到的钱就很少甚至没有。即使以后中途退保,也不值得,因为退保得到的钱,比将来到期给付的钱要少,甚至少得多。

六十三、投保人在交纳第一次保险费后可不可以取消合同?

人寿保险大多为长期性合同,所以,保户在投保时要审慎衡量自己的需要和交费能力,选择适当的险种和保额。有一些保户由于种种原因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想取消合同,这可不可以呢?可以,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我国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合同撤回请求权”制度,让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仍有撤回投保书的机会。具体做法如下:

1、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连同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合同。保险公司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返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合同自始无效。

2、撤回投保书的效力,自邮寄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六十四、投保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可以宽限吗?

有些保险条款要求投保人按期交纳保险费,而要长期准确地按规定日期交纳保险费实属不易,有时因为疏忽、经济收入的变化、临时变故或其他原因不能做到这一点。为了不致因上述原因而简单地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在保险费交纳期限到期后,允许投保人在一段时间内交纳所欠的保费,这段时间即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效力仍然有效。宽限期一般为60天。

:李先生于199841 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约定199941日交第二期保险费,但由于李先生出差在外,他可以在199961日前将第二期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负保险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六十五、投保后万一碰到交费困难怎么办?

保险交费,出险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的事。为了达到保障的目的,按期交纳保险费是绝对必要的。但是,中途万一交不出保险费怎么办?不要紧,保险公司为保户设计了许多应付交费困难的办法。除了利用宽限期适当推迟交费日期外,对于已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保险单,可依下列任一方式处理:

1、自动垫交保费:若保单现金价值大于应交保费及利息,投保人又无书面的异议,保险公司为使保险效力得以延续,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2、保单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范围内,投保人随时可在不需保证的情况下,办理保单借款,也可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3、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在缩小保险金额后,可不必再交保费,但可继续得到保障。

4、若不愿以上述方式办理,亦可申请终止合同。

应当注意,实行保险费自动垫交、保单贷款、减额交清保费等办法,并非《保险法》规定必需的内容,所以,并非所有的寿险公司都能提供此项服务,能否办理,要以保单规定为准。

六十六、投保人如果误报了年龄怎么办?

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造成年龄不真实,一般可有两种办法处理:

1、对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对由于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少付的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其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调整给付额;对多付的,应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六十七、保户在规划寿险投保时应考虑哪些要素?

1、就目前来说,一般以个人的收入的1/101/5作为保险费较恰当,因为以此作为保费的参考金额不仅适宜,而且可买到相当于收入数倍的保障。不过这不是绝对的,高收入者可以适当提高比例,较低收入者,可以调低比例。

2、保户退休后的预期生活水平。

由于退休之后,平日交际活动等各项开支减少,故所需的费用约为退休前的70-80%左右,但医疗护理费用却有增无减,宜早作准备,以应急时之需。

3、考虑人生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

人生的每个阶段都会面临保障需求的变化,投保人应在不同阶段设计出不同的保险品种。一是年轻时为事业打拼阶段:刚踏入社会有了收就应自筹保费,以免发生不幸后连累长辈。建议可以购买低保费、高保障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二是筑巢育儿阶段:应优先考虑和加重家庭顶梁柱主要收入者的保障,其次,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再为婴幼儿终身安排少儿保险。三是人到中年:这阶段应以退休养老为主要理财目标。应着重考虑晚年养老所需,如购买储蓄性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等,如第二款所述。

六十八、人寿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何要进行体检?

对于普通人寿保险特别是高额的个人寿险,保险人要求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因为任何保险人只能承保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能承保必然的风险,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前就有病,保险人是不得承保的。有的险种有免交责任,即投保人在一定的年龄前身故,以后的保险费可以免交,保险公司仍然负责原有的保险责任。因此,体检十分必要。

体检应由专门人员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测定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体检报告是被保险人经过医生的体检而由医生提供的报告,此报告一般应包括被保险人病历和被保险人体检的结果。

被保险人是否需要体检一般是由其年龄和投保金额所决定的,投保年龄越大、保险金额越高,就越需要体检。

六十九、为何人寿保险必须进行核保?

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风险进行承保,并在接受的情况下,决定保险费率的大小。因为并不是所有相同年龄的保险都有相等的预期损失,有的高于平均数值,有的低于平均数值;且在人寿保险中又不能避免逆选择的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为了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保人,同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要进行核保。

核保要素一般可分为: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和非死亡率的要素。

1、影响死亡率要素。

一是年龄:年龄是影响死亡率的首要因素。除幼年期外,年龄越大,死亡率也就越高,且年龄达到某一程度后,死亡率速度大幅度提高。

二是性别:一般而言,女性的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即女性的死亡率较男性低。保险公司使用的经验生命表分为男性表和女性表。

三是职业:某些职业风险程度较高,如矿工、建筑工人等,对他们一般不能按标准费率承保,而需适当提高保险费。

四是健康状况: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在核保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集中表现在某些成员的病史,特别是遗传病和传染病;个人的健康状则直接影响其死亡率的大小。

五是其他因素:主要包括投保动机、居住环境、体格、习惯、嗜好、种族等。

2、非死亡率因素。

它主要包括:保额的大小;保险合同的种类;交纳保费的方式;受益人的情况等。这几项要素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和道德风险。例如:保额大小应与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相一致,如果相差太大,则可能发生道德风险。

实际上,核保还应当包括生存调查。所谓生存调查,是指体检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情况(如已往病史及现状、家属、职业、环境、经济状况及其他风险因素)进行调查。生存调查可由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委托专门机构和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

生存调查的具体内容,是保险人根据投保单、体检报告、被保险人声明、报告等各种文件,对被保险人的体质、生存环境、从事职业、个人心理及道德等各种风险因素做出综合评价,然后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保种费率。

七十、何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以下几种人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还可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此时应视为被保险人把自己的利益转移,这是处理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通常限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3、被抚养人。即被抚养人对抚养人有可保利益。

4、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但这种利益以实际的债权数额为限。

5、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及与被保险人有业务关系的团体或个人。

6、为他人投保。在我国,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承认他有投保自己生命权的就具有可保利益。

七十一、何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发生间接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由于投保人的投保方式不同,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产生不同的关系:1.为自己投保。如果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生存保险,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一人,如普通养老保险;如果投保人为其父母投保死亡险,以自己为受益人,则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而被保险人是另一人。2.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投保。如果父亲以自己的生命投保死亡险,指定其子女为受益人,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而受益人是另一人;如果儿子为父亲投保生存保险,以父亲为受益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则为另一人;如果雇主为其雇员投保意外伤害险,指定受益人为雇员的亲属,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不同的人。

七十二、人寿保险对附加风险如何承保?

附加风险承保即条件承保,是根据额外风险的种类,选择相应的承保方式。额外风险的种类主要有:递增型额外风险、递减型额外风险和固定额外风险。对于不同类型的额外风险,承保方式主要有:

1、年龄增加法,即假设投保人的承保年龄比其实际年龄增高若干岁。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递增型额外风险,即额外风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如:对高血压、糖尿病附加风险的承保等。

2、保险金削减给付法,即允许投保人按照费率承保,但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给付。这种削减通常仅在开始的若干年度内实行,逐渐趋于正常。此方法比较适用于递减型额外风险,即额外风险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减少,如被保险人刚刚做过手术,身体逐渐恢复,恢复期间可用保险金削减法。

3、额外保险费征收法,对于额外风险按其死亡率的大小,征收一定的额外保险费,且这个金额不随年龄的增加而变动,此种方法适用于固定型额外风险,即额外风险不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如:职业性风险、肺结核等。

七十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中止、恢复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有,但是应当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

1、关于中止合同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投保人在宽限期(一般为两个月)后仍不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行使中止合同的权利。待其同意继续交费并补交合同中止前及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根据被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条件来决定是否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2、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一是当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除外)。解除时,对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解约现金价值,一般在条款后附有现金价值表)。二是当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七十四、何为人寿保险的理赔(给付)?

是指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死亡和到期生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则可领取生存保险金。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倾向衡量,所以人寿保险是定额保险,保险金额是由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在赔款时不能予以增减。

七十五、被保险人如果死亡,保险人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吗?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当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保险人则应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七十六、何为两项保险人法定责任免除?

1、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七十七、人寿保险索赔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

索赔伤残案件时要带的单证有:保险单、伤残鉴定表、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死亡案件时要带: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2、索赔时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有规定时效。它是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关于时效期,《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七十八、何为人寿保险协议书?

协议书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前商定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书面凭证,适用于集体投保。由单位代理的保险业务协议书,较普遍地运用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取代了按人出单的保险凭证,大大提高了开展保险业务的实效。目前签订的保险协议书,大体上有如下三种类型:

1、轮船、汽车旅客(游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游泳者平安保险。

这些保险,一次客运、一个场次的旅客人数多达成千上万,一日十几次或更多,这样要在开始买票的一两个小时内,签订这么多单个保险凭证,当然是难以做到的。通过保险人与代理单位签订协议书方式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保险费附加在车、船票、游泳票上。这样买了票,不用另办保险手续,假如发生保险事故,旅客(游客)都能得到保险的保障。

2、外出人员平安保险、技术咨询人员平安保险和电影摄制人员平安保险(航拍)。

这三种保险都是由单位为派出、出差人员投保的险种。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地区与地区间横向联系频繁发展,不少单位出差任务频繁,人员、时间都难以事先确定,通过保险人与投保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人数与期限并可按实际情况增减,实行保险费按期结算。这样,大大简化了逐一出单的繁重手续。

七十九、寿险合同签订后马上生效吗?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章同意承保的时间即为寿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开始对合同主客体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寿险保单所载明的条款都对保险责任生效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国寿福瑞两全保险》条款规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八十、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投保方有哪些权利?

投保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解除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以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险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及受益顺序的权利,但投保人这一权利的行使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被保险人时,应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5、合法和生存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八十一、在什么情况下寿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发生致死。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保险合同已无继续的必要,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未满两年,保单不具有现金价值时解除保险合同,就无法领到退保金。如合同订立超过两年,积存有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在终止合同后领取退保金。但退保金较所交纳的保险费为低,所以,投保人一般不宜随意终止合同。

5、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未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才可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因上述事由而终止时,保险合同自终止之日起消灭,但在终止日前的合同效力仍然存在。因此,保险公司对合同终止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负责,这与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将追溯到合同订立时。换言之,合同一旦解除,其效力自然不存在,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如发生有充分的解除合同的理由而加以解除时,也可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因不诚实告知而解除的合同,自订立时就无效。

八十二、何为寿险合同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保险条款一般都载明失效的时间),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审查同意并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必须向保险人:1.提交复效申请书;2.提供可保证明;3.付清欠交保险费用及利息;4.付清保单借款。

如果第二期以后的保险费未按期交纳,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要求复效有如下具体规定:对按年、按半年、按月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给付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后,如投保人仍未交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办理保险合同复效的好处主要是: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费仍以原来的投保年龄为准,可用较低的保险费得到相同的保障,而且原来的保单责任准备金也可继续累积。否则保险合同解除,不但领回的退保金比保单责任准备金低,而且还损失两者间的差额。若再重新买一张相同的保单,保险费必须依新的年龄重新计算,那将增加保险费的负担。相比之下,当然选择办理复效对保户有利。

不过必须注意,合同复效时,要受告知义务的限制。也就是说,若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情,从复效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仍可据此解除合同。因此,在填写复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时,应和投保时填写投保书一样,要特别注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5c3352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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