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3-03-31 10:27: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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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包括收入优惠、扣除优惠、所得优惠、税率优
惠和税款优惠。免税收入作为典型的税收优惠。对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作简要阐述。
一、收入的确定原则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税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二、不征税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87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11日至201012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
现。而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建议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会计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8a81601ddccda38376baf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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