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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为鼓励我院师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和科技竞赛,使我校技能大赛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技能大赛活动的内容
1、技能大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院级四个级别。国家、省、市级分为两类,由教育部(厅)、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的为一类比赛;由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或学(协)会牵头组织的为二类比赛。
2、技能大赛包括学生技能大赛和教师技能大赛,其比赛项目和标准参照省市技能大赛的项目和标准。
二、技能大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1、技能大赛是学校重要的教学活动之一,其原则是系部申报,学院审批,系部具体组织落实,实行目标管理。
2、学院成立技能大赛领导小组,院长和系部主任分别担任学院和系部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院长和分管主任具体负责。
3、学院技能大赛活动归口教务处管理。教务处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能大赛活动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制定每学期大赛活动的总体方案,研究和调整比赛活动的内容和组织方法。
4、各系部具体负责大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内容包括:(1)负责本系部技能大赛项目的设计、技术文件的制订、参赛人员的组织及项目的实施;
(2)制定学期训练和比赛计划,保证学生技能大赛有广泛的参与面;(3)收集本系部相关专业的技能比赛资料、信息,建立本专业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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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4)加强大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组建一支由专任教师、兼职教师组成的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相对稳定的技能大赛教师队伍;
(5)负责各有关项目的训练和比赛的管理,做好教练安排、过程质量管理、优秀选手选拔、赛前报名辅导、比赛组织等工作;
(6)承办或协助组织省级、市级、院级师生技能大赛活动;(7)负责本部门技能大赛档案整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三、技能大赛的支持与奖励
1、学院设立学生技能大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比赛活动的组织、训练、参赛经费开支、对学生和教师的奖励等。
2、学院每年从设备购置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大赛的设备购置,具体办法由实训中心制定。
3、对参加烟台市及以上级别的训练比赛,学校允许学生进行赛前停课。因参加训练和比赛的停课不计“缺课”;因参加集训和比赛无法完成的课程根据情况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考核;对获奖教师和学生学院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4、学院对在国家、省、市职业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学生和参赛团队进行奖励和表彰,各项奖励标准按照不同的级别、比赛、训练的难易程度等由教务处审核,其上限由学院统一规定(见附表一、附表二);同一系列的比赛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对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牵头组织的不限制参赛学生人数的比赛,学生的奖励视同院级技能比赛,最终由教务处审核确认。
5、教师、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比赛所获奖项的奖状、证书等,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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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报教务处登记,并复印存档。
6、市级及以上获奖第一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二名等同于二等奖,以此类推。
7、举办院级技能大赛需经学院审批(附表三),每项赛事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经费支持,奖励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制作。
四、技能大赛的要求
1、技能大赛的根本目的是以赛促练,以赛促学,以赛促教。各专业在普遍开展技能大赛的基础上,逐级选拔优秀选手参加上一级技能大赛。
2、鼓励各专业与行业(企业)共同举办技能大赛,建立企业冠名举办专项技能大赛制度,形成校企合作办赛机制。比赛期间可安排企业技术人员参与技能大赛命题、指导及评判工作;企业可以现场招聘参赛选手,获奖选手可优先推荐至重要的技能岗位,把技能大赛作为深化校企合作的突破口。
3、构建大赛考核机制,实现对技能大赛工作全方位、多角度考核。将教师参加技能大赛的成绩,纳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将教学系部(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的成绩,纳入系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将学生技能大赛成绩,按一定比例纳入学生个人成绩考核。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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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教师指导或参加国家、省、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比赛级别
个人参加得奖
国家级
个人参加得奖
二类
指导学生得奖个人参加得奖
一类
省级
二类
指导学生得奖个人参加得奖
一类
市级
二类
指导学生得奖
200
150
100
>>>>指导学生得奖个人参加得奖
500300
300200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