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手续
发布时间:2012-03-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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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为使您尽快出行,请阅读本须知,并下列步骤办理。
步骤一:领取申请表
1.请您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外事科(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领表时请说明前往的国家(地区)和事由、以免领错表格。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填写《申请请》时应注意:
1.《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2.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3.“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4.“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一致。
5.“政治面貌”可填“中**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的名称”或“群众”。
6.“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7.“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8.“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情况。
9.“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10.“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11.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不含过境国家),事由只能选择一项。
二、关于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说明。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十四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监护人单位的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4.上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