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2020
发布时间:2021-05-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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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1: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76号)规定: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 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77号) 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 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 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 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a、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 分点。
b、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 率15个百分点。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 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77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 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 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 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5: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 4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 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国家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最大,在企业需缴纳的三大税种方面都 有具体的减免规定。同时规定了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物流企 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此外,对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应届大学生等特 定人群的就业和自主创业也有相应规定。
6:有限公司是实行的返税政策,企业可以在园区注册新公司或者分 公司,都能够享受到该政策,无论税收多少都能够享受到地方留存 3096〜80%的返税比例,当然在当地纳税越高返税的比例也就越高。地 方留存比例目前为增值税50%、所得税40%,当然地方不同地方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