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1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6日)废止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体育局 2001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和促进体育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从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实施分级审批。
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原则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管辖级别,由同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以下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
(一)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经营组织以“山西省”冠名的;
(三)全省性和跨省、市(地)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等活动;
(四)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
(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函[2000]272号)中规定的拳击、射击、摩托艇等23个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辖市、地区(以下简称地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以下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
(一)经营组织以“某某地区”或“某某市”冠名的;
(二)地市性的或跨县(市、区)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等活动;
(三)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
第六条 对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其他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省、市(地)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分级审批办法,并向省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项目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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