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8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8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全国已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出台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江苏的全面两孩政策如何落地,备受关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据了解,《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施行,经2004年6月17日、2014年3月28日两次修正。江苏省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全省累计少生育4000多万人,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但随着人口增长情况变化,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问题的不断凸显,在平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基础之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势在必行。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生育政策以及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江苏省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
三种情况下可生育“三孩”
如果一对夫妻已经有两个孩子,是否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孩子?记者注意到,草案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草案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与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
《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三种情形,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另外,草案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者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
女方产假拟延长至128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
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可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江苏省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取消了“晚婚生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也就是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将享有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一共13天。
条例修改案(草案)中还增加了男方护理假时间,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一共12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7deb47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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